太可怕了 在 2007/11/01 17:38 回應 :
太~~太~~太可怕了
太~~太~~太可惡了
信不信由你 在 2007/11/01 23:08 回應 :
聽說樓上所指的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官田據點張凱智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捏造不實之〝要況報告〞:「…該公司曾在台南縣新榮工商、育德工商舉辦活動,蘇某公開表示曾調查該公司係合法經營…」!
竟然是調查局主動正式送給法院,
為蘋果日報當時的不實報導背書作證的!
也不錯呵 在 2007/11/01 23:30 回應 :
自問自答自過癮
趕盡殺絕 在 2007/11/02 09:54 回應 :
總算了解一句話/甚麼叫做/"閻王要你三更死.不會留你到五更"/
擁權者要趕盡殺絕排除異己/居然可以到這種程度/真是嘆為觀止/令人心寒/
英雄與狗熊 在 2007/11/02 11:03 回應 :
"也不錯ㄚ"可別高興太早
哪天也有可能會輪到你
也許事情的內情還沒有全部被掀開來
但是應該可以看得出一些端倪了
辦案辦的得罪長官
爹不疼娘不愛不打緊
退職後還被這樣緊盯猛打
蘇sir還真是受到長官們的特別照顧呢
這真是個血淋淋的例子
光有天生硬骨可能是不夠的
還要能應付這樣抄家滅族的殲滅戰
一旦得罪了權貴
各種打壓.栽贓.污陷...
竟就這樣全面鋪天蓋地而來
難怪有人願意甘心趨附權勢當哈巴狗
難怪有人冷眼旁觀落井下石
這年頭誰想當英雄啊
當然是當狗熊比較舒服的啦
升官發財拍馬屁
把頭埋進泥巴裡
總比被打得滿頭包要好
英雄加油!為這個世界上最後的一點正義公理勇敢的奮戰吧!
狗熊加油!讓大家看看世界上最無恥的嘴臉能到甚麼程度吧!
權貴加油!讓世人見識見識權貴殺人的醜陋行徑能發揮到甚麼極限吧!也讓大家拭目以待你們玩弄權勢的下場會是甚麼光景吧!
大砲加油 在 2007/11/02 11:17 回應 :
蘇大砲加油!告死牠們這一夥XX蛋!
據理力爭 在 2007/11/02 11:37 回應 :
蘋果日報為何會刊登這篇陳情書
難道不怕"得罪權貴"嗎
還是蘇先生有正式提告蘋果嗎
蘋果的這個動作不但不單純
更顯示出這件事情應該有更精采的內幕才對
蘇先生應該要據理力爭趁勝追擊告到底才對
也希望蘇先生能將這整件事揭發出來讓大家都知道內情才好
不值得.... 在 2007/11/02 11:45 回應 :
原來我們的納稅錢...都是在養這樣的公職人員喔........
兄弟我挺你 在 2007/11/02 11:53 回應 :
蘇SIR加油!兄弟們挺你!
司法何在??? 在 2007/11/02 11:58 回應 :
硬柪的案例不勝枚舉!去年高雄市檢調到我們公司訊問我本人,完畢後直接要我簽名,我說和我所講的完全不同,不簽名,結果他竟跟我嗆聲說:「你不簽..就把你帶回去偵訊...」,不然就嗆我...:「你不當證人不簽..就要依嫌疑論......」等等脅迫的話,我被嚇到了,只好昧著良心簽名...,我只要一想到..我們現在的檢調單位是用這種方式辦案的...實在是......心寒又可怕...好黑暗的司法單位...台灣的正道到底在哪裡....以前聽朋友說...我們的司法機關是合法的流氓...以前..還不相信.....經過這次事件..已深深體會了..
噁心的社會... 在 2007/11/02 12:00 回應 :
又是一樁利用司法公權力迫害異己案件!
自慰而已 在 2007/11/02 12:12 回應 :
如果能告,早就告了。
致"自慰而已" 在 2007/11/02 20:43 回應 :
致"自慰而已"
如果真的告成了
是否該你表演你自己出的題目了
萬應公 在 2007/11/02 21:37 回應 :
不是不告,時候未到,管他姓李還是姓葉,越大越有新聞效果!且看下回分解吧
致曾受迫害的朋友 在 2007/11/02 22:26 回應 :
貴為總統候選人、黨主席且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
在檢方做筆錄時,都會被硬ㄠ了,
我們相信這仍然是一直存在於檢調的壞現象!
只是此風豈可長!
謹誠摯呼籲,
上網表示受到台北市處的謝組長、高雄市處的人逼著寫不實筆錄的朋友,
你們都可以、也應該挺身而出來證明此事,
至少可以先EMAIL相關資料給調查局,
先叫調查局政風室好好查一查,
挫折少數積極於功名利祿、背逆良心的調查員的氣焰,
這需都是有錄音、錄影帶可以作證的!
如果調查局不自清,
再進一步交給監察院來查!
相信大家都會支持你們的!
好個爛水果 在 2007/11/02 23:50 回應 :
這水果報還真是有夠沒品,
甘心被調查局利用,
搞個獨家賺一筆!
回頭來還刊登被打擊者的陳情書,
又海撈一筆廣告費!
真是有夠噁心的!
水果也可憐 在 2007/11/03 10:16 回應 :
其實水果報也很可憐
我猜一開始是大鯊魚要它配合報導
登出來後又被小蝦米給告了吧
常理來說這份陳情書就算花錢報社都不一定會登
那既然它會登出來就一定有原因
是大鯊魚掩蓋不住了
還是小蝦米真得告贏了
那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反正這齣戲一定是精采可期
大家且拭目以待吧
報馬仔 在 2007/11/03 10:30 回應 :
來自媒體的訊息更是透露調查局的能事,在蘋果刊登蘇前調查員前夕,就有葉姓高層向某名嘴透露:蘇員要出大條事情ㄌ!
聽ㄌ令人覺得這個單位專搞鬥爭,根本不務正業為老百姓主持正義,唉!專門討好執政者,為自己謀官位丫.可惡極ㄌ!
誰叫你骨頭硬 在 2007/11/03 11:21 回應 :
大砲兄呀大砲兄
誰叫你骨頭硬
在當差的時候就是長官們的眼中釘
尤其辦案更是不配合長官的指導
要你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你卻輕輕舉起重重放下了
早就看你不順眼了
好不容易你自己辦退了
長官們原本以為可以好好睡個好覺了
沒想到你是個好動兒
又跑到電視台去當名嘴
而且專門爆料長官們的骯髒事
弄得長官們更睡不好了
不修理你修理誰呀
只是找個小記者整整你算甚麼
沒找個王佳之做掉你算不錯了
獵戶星座 在 2007/11/03 18:23 回應 :
有人終日打燕,
終於一不小心,
被燕子啄傷了眼!
聽說蘇先生這份陳情書,
蘇先生並沒有花到一毛錢!
是水果日報自己免錢給蘇先生登的,
如果屬實,
應該是爛水果誤信調查局爛爆資料刊登不實報導,
終於吃了一記悶虧吧!
局聞報導~好消息 在 2007/11/03 19:17 回應 :
局長葉先生最近赴美國紐奧良參加「國際警情首長協會(IACP)」第114屆年會,除拜會相關駐外使領館處、視察慰問本局駐外法務秘書,並順道拜會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中央情報局(CIA)、國土安全部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及多明尼加、巴拿馬等司法警察對等機關。此行不僅會晤了IACP現任或未來繼任主席,維繫雙方情誼;更重要的是,IACP提供本局一個絕佳的國際交流平台,可以見到各國重要情治機關首長,對本局拓展國際合作管道,有很大的幫助。
也是好消息 在 2007/11/03 21:12 回應 :
葉先生赴美參加IACP年會,同時獲巴拿馬司法技術警察局及警察總署頒贈「國家傑出服務獎章」,這不僅是局長個人的殊榮,也是國際上對本局全體同仁卓越工作成效的肯定。
四海 在 2007/11/03 21:45 回應 :
抗議抗議啦!為什麼坯事都拿黑幫來類比呢!至少出賣、誣陷自己兄弟的事絕對幹不出來!你們白道粉可怕!剛剛還把酒言歡稱兄道弟的!這會就利用公權力背後給你插刀!這點偶們粉不恥!尤其是調字輩的,利用完就把你丟棄,甚至為了績效還把你給出賣了也說不定!離他們遠點你鬥不過他們滴!
好事一籮筐 在 2007/11/03 22:28 回應 :
還有,這次IACP年會,葉局長與美國司法部緝毒署署長譚蒂女士再度會晤,交換雙方緝毒互助事宜,對本局與美國司法部緝毒署未來的持續合作有極大助益。
十年前/後 在 2007/11/03 22:59 回應 :
當年偵辦白曉燕案時,台北市調查處被指涉及刑求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監察院調查屬實對調查局提出糾正,蘇玉麒因此被記過處分。
請換隻狗腿來 在 2007/11/04 00:14 回應 :
真好笑
為了轉移主題
為了醜化蘇玉麒
就只能把他被記過的事拿出來提一提
再回鍋炒一炒
姑且不論記過之事有無其他內情
但是這事和那事有何干係呢
請你們這群狗腿換個高竿一點的出來好嗎
這麼拙劣的手法
這麼迂腐的腦袋
這麼呆笨的邏輯
真是笑死人了
老兄 在 2007/11/04 00:16 回應 :
被記過的人實在不多,沒有記過記錄的人也不一定是聖人。
替狗腿們擔心唷 在 2007/11/04 00:35 回應 :
看到這裡,我著實的.真心的.大發慈悲的...替狗腿族們擔心起來了!
不知道是哪一隻先開始突發奇想.靈機一動.天上掉下來一筆的...想到可以用蘇大砲被記過的事來醜化他,還竊竊自喜的想說這下可以在老闆面前立大功了,嘿嘿嘿!!
可是, 有腦袋的就知道這樣做是會引起反效果的,這下搞不好會讓大家開始追究起很多以前以前的事,很多長官們不想再回想的事,很多絕對不能再被人提起的事...
哎唷!狗腿們這回真得馬屁拍到馬腿上了!!
哎唷!越來越精采了唷!
功過自在人心 在 2007/11/04 00:44 回應 :
每一個"功"都是真的該被記功嗎
每一個"過"都是真的該被記過嗎
這種事
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何必還要為這種事硬坳呢
這種事
有時是看長官高興吧
要不就是擲杯來的吧
馬耳東風? 在 2007/11/04 00:50 回應 :
真金不怕火煉,蓮藕豈畏污泥;陳情若非實情,不過馬耳東風。
黑帽子 在 2007/11/04 01:03 回應 :
的確
被記過的人真的不多
每個的原因也都不同
但是這些都不奇怪
最特別的一種
是長官特別量身訂做非要硬扣給你戴上的黑帽子
最無恥的不是這個長官
而是協助長官幫人家硬扣上帽子的人
最邪惡的不是不知情而嘲笑被記過者的人
而是明明知情卻還大聲指責被記過者的人
黑白不分 在 2007/11/04 01:21 回應 :
"十年前/後"仁兄
原來你是要替白案涉案人喊冤呀
你那麼相信他的清白啊
你那麼替他叫屈呀
那麼同理可證
試問一下
你應該願意將房子租給他囉
願意和他合夥作生意喔
願意將女兒嫁給他囉
也許沒有親身參與案情不是那麼了解
但是也請不要為了醜化蘇先生
就硬要把黑的說成白的
硬把巫婆說成白雪公主了
建議你有空
可以到白曉燕小姐的墓前去大聲說吧
繼續講 在 2007/11/04 01:31 回應 :
我愛聽。
逝者已矣 在 2007/11/04 09:02 回應 :
前年八月,馮長壽先生從大陸搭機返國,九月就去世。人生似夢,譬如朝露。
超級狗腿星光幫 在 2007/11/04 10:32 回應 :
誠摯懇請長官們行行好換隻狗腿來吧
負責"圍"這裡的狗腿已經語無倫次了
不知是嚇傻了
還是被打笨了
要不就是晚上出來被白小燕小姐嚇瘋了
現在說出來的話都已經無法超過三個字了
只會唯唯諾諾的說些小人們說的三字經~~我愛聽~~還有呢~~
顯然已完全無戰鬥能力了
這樣就不好玩了啦
對手太弱就不精采了啦
而且甚麼人養甚麼狗
這樣實在有失長官們的官威
拜託舉辦個"超級狗腿星光幫"選拔
把平日圍在你胖胖腿旁邊轉呀轉的狗腿們統統召集起來
好好選幾個"稱頭"一點的
至少講話能一次說清楚一整句話的
就算是狗叫聲也要讓人家能聽得懂才行吧
其他的這些"蒟蒻腳"
麻煩可以直接丟進垃圾桶了
媒體該覺醒 在 2007/11/04 10:43 回應 :
從本案看,
如果調查局與媒體是這樣一種餵養、依存關係,
媒體又甘為所用,那真是媒體的自甘墮落與可悲!
今天媒體是否已經覺悟,
餵養的獨家新聞,竟然是被利用為打擊異己的工具,
當時的獨家,變成後來的毒藥,
飲鴆永遠無法止渴!
所以才終於覺醒,
要跟獨家的來源作切割,
割捨深喉嚨,
才能獲得真正的新聞尊嚴與自由!
調查局該為己辯護 在 2007/11/04 10:54 回應 :
此事已經直接指著調查局高層鼻子罵,
又提到調查局製造不實情報搞冤案,
卻見不到調查局任何人出面為自己提出最基本的辯護,
不免讓人有調查局畏罪難言的感覺!
我想不只調查局同仁覺得憤憤難平或疑竇甚多,難以向人說明,
一般民眾也是難以理解與接受!
是不是調查局規定不能個人自由發言,
那也總該由調查局發言人嚴正聲明一下吧!
至少聲明說蘇玉麒所登報指控的都是子虛烏有什麼的,以正視聽!
不要說當時勇於辦人,今日卻怯於自清,
徒貽人口實、落人笑柄、讓人笑話!
調查局加油吧!
阿豐 在 2007/11/04 11:36 回應 :
嘿嘿
我知道原因
偏偏不告訴你
有本事你來呀
不回答就是不回答 在 2007/11/04 11:56 回應 :
不回答就是不回答啦
~~不能回答~~不知該如何回答~~根本無法回答~~
因為會出大代誌的啦!!
透露一點 在 2007/11/04 12:04 回應 :
上面說不要亂達達!
這擺會出大奭!
加油!用力掰 在 2007/11/04 12:10 回應 :
洗耳恭聽。
真相.在這裡 在 2007/11/04 12:10 回應 :
生前契約吸金七億 求刑七年
涉以搭配糧米保單招攬會員5000人 侵占轉投資 翊凡金常董兩人起訴 併科罰金1500萬
【記者熊迺祺/高雄報導】
翊凡金公司販售長泰米搭配生前契約,涉嫌向5000人吸金七億餘元後,並侵占會員款項三億元轉投資,高雄地檢署昨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翊凡金常務董事曹壹及馮泰秀,並建請處刑七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翊凡金總裁馮長壽在偵辦期間死亡,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馮長壽(50歲)、曹壹(36歲)及馮泰秀(41歲)等人,從91年8月19日起,以宅配長泰米搭配生前契約糧食保單方式,對外招攬「長泰終身福利世界」會員,向投資人宣稱一次繳17萬4000元(現已漲為18萬8000元)可享終身宅配每月10斤長泰米福利,入會滿兩年身故可退會員費,再享12萬6000元往生禮儀服務,滿三年身故另贈5萬元奠儀補助金,累計吸收約5000人入會,會員費高達七億元。
不過,翊凡金公司吸收資金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入會,按月配送的米價值僅300元,多數入會費都給介紹會員入會的業務人員,每件佣金約七萬多元。
此外,翊凡金銷售身前契約,卻未依規定將預收費用75%交付強制信託,反而侵占入己,並轉匯其中約1億2000元到大陸成立公司,後來他陸續撤資,其中有許多資金下落不明。他們並配合大陸海關商檢局以不實鑑價方式買賣公司需要的設備機器,從中賺取1億5000萬元的價差。
高雄檢調單位是接獲投資人檢舉,在今年8月2日搜索翊凡金公司總部及全國各地據點,昨天先起訴主嫌,其餘涉案被告另案偵辦。
【2006-10-04/聯合報/C4版/高屏澎綜合新聞】
叫我記過王 在 2007/11/04 17:24 回應 :
記過
開玩笑
記的多得數不清了
從幼稚園因為偷掀了隔壁阿美的蕾絲花邊澎澎裙就被記了生平第一個過開始
到國小因為上課偷吃餅乾
國中因為把學生褲剪開來變成喇叭褲穿
高中因為學披頭四留長頭髮
大學因為考試時脖子伸得太長了
這輩子記了各式各樣一大堆的過
怎樣
不能進天堂了嗎
不能選總統了嗎
拿這個來嚇人
笑死人了
"遜腳"才沒有被記過哩
又不只我被處分 在 2007/11/04 17:29 回應 :
舊案回顧
白案 張兩度判無期刑 三度判無罪
兩次收押 兩次當庭釋放 總計收押近四年 現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仍未定讞
【記者蕭白雪、雷鳴/台北報導】
張志輝被控參與白曉燕案,法院的判決峰迴路轉。他兩度被判無期徒刑重罪,但三度獲判無罪;又兩度被收押、也兩度獲當庭釋放,總計被收押了近四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年七月更三審作出無罪判決,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白案十二名被告中,唯一未定讞者。
曾判他有罪的法官昨天聽聞張再度犯案,感嘆如果當初判決獲支持,社會就不會多一名受害者;但判他無罪的法官則認為,法院講求證據,不能因他如今犯案,就推定他參與其他案件。
白曉燕案後,張志輝是主謀陳進興的妻舅,八十六年間在板橋市大觀路一家麵包店工作,八十六年四月廿九日離職的時間,與白案主犯陳進興、林春生、高天民逃離在樹林鎮租居的小套房時間吻合,案發一個多月後辦案人員認為張志輝與三名主犯連繫過而將他逮捕。
辦案人員認為他涉嫌藏匿與協助、資助陳進興等人綁架白曉燕,向白冰冰勒索的字條也是他所寫;張被收押期間曾與辦案人員重回五股西雲路白曉燕被囚禁地點,描繪當初看管白曉燕的現場圖,並向白冰冰下跪請求原諒。
偵辦過白曉燕命案的警調人員回憶說,張志輝在八十六年底因涉白案遭逮捕,當時張供稱自己只是小角色,姊夫陳進興叫他持藍波刀剁下白曉燕的手指頭當勒贖信物,他不敢剁,陳進興就自己剁。
辦案人員說,張志輝的膽子很小,被逮捕時兩腿發軟,嚇得要命,偵訊時不斷顫抖,答話斷續又反反覆覆,連話都講不清楚,把急著破案的辦案人員氣炸了,他供稱只在白天看管過白曉燕及後來送過麵包給逃亡中的陳進興。
張志輝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台北市調處人員逮捕後,隔天即被收押,直到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一審判決無罪,當庭獲釋;但高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改判有罪,再度當庭收押,直到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更二審判決結果逆轉才獲釋,共被羈押近四年。
判無罪的理由主要認為,張志輝共自白了廿次,僅其中一次否認涉案,其餘十九次均坦承涉案,但自白情形卻前後矛盾、漏洞百出。原先自白參與白案的張志輝,後來更表示是受到調查人員刑求才寫下自白書;判有罪的理由則強調,張志輝自白內容與法醫鑑定結果相同、且部分內容陳進興及媒體都未提及。
監察院調查也認定台北市調查處有不當取供情形,當時負責偵訊張志輝的機三組組長蘇玉麒、蘇的直屬長官機動組主任吳新生、吳的業務督導長官台北市調查處副處長吳莉貞,為此分別遭到記過及申誡等處分。
【2004-10-29/聯合報/A3版/焦點】
原來是這樣 在 2007/11/04 17:47 回應 :
原來,張志輝是因調查局「不當取供」獲判無罪,以致日後白白又犧牲一條人命。罪過,罪過。阿彌陀佛!
也來轉貼 在 2007/11/04 19:54 回應 :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 則
翊凡金企業公司違反傳銷管理辦法處8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234276
址 設:臺中市北區頂厝里崇德路1段629號12樓之1
代 表 人:吳清賓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本會報備,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應以書面據實載明法定報備事項,向本會報備;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本會備查。
三、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臺中市政府函轉民眾檢舉函,略以:被處分人利用報紙刊登廣告,徵求行政內勤助理人員,應徵者於接受被處分人教育訓練後,被處分人即要求新進人員須購買被處分人所銷售之商品,方可正式錄取,且錄用職位為業務人員,而非行政人員。嗣後,經向被處分人要求退貨,竟受刁難。
二、復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於95年8月16日主動提供被處分人實施之獎金制度及關係人調查筆錄等資料,函請本會就被處分人所實施之業務制度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提供意見。本會爰依高雄地檢署所提文件,函請被處分人於95年12月14日就其所實施之業務制度到會說明,另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96年1月4日)提供相關營業資料,略以:
(一)經被處分人檢視本會所提供之「翊凡金業務制度四大收入一覽表」(下稱「制度一」),該制度確實係被處分人約於92年至94年底間曾實施之業務制度無誤。另被處分人提供其約於94年底間變更制度之內容(下稱「制度二」),此與本會所提示之制度差異處,除高專之累積業績量,從2件增加至3件方可晉升為副理,及創業津貼之金額有所變更外,其他項目則不變。此外,在制度二中,業績獎金之金額有所誤植及副理級以上之「選擇權分紅」及「無償配股」等有關保證分紅、保證買回、保證轉換等條件,自今年95年9月底,即不再實施。
(二)依被處分人所提示之「制度二」為主,說明其業務制度之實施內容:
1、成為「高專」(即業務人員)之條件:
(1)凡有意成為被處分人業務人員須至少銷售一件長泰米終身福利世界契約,不論是自己購買(自用)或「銷售」(此意指類似居間,由業務人員銷售系爭商品,使顧客與被處分人締約,以下所稱「銷售」均指此意)予他人。
(2)欲成為業務人員者須填寫「報聘單」,經過「報聘程序」;此係指由各營業所主管先行「初審」;又所謂「初審」係確認報聘人員是否在國內有住所,報聘人員是否存在,而不是偽造身分之人員。另因有意成為「高專」業務人員銷售之系爭商品須先經過保險公司之核保(即一年期之定期團體壽險),故倘保險公司不願同意核保,則該件將被打入「無效件」,而無法完成「報聘」,至上揭二程序可能同時進行。
(3)被處分人接受各營業所之「報聘單」,由總公司進行書審,若沒有上述之「無效件」發生,則被處分人會將報聘人員資料送交保險公司作誠信保險,此亦可由業務人員找二位保證人作人事保證替代。
(4)有意成為被處分人之業務人員有義務接受不定期之教育訓練,並有考試及訓練要求;考試內容為被處分人之經營理念、商品內容、業務制度等,但如果沒有考試通過,並不會解聘,仍可擔任業務人員。另被處分人與業務人員間並未成立僱佣關係,故業務人員並非被處分人之員工,被處分人並未為業務人員投保勞健保。
(5)迄至目前為止,被處分人對於業務人員之人數並無任何之限制,凡有意願透過「報聘制度」成為業務人員者,被處分人均會受理。
2、獎金制度之職級:共分成6級,分別為高專、副理、經理、協理、區副總、區總。
3、職級之晉升標準:
(1)高專銷售累積系爭商品達3件業績,可升副理;副理轄下組織累積銷售達10件,可升經理;經理轄下組織累積銷售達30件,可升協理;協理轄下組織累積達60件,可升區副總。另倘區副總「培養3位區副總」,或「2位區副總、2位協理」,或「一位區副總,4位協理」,即可升區總,亦即轄下組織須累績180件即可升上區總經理。
(2)以上「晉升條件」之件數,不論是否係「報聘件」,或一般「消費件」均可計入;按所謂「報聘件」係指報聘合格一位之高專即屬之;而「消費件」則係指一般之顧客締約購買系爭商品。
4、業績獎金:此係指不同職級人員,推廣一件系爭商品,可獲取之獎金數額,依職級分別為高專7,800元、副理9,750元、經理11,700元、協理15,600元、區副理18,720元、區總20,670元。
5、輔導獎金:此係由業務組織之業績獎金所衍生,亦稱為差額獎金。例如,倘高專「銷售」一件,高專可取得7,800元,副理則可獲取9,750元扣除7,800元間之差額,即1,950元之「輔導獎金」;倘副理銷售一件可領取9,250元,上線經理則可領取11,700元扣除9,250元間之差額,即1,950元之「輔導獎金」,以此類推,每一職級間業積獎金之差額即是。
6、創業津貼:係指凡符合副理之職階,其銷售一件「報聘件」(不包含一般「消費件」)可領取之獎金。舉例說明,甲銷售第一代「報聘件」乙,則甲可領取4,000元(即「直B推介獎金」);乙再銷售下一代「報聘件」丙,則甲可領取3,000元獎金(即「一代3,000元」) ;若丙銷售下一代「報聘件」丁,則甲可領取2,000元(即「二代2,000元」);若丁銷售下一代「報聘件」戊,則甲可再領1,000元(即「三代1,000元」);甲至多可領取三代,同此,乙、丙、丁、戊亦可循此模式,得往下推展三代之報聘組織暨據以獲領獎金。但上述甲若非銷售「報聘件」,而是「消費件」,則一次領取10,000元而無此項「創業津貼」。
7、同階獎金:係指「區總」下之「區副總」晉升至同階「區總」時所領取之獎金,依晉升之時間先後決定百分比,分別為3%、2%、1%。例如甲係組織的第一位區總,之後,甲組織下之區副總乙,升上區總,則甲可領乙按月計算之業績總數的3%,作為獎金,以此類推,乙的下線丙、丁先後晉升區總,則甲分別領取為丙、丁按月計算總業績之2%、1%。
8、現金獎金:此係以會員繳交之頭期款39,500元之現金(不含刷卡)作為基數,取其5%作為銷售業務人員之現金獎金。
9、續期獎金:係指會員若一次繳清系爭商品總價,則銷售業務人員可一次領取4,800元;若採分期付款者,則以每期200元,至24期為止。
10、其他利益:「辦公費補貼」係協理及區副總以上職級若有設立獨立職場,可依其推廣件數領取一定金額之津貼。另副理級以上主管,享有無償配股及被處分人承諾之三項保證。
理 由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下略)」;復按本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復依本法第42條第3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3條之4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分。」及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參酌多層次傳銷實務運作,多層次傳銷事業設計之「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內容,應具備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意即參加人加入之銷售或消費組織網,具有階層關係,而階層關係乃決定領取獎金之計算方法,且此獎金之計算方式具有團隊計酬之特徵;其次,參加人應屬獨立經銷商,而與傳銷事業間並非勞雇關係,即參加人加入傳銷組織應具相當之任意性,事業無須承擔薪資支出,故而,獨立經銷商加入傳銷制度的任意性,屬於衍生傳銷組織擴散性之基礎;再者,上開計畫或組織之參加人,須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可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三、經查被處分人所設計之業務制度,業務人員有高專、副理、經理、協理、區副總、區總等6項職級之別,所設計獎金之發放層級,以「輔導獎金」為例,係以各職級間業務人員本身銷售系爭商品可獲「業績獎金」之「差額」獎金;又各職級之業績獎金,依上述職級為序,分別為7,800元、9,750元、11,700元、15,600元、18,720元、20,670元,故「輔導獎金」之計算方式,以高專每銷售1件為例,則副理以上各職級分別可獲取1,950元(9,750-7,800)、1,950元(11,700-9,750)、3,900元(15,600-11,700)、3,120元(18,720-15,600)、1,950元(20,670-18,720);按觀此設計,副理以上之職級,可因組織下階職級之銷售業績而抽取一定成數之獎金,是此項獎金之設計具有「團體計酬」特徵,核為「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復以副理職級之「創業津貼」獎金設計為例,副理銷售一件「報聘件」(按此為報聘增員「高專」職級),可獲取領直B推介獎金4,000元,另該副理之下第一代高專,若再新增一報聘件,則副理可獲取「創業津貼」3,000元,往下第二代、第三代增員,分別可再獲得「創業津貼」2,000元及1,000元;按此項獎金設計,乃以副理為首,得往下擴增高專人員,且以三代為限,副理可領取組織內因高專加入而購買商品之獎金,亦同具有「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
四、承前,業務人員之職級分為6級,其中高專為初階職級,意即,成為高專後,職級之晉升即以各職級之銷售業積量作為條件,而成為高專之條件,為報聘人員須自己購買一件或推薦他人購買一件系爭商品。其次,報聘人員須經過被處分人所制定之「報聘程序」,此程序可分為二,一為由各營業所主管先進行「初審」,此程序僅係確認報聘人員是否在國內有住所,報聘人員是否存在,而不是偽造身分之人員;再由被處分人進行「報聘單」之書審,倘無發生報聘人員所自購或介購系爭商品遭保險公司拒保之「無效件」發生,則將報聘人員資料送交保險公司作誠信保險或要求報聘人員尋保證人為人事保證;又業務人員並非被處分人之員工,彼等間並無僱佣關係,故被處分人並未為其無投保勞健保,且對於業務人員並無人數限制。準此,觀諸被處分人所招攬之業務人員程序及限制,僅只於人員身分之確認及自購或介購之商品是否屬有效件,且對於業務人員之人數並無任何限制,業務人員亦非被處分人之員工,核與一般多層次傳銷實務,參加人加入之任意性無異,此觀被處分人提供之「推廣人員名冊」所列推廣人員員額多達2,420人即可證之。
五、加入者成為高專之條件,為自購或介購一件系爭勞務,核為本法第8條第2項所稱之「給付一定代價」,且取得高專資格後,亦可推廣、銷售系爭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高專;此觀被處分人所設計各職級之「晉升條件」,係以件數為據,且包含「報聘件」,按此係指報聘合格一位之高專而言,足證高專乃具有推薦他人加入成為高專之權利;此外,高專得因推廣或銷售系爭商品或介紹他人加入,而享有如上述被處分人所設計之業務獎金制度,領取各項獎金之權利。據此系爭業務制度已合於「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要件。
六、綜上,被處分人所設計及實施之業務制度,具有「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業務人員加入業務組織具有擴散性,足使組織體系不斷擴大,且業務人員須自購或介購一件系爭勞務,以取得推廣、銷售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及獎金,核屬本法第8條第1項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殆無疑義。惟查,被處分人未依法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核已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七、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本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事證至為明確。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3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 任 委 員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加油 在 2007/11/04 20:12 回應 :
這些只是違反公平法規定的行政罰,
又是在調查局偵辦該公司一年後的行政處分,
調查局應該不會管到違反公平法行政罰的這類案件,
似乎與當初調查局偵辦不法吸金等方向不一樣!
為正視聽,
樓上「也來轉貼者」應該加點油列舉該公司於偵辦前的違法不法情事吧!
事情愈講愈清楚啦 在 2007/11/04 21:35 回應 :
December 15, 2006
資料:泛藍名嘴 蘇玉麒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726/society/a0ba3a249fd5.htm
翊凡金公司在今年初與會員發生合約糾紛,行政院消保會處理後在一月二十七日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法務部查處;此外,由於翊凡金公司違反殯葬管理條例,高雄市政府在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已經勒令停業,並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年四月七日判決敗訴定讞。
吳莉貞表示,由於翊凡金公司的吸金方式屬於新形態的手法,高雄地檢署與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已分別立案偵辦是否有違法之處,至今還沒查到確實的事證,如果現在就認定這間公司違法,還言之過早。
政論名嘴、調查局前調查員蘇玉麒七月才捲入翊凡金公司涉嫌違法吸金,最近又爆發勞資糾紛。蘇玉麒位於高雄的婚紗公司十餘名員工及裝潢包商出面指控,蘇任董事長期間,公司蓄意積欠薪資與裝修費近兩百萬元。
稱應向翊凡金追討
員工向蘇討公道,蘇卻說:「我也是領翊凡金薪水做事!」其助理甚至說:「你們自己去找金主解決。」員工不滿地表示:「蘇玉麒上電視儼如正義化身,沒想到卻是說一套做一套!」
員工指出,蘇玉麒於七月中「玫瑰.藤」倒閉時,表明翊凡金有意承接,二十餘名前員工八月轉投效艾蜜莉;未料,蘇僅發放一個月薪水,積欠九、十月薪資,便以公司未上軌道及翊凡金資金遭凍結名目火速解散。員工代表莊小姐說:「十月我們到台中找蘇玉麒要薪水,才知道公司已經解散,會計主管鄒家珍更恐嚇指我們無法證明是公司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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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入風波的蘇玉麒,職調查員25年, 86年臺北大學預定地徵收弊案,查辦林百欣,白曉燕命案,涉嫌刑求張志輝,被記2大過調職
公權力的陽謀 在 2007/11/04 21:42 回應 :
如果都只是行政罰的根本不是新聞,
噬血媒體當然更不會有興趣,
當然要把名嘴硬扯進來,
明著打公司、同時打名嘴,
說穿了,
也好順便立威,
幫當時弊案纏身、備受攻擊的層峰,
好好挫一挫藍軍諸名嘴威風與銳氣,
能辦則辦,
不能辦,也告他一告,
真是陰謀加陽謀,
一石克數鳥!
只可惜天不從人願,
天公疼好人,
壞人豈能盡如意!
成功尚待努力 在 2007/11/04 21:46 回應 :
看來,張志輝、蘇玉麒,都是想藉辦案過程的瑕疵脫罪。事實證明,張志輝成功了。
哈哈 在 2007/11/04 21:55 回應 :
最想脫罪的,恐怕是那一批巴結權貴濫用公權力的人吧!
世事多變化 在 2007/11/04 21:55 回應 :
當年蘇玉麒成了嫌犯張志輝的貴人,而今卻是自己急著找貴人。
貴人 在 2007/11/05 00:17 回應 :
蘇先生是不需要貴人ㄉ,倒是那些寫假筆錄ㄉ,,寫假情報ㄉ,竊聽ㄉ,才要貴人相助ㄋ!
PO個好消息 在 2007/11/05 00:44 回應 :
葉局長這次參加IACP年會,特別前往華府拜會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及移民海關執法局,與相關高層人員就反情報、毒品、出口管制、追緝外逃等議題交換意見,聯邦調查局承諾明年將組團來台,與本局就多項實際業務進行會談。
眼光真是準喲 在 2007/11/05 11:15 回應 :
想不到這位哈哈君,改行成討債集團ㄌ,這可是目前火紅行業,利潤粉好ㄝ,祝福哈哈君打蘇打到去討債,一定會成功啦!
我也來PO~ 在 2007/11/05 13:01 回應 :
我們科技大樓的「陳列室」,年底將煥然一新,叫做「展抱館」囉!
玫瑰藤跟蘇玉琪? 在 2007/11/06 10:22 回應 :
我曾經陪友人到高雄中華路的願望世界商量玫瑰藤倒閉的自救問題。但我不知道這家婚紗公司跟蘇玉琪有關耶!
玫瑰藤 在 2007/11/06 11:37 回應 :
一、玫瑰藤婚紗公司負責人李浩(本名李志浩),於九十三年底與翊凡金公司實際負責人馮長壽簽約,由該公司支付現金一千萬元給李浩作為玫瑰藤婚紗公司為該公司會員本人或其子女辦理婚紗包套一千組之用,迄九十五年七月五止僅屢約十餘套即宣佈惡性倒閉,受害廠商(包括翊凡金公司)、員工近千人。
二、其中較值得注意的是李浩夫婦透過業務莊子瑩等在倒閉前二、三個月向其中三十餘人佯以投資玫瑰藤並許以每年紅利百分之一百六十的紅利吸金逾六千餘萬元後逃逸。這才叫違反銀行法!這才叫吸金!檢、調大爺們該辦的不辦!不該辦的又在那兒硬坳!
人才與狗材 在 2007/11/06 12:35 回應 :
不遭人忌是庸才
只會忌人是狗材
不要偷看 在 2007/11/06 12:44 回應 :
大老闆
該說說話了吧
大家都知道你有在偷看
甭裝做不知道了吧
戲演多了就不好玩了唄
大老闆 在 2007/11/06 12:57 回應 :
我正在看您的好文章呢,請繼續寫啊...
與魔共舞 在 2007/11/06 17:35 回應 :
一、翊凡金公司高幹因侵吞公款包養二奶事發後被開革心生不滿,乃持大陸投資事證、中國人壽解約函、不具名廣告文宣向調查局提出檢舉稱:翊凡金公司以不實廣告文宣聲稱會員只需繳交十七萬四購買長泰米契約除終生享有十斤白米或等值商品外,俟亡故後透過保險機制除了領回簽約金十七萬四,還可免費辦理一場往生禮儀及五萬元奠儀,該契約廿年後將有一百廿三萬之收益云云,唯創辦人馮長壽意圖為自己不法竟偽造中國人壽保險證發交會員,並將前述款項以投資大陸設廠為名侵吞入已云云。
二、全案發交高雄市調查處偵查,發現中國人壽解約函所稱偽造保險證乙節竟係中國人壽經理朱誼辰為侵吞保險費而偽造並交予客戶,與翊凡金無涉,本案至此,應無違法事證,詎調查局竟指示要求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高雄市調處人員竟隱匿前揭「保險機制」向不知情的法官騙取十三張搜索票,動員百餘名調查員全國大搜索,帶回廿餘名共犯,訊後僅馮長壽女友涉嫌幫助侵佔聲押獲准,餘均飭回或交保。
三、馮長壽得報,迅即趕返為桃園縣調查站機場組截留,因調查人員所提示之拘票係傳真影本,且無檢察官職章,雖經異議欲自行離去,仍為調查局人員強制留置達十餘小時後由高雄市調處帶回漏夜偵訊十餘小時移高雄地方法院聲押遭駁回,再抗告仍駁回不得再議在案!
都是貪字惹的禍 在 2007/11/06 22:28 回應 :
翊凡金公司督察長、玫瑰藤婚紗公司董事長…阿sir,您心也太大了。
好笑 在 2007/11/06 22:49 回應 :
要當打手,
也要有一點還擊或至少澄清能力!
只會聲東擊西,
更讓人看出心虛!
人家心大,
總勝過某些人心太黑吧!
真可怕 在 2007/11/06 22:58 回應 :
看ㄌ與魔共舞後,想到那些偵辦人員真是心腸壞透ㄌ,調查單位有這種貪圖升官發財不惜污昧自己ㄉ良心,使用公權力欺壓百姓,賺取長官的關愛,簡直令人不齒,也許代表公正ㄉ檢調需要將這些藏汙納垢者,做一番大掃除哦!否則一鍋好粥有這種惡臭難聞ㄉ老鼠屎,可會造成調查局臉上無光ㄋ,多保重ㄚ!
致"大老闆" 在 2007/11/06 22:59 回應 :
雖然早就知道你很笨
但是沒想到是這麼的笨
居然有這麼笨的大老闆
居然笨到承認自己在偷看
居然有這麼笨的狗腿族
居然笨到假裝是大老闆
唉!真是甚麼人養甚麼狗
主僕二人組
一起丟人現眼
唉 在 2007/11/06 23:05 回應 :
馮長壽先生如果不是台灣吸金到大陸投資,大概也不致今日!
因果 在 2007/11/06 23:18 回應 :
一切皆是檢舉人騙檢調人員,檢調人員又騙ㄌ檢察官,檢察官只好配合演出矇蔽法官ㄌ!真不如何收尾喲!敢快找貴人自保吧!
厭惡保皇黨 在 2007/11/06 23:25 回應 :
為何老是有保皇黨出來圍事呀,很煩耶!
這年頭,看了這些,誰會不暸啊,你們也太低估大家了吧!
光會轉移話題,打擊抹黑,醜化對方...你們還想玩以前那一套來呼嚨大家,唬誰呀,真的很無聊!
這種事聽得.看得也蠻多種的了,但是你們玩的真得是最老土.最低級.最"ㄌㄡˇ"的那種!
懸殊對比 在 2007/11/07 00:16 回應 :
第一.我可以告訴你,蘇玉麒一定比你俊帥~~~~(別急著去照鏡子,我說的是內心)
第二.俊帥的人的確常常會被比他醜的人醜化,這是世界通律.~~~(如果你當狗腿之餘有常看書,就不需要我多解釋了)
第三.是不是真金,不是你說了算的.~~~(除非你有上帝發的鑑定執照)
第四."火煉"其實已經煉過了,現在是已經到了"玩火者自焚"的階段了.~~~(如果你不光只是外圍的狗腿而知道內情的話,就不用我解釋了)
第五.....我發現你知道的實在太少了,實在是很外圍的狗腿,只是負責看場子的小"ㄎㄚ",請你的老大先給你上個課再來吧,省得我邊和你打仗還要邊教你!真累耶!
答對了 在 2007/11/07 00:24 回應 :
您有無罪責,「不是你說了算的」。
很會ㄠ喔 在 2007/11/07 00:26 回應 :
自己說的ㄟ[ 玩以前那一套來呼嚨大家,唬誰呀,真的很無聊! ]
你不知道嗎 在 2007/11/07 00:28 回應 :
他以前辦案就是這樣呼嚨人家的啊
老兄你漏底了 在 2007/11/07 00:39 回應 :
致"答對了+很會ㄠ喔 +你不知道嗎"~~
好心告訴你,假話說三遍也不會變成真話的!
要想掩飾自己的心虛,也要找個好方法,這招~~說真的~~蠻爛的!
老兄您又搞錯了 在 2007/11/07 00:43 回應 :
真是一個自作聰明的使傻呆瓜!
真是可愛 在 2007/11/07 00:45 回應 :
不過,傻得很可愛喲!
遇到小學生 在 2007/11/07 00:47 回應 :
被抓包了就只會生氣,像個小學生一樣,段數實在太低了!
去睡覺吧,看睡飽會不會聰明一點再來吧!
多謝稱讚 在 2007/11/07 00:49 回應 :
多謝稱讚!使我彷彿稍聞到桂花香了!
十年河東轉河西 在 2007/11/07 00:56 回應 :
當初,蘇玉麒遭到監察院的糾正;現在,蘇玉麒向監察院陳情。
多多保重 在 2007/11/07 01:10 回應 :
秋涼風寒,當心嚼到舌頭。
違反勞工法 在 2007/11/07 16:18 回應 :
"汪!汪!"先生
三更半夜不睡覺還在替老闆賣命
你的加班費是24小時計費的嗎
還是老闆規定你一定要比這裡發言的所有人都晚睡呢
這樣是超時工作了唷
建議你可以去勞委會申訴一下喔
場景Ⅰ 在 2007/11/08 10:10 回應 :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苓雅站副主任冉宗倫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率十餘名調查員隨同檢察官進入翊凡金台中總管理處執行搜索,冉宗倫一馬當先衝進財務部門,喝令交出蘇玉麒薪資明細,發現年終獎金僅區區五張股票和新台幣五萬元,與檢舉人所稱二百張股票外加數百萬元紅利有間,心有未甘乃酸溜溜地對在場人員說:「蘇玉麒做了這麼多事只領這一點錢划得來嗎!」
致樓上 在 2007/11/08 14:51 回應 :
有個屁用,成立個廉政署,署長還不一樣是當權者挑出來的人,一樣是為政權服務。
明天會更好 在 2007/11/08 16:02 回應 :
至少還有一點希望明天會更好!至少不必再看到調查局那付趾高氣昂的嘴臉!至少三一九槍擊案不會躲在後面跟沒事人般!至少不會花高薪養一批只會拗老百姓的鷹犬!
打醒狗腿的腦袋 在 2007/11/08 16:11 回應 :
很多事顯而易見
用肚臍想就知道了
大家不是傻瓜
狗腿族也省省吧
別再硬ㄠ了
*********************
老闆給你多少好處
你要這樣鋪天蓋地的替他圓謊
當初考進調查局的理想抱負何在
都換成升官發財的祭品了嗎
**********************
各位狗腿先生有沒有想過
就是因為有這樣的調查局長
才會有這樣貪污無能的政府
把國家社會搞成這副德性
讓老百姓生活在痛苦當中
***********************
別以為你是受益者
可以置身事外
其實很多事都是有連帶影響性的
這個國家中的每一個人都受到傷害了
別忘了你的親人 家屬 朋友 下一代
都多多少少受到了這個惡禍的影響
這種惡劣的環境
就連公主王子的小孩其實都會受到傷害了
*****************************************
不只是青菜貴了.教育亂搞.治安太差.貪污橫行...
太多太多政府沒有做好的事其實都是在傷國傷民
而各項建設爆出貪瀆
調查局也都沒有好好查辦
放任各級官員笑貧不要"貪"
每天都追著錢跑
各項施政一蹋糊塗
百姓們生靈塗炭
貪官們卻能安穩數鈔票
最可憐的還是小老百姓啊
而該司其責未盡其責者
是否是最該下18層地獄的呢
****************************
日後年華老去夕陽西下獨坐窗檯時
回想今日之所為
你是否會後悔不該維護這樣的老闆呢
你以為為虎作倀你得到了很多嗎
其實你失去的也許更多呢
*****************************
擔心 在 2007/11/08 16:34 回應 :
真擔心蘇sir下次會像蔣啟碧般被拗成「流氓」!或者像陳志高般被拗成「匪諜」!唉喔!好可怕!還有什麼事你們調查局幹不出來!阿sir你還是小心點,就我所知北機組蔡某人也是用假情資對你進行監控粉久囉!
相煎何太急 在 2007/11/08 23:12 回應 :
惡老闆惡整屬下也就罷了
最可惡的就是那些幫著惡老闆來惡整自己同仁的惡同事
為虎作倀的這隻倀比老虎還下流
有買有保佑 在 2007/11/09 00:06 回應 :
我發現老蘇還真是個容易得罪人的硬骨頭
長官因為被他爆料爆得滿頭包而討厭他
同仁也有人因為看不慣他或忌妒他而討厭他
一旦這個想修理他的長官碰上了這個看不慣他的同仁
那就是一齣齣的惡整好戲不斷上演了
老蘇呀老蘇
看來你應該要去多買幾張保單了唷
誰知道還會發生甚麼事呀
精神錯亂啦 在 2007/11/09 05:48 回應 :
呼喚老闆。老闆出來了,信了他的話,又說他是假的。
惡習難改 在 2007/11/09 09:53 回應 :
狗性難改啦
這些人馬屁拍慣了
早就失去辦案的能力了
到時候換了新主子這些腿又會去拍新主子的馬屁了啦
說的也是 在 2007/11/09 10:32 回應 :
這批人只會點點便當!(有時候還會數錯人頭)上上錄影帶!說說奉承訶諛的話!真要他們辦事肯定砸鍋!不過他們會用毒舌辦案!
遇到鬼 在 2007/11/09 14:59 回應 :
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照阮看這位冉先生至少工作20幾年了,不知ㄠ了多少人,這回堵到仙角蘇XX,居然不收斂重施故技,這下糗了吧!
太離譜了 在 2007/11/09 23:49 回應 :
太離譜了吧
搜索時栽贓嫁禍是何等重大之罪
這種事都做得出來
對本局的公信力是多麼大的傷害啊
以後調查局再出去執行搜索時
對方都會要求要反蒐證吧
而且還會大聲嚷嚷"小心調查局帶東西進來偷塞給我們唷!"
多丟臉呀
這件事的背後有多麼大的陰謀一定要整死蘇玉麒呀
蘇大砲你到底得罪長官多少事啊
使得長官恨得牙癢癢的非要將你除之而痛快
還要這位仁兄這樣不擇手段的非要硬塞給你大禮而置你於死地
他的長官到底給他的任務目的是甚麼
這種狠毒的劇情只有在好萊塢的電影裡才看得到吧
上級長官排除異己
同期同學栽贓嫁禍
蘇大砲呀~~
你能躲過這一劫還真是骨頭夠硬啊
你能活下來還真是祖宗積德啊
否則試想看看
你現在會在哪裡
你會失去些甚麼
真是可怕呀
警告逃"狗" 在 2007/11/09 23:56 回應 :
咦~~狗腿們最近怎麼都不出現了~~是無話可說了~~還是正在商量對策~~要不就是自己亂說話嚼到舌頭了!
作假也不會 在 2007/11/09 23:59 回應 :
拜託
栽贓也要搞的漂亮一點嘛
連栽贓都不會
不是跟長官罵據點連寫假要況報告都不會一樣嘛
實在是有夠...
說實在
該公司的人算來還是宅心仁厚
要是我是該公司
就讓你栽贓
事後再抓你包
保證讓你死的更難看
小意思 在 2007/11/10 00:05 回應 :
栽贓你個小玩意而算甚麼,沒把你當匪諜辦算不錯了!!
我大老闆要整你個小小退休調查員還不簡單呀!
只是..只是..能幹的調查員都不聽我的,會聽我的話的狗腿們又都太笨了,連這點事都辦不好,真是氣死我了!
下次我自個來,大家且拭目以待吧!
請你覺醒 在 2007/11/10 00:20 回應 :
看了以上的文章
心裡真是沉重
老闆要惡整不聽話的退休同仁
居然還有他的同期同學願意去親手執行
這位同仁你難道不知道老闆的陰謀
你難道願意這樣為虎做倀的去陷害曾經共度展抱共同出生入死的同學
猶有甚者
如果今天還有其他同仁接到指令要你去執行繼續陷害蘇某人的任務
看了以上的文章
你難道沒有任何覺醒
你難道不知道這是老闆要藉你之手毀掉一個願意講真話的人
你如果泯滅良心與之共舞
那你也就是出賣靈魂給魔鬼了
給老蘇 在 2007/11/10 08:24 回應 :
手氣背的時候,小輸當贏;孤注一擲,小輸可能變大輸。
笑死人了 在 2007/11/10 11:06 回應 :
還有拿姓氏出來論輸贏的啊
那蘇軾 蘇東坡...豈不考試都應該被死當了
姓蘇的 就因為講真話被人陷害就一定會輸嗎
那秦始皇還叫贏呢 他壞事做盡還一定會贏嗎
回歸主題吧
講不出個道理來的話就閃一旁去"癫癫"吧
別出來硬坳了
笑死人了
世風不古 在 2007/11/10 11:15 回應 :
自古官兵捉強盜,那來強盜打官兵!
替百姓痛罵狗腿 在 2007/11/10 11:52 回應 :
現在當官的哪個不是一副強盜樣啊
還需要你這樣一大清早起來"打狗腿卡"上班來替他們掩飾
這年頭官還像官嗎
教育部 農委會 行政院 交通部 新聞局...
那些都是你的"偶像"吧
但是都是我"嘔吐的對象"啦
請你問問的母親大人她每天上市場買菜會對農委會長官會產生敬愛之心嗎
請你問問你的太座她每天送孩子上學教導功課會對本國教育制度有信心嗎
如果你的父親大人長命百歲但是難免跑趟醫院拿個藥會對健保制度讚不絕口嗎
請你問問你的小孩他每天看這些大人胡搞亂搞會對支持他們的人拍拍手嗎
請你問問你的良心每天看到那麼多前仆後繼燒炭自殺的同胞你難道沒有一點責任嗎
民進黨執政的這幾年帶給台灣人民甚麼日子
各個行政官員都不思其責反而忙著搶錢
各項政策一蹋糊塗倒楣的都是小老百姓
每天花一大堆納稅錢卻都不知花到哪去了
監督單位更是昧著良心姑息養奸變成間接的百姓殺手
和官員起舞甚麼事都閉著眼睛關上耳朵假裝聽不見民間疾苦
尤有甚著大家都寡廉鮮恥比臉皮厚
在電視上為各項爛政策硬坳比嘴巴賤
你還敢在這大言不慚說自己是"官兵"要來捉"強盜"
唉
蘇先生不過是天真的想說些真話來提醒長官應當該為而為之
對一些貪官污吏應該加查辦
卻不小心的榮登"欽犯"第一名
被視為眼中釘非除之而痛快
如今醜陋的"撲殺行動"被掀開來了
你這個狗腿還想來替老闆清除異己粉飾太平
老兄呀老兄
讀聖賢書所為何事
你自己好好想想吧
四兩撥千斤 在 2007/11/10 12:01 回應 :
真理,一句就明;沒理,怎麼講都講不清。
異言堂 在 2007/11/10 16:43 回應 :
喜奉承是個愚障。彼之甘言、卑辭、隆禮、過情,冀得其所欲,而免其可罪也,而我喜之,感之,遂其不當得之欲,而免其不可已之罪。以自蹈於廢公黨惡之大咎;以自犯於難事易悅之小人。是奉承人者智巧,而喜奉承者愚也。
乃以為相沿舊規,責望於賢者,遂以不奉承恨之,甚者羅織而害之,其獲罪國法聖訓深矣。此居要路者之大戒也。
雖然,奉承人者未嘗不愚也。使其所奉承而小人也,則可果;君子也,彼未嘗不以此觀人品也。
---引自---明 呂坤 呻吟語 應務篇
謹以此先賢智慧雋語,
與賢者共勉,
更願所有喜奉承者與喜被奉承者引為大戒!
哎喲,動氣啦 在 2007/11/10 21:58 回應 :
這樣吧,既然不缺銀子,甘脆把水果買下,愛怎麼寫就怎麼寫,保證把您寫得水水的!
別理他了吧 在 2007/11/11 00:12 回應 :
大家"就事論事"/卻偏有人只"就事論人"/既然看得出來狗腿們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只會聽命於老闆拼命打擊醜化蘇某人/並且一再的胡言亂語轉移話題/
各位同仁又何必再理他呢/對這種人/所有的仁義道德都免了吧/他不懂得/也不值得/
老蘇您得沉住氣哪 在 2007/11/11 00:22 回應 :
再不穩住,不只輸一棋,要滿盤輸啦!
搞清楚唄 在 2007/11/11 00:29 回應 :
哈哈
笑死人了
現在沉不住氣的
絕對不是大砲吧
真是隻笨狗腿 在 2007/11/11 00:35 回應 :
嗯~~樓上說得對~~狗腿可能不小心罵到自己老闆了~~要被扣賞錢了~~
真是可憐~~半夜不睡覺還在替老闆賣命死坳~~卻因為腦袋不清楚說錯話了~~原本"立志"當狗腿是要"升官發財"的~~現在卻變成"降官扣財"了~~
小心你的狗腿執照 在 2007/11/11 00:40 回應 :
哈哈哈
我還真是第一次看過這麼笨的狗腿
你說的酸話
其實正是你老闆心裡偷偷擔心的事
你還大聲嚷嚷的把它說出來
笨成這樣
小心被狗腿公會吊銷你的狗腿執照
布袋戲班 在 2007/11/11 00:46 回應 :
獨腳戲難撐場面,獨木舟難行大海。
平平攏是狗 在 2007/11/11 23:19 回應 :
平平攏是"狗"
真的會叫旺旺的"狗狗"
比只會拍馬屁的"狗腿"可愛多了
哈哈 在 2007/11/11 23:57 回應 :
週日閒閒,
大笑兩聲,
看到一支耄腿在說生肖笑話!
尚可教也 在 2007/11/12 00:01 回應 :
嗯,不錯,經過開導,裹腳布變迷你裙啦!
迷糊狗腿 在 2007/11/12 17:36 回應 :
你連誰是誰都搞不清楚
還在那裡自唱自答
小心被你的老闆扣你賞錢
替1號狗腿照相 在 2007/11/12 18:02 回應 :
狗腿
就像香港腳黴菌
老是在那兒作怪惹人煩厭
你原想牠反正也成不瞭啥氣候,所以懶得理他
可是他自以為你拿他沒辦法,死厚著臉皮,死纏著你的臭腳ㄚ不放
因為那是牠得以生存.得以大展抱負之所在
離開了那個潮溼的.臭氣沖天的.糜爛的場所
那個牠習慣的.熟悉的.最適合牠的工作環境,牠也就無法生存了
你越不想理牠, 牠就越怕你忘了牠, 所以偷偷的癢癢發作
你抓他一下, 牠就益發得意, 覺得終於有了牠存在的價值
傻傻的.笨笨的.一直做一些自以為不得了的,騷擾你讓你厭煩的蠢蠢舉動
等你狠下心來"噗"的噴了殺蟲藥賞牠一堆白泡沫
牠就像是吃的迷幻藥一樣喃喃自語,暈頭轉向
然後全身發軟並且被衝進抽水馬桶裡絕子絕孫了
玉腿還是腿 在 2007/11/12 20:13 回應 :
玉腿的裹腳布,一樣又臭又長。
路人 在 2007/11/13 13:15 回應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95年度偵字第30300號
被告:王順忠董事長、黃志明、邱家良、蘇奕蓁、蘇粟美、陳志正、李正雄、黃順壽、陳世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送意旨略以:被告王順志於民國94年10月1日起接任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北區崇德路1段629號12樓之1,下稱翊凡金公司)之董事長,被告黃志明、邱家良、蘇奕蓁、蘇粟美、陳志正、李正雄、黃順壽、陳世隆等8人於92至94年間,則分別擔任翊凡金公司臺南區臺南服務中心、翊彰服務中心、翊鴻營業處、翊農服務中心、高雄區眾福康服務中心、高雄服務中心、屏東區服務中心、翊農營業處及臺東區臺東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詎被告王順忠、黃志明、邱家良、蘇奕蓁、蘇粟美、陳志正、李正雄、黃順壽、陳世隆等9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收取佣金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 訊據被告等人均堅決否認涉有何前揭犯行...彼此間當無所謂之犯意聯絡之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有何前揭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渠等罪嫌尚有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拍拍手 在 2007/11/14 18:29 回應 :
罵狗腿罵得好!
愛現 在 2007/11/14 21:14 回應 :
玉腿也秀過頭了
萬應公 在 2007/11/16 10:02 回應 :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只要「老虎」的爪子、牙齒被拔掉之後,到頭來過來害他最凶的反倒是這些「倀」,歷史不是這樣告訴我們的嗎!
不懂得見好收 在 2007/11/16 22:56 回應 :
原來只輸一棋,現在又輸掉一腿。
夏威夷大學 在 2007/11/17 00:28 回應 :
說來好笑,
此刻竟然還有人上網,
對主題無什意見,
就是只為了放話,
到處發警語、充權威,
展示他有直通高層的內線情資、權力等等,
可以預知、甚至預言某某等會如何如何,
如此格調只如水果報報,
甘願做權力者的傳聲工具而不疲!
不亦可憐乎!
玉腿橫陳 在 2007/11/17 00:40 回應 :
肉麻當有趣
媒體吃人非新聞 在 2007/11/17 12:02 回應 :
此案蘇先生將水果日報以誹謗罪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審理時
水果日報為證明其資訊來源
曾提出訪問蘇先生錄音與翻譯文
表示其採訪報導均有所本
但是對於其報導中有關調查局與毀謗蘇先生的資訊
則表示係來自調查局官員
無法提供錄音證據
經法官知悉後
當庭以媒體竟然配合調查局予以斥責
顯示
水果報的訊息來自調查局官員洩密
已無庸置疑
而且洩漏該偵查秘密給媒體藉機污名他人的時機
竟然是早在此案偵辦前兩週
調查局局長不是強調:紀律是調查局的靈魂,沒有紀律就沒有工作
那請問局長
沒有紀律
還有靈魂嗎
這事情調查局政風室有人在管、敢管嗎
維護工作紀律 在 2007/11/17 12:37 回應 :
為維護調查局工作紀律,葉局長一再重申:本局同仁言行務必嚴謹,單純自持,以免招致社會大眾質疑,影響局譽;對於不適任人員或人地不宜者,請政風室、人事室切實依據相關規定儘速予以調離或調整工作。
無聊 在 2007/11/17 23:43 回應 :
隔壁版的調查員虐妻案女主角超級
千萬別隨便招惹台灣女人
好可怕
子曰 在 2007/11/18 01:43 回應 :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食古不化 在 2007/11/18 13:19 回應 :
快三千年的古人語
今天還堪用嗎
你真是乖乖閉嘴人嗎
那就乖乖閉嘴吧
不博古
不通今
引譬失喻
難言哉
請問
民主社會
哪來那麼多政見做甚麼呢
笑開天下古今愁 在 2007/11/18 16:14 回應 :
古今時勢雖異,千古人情總同。
可樂 在 2007/11/18 17:50 回應 :
千古常笑腐儒,
文辭對仗工整,
可惜少了靈魂!
其斯言之謂乎!
欲蓋彌彰 在 2007/11/18 23:58 回應 :
樓上"媒體吃人非新聞"
若所言屬實
那本局高層就太不應該也太可怕了
之前不應該
現在更不應該
事發到現在都不回應
只派些"小倀"出來擋子彈
更讓人覺得"欲蓋彌彰"
小事一樁 在 2007/11/19 10:34 回應 :
小事情 隨便個小兵處理就行啦
小鬼 在 2007/11/19 18:04 回應 :
疑心生暗鬼
斯斯只有2種 在 2007/11/19 21:41 回應 :
鬼就是鬼
男鬼女鬼都是鬼
倀就是倀
男倀女倀還是個倀
外交部 在 2007/11/21 17:40 回應 :
局長是一定要交陪記者的啦
公關不好是不行的啦
只是交陪在好
甚至陪他們喝酒跑攤
到頭來寫死調查局調查丸的
還是記者大爺啦
等者瞧 在 2007/11/23 09:35 回應 :
靜候司法判決,只要違反銀行法部份一審判決有罪,咱再搞你一次讓你滿盤皆輸!若判決無罪,就當作誤會一場等下次吧!
挑撥離間 在 2007/11/23 13:09 回應 :
ㄟ樓上的
自問自答
挑什麼挑
不寒而慄 在 2007/11/26 11:04 回應 :
看了樓上"等著瞧"所言
真是讓人不寒而慄
得罪當朝成了欽犯的下場還真可怕
不但骨頭要夠硬挺得住挨打
更恐怖的是還不知道未來會發生甚麼驚奇的事
唉
難怪有那麼多軟骨頭的人搶著當狗腿
國家流氓 在 2007/11/26 13:39 回應 :
粉早以前人家說警察是掛牌流氓
不過這些年改進粉多,形象逐年提升不少
倒是調查局一年不如一年,一代不如一代
坐領高薪,功能卻未見提升,態度卻愈見蠻橫
簡直是國家流氓
主張廢調查局成立廉政署啦!
廢人廢言 在 2007/11/26 14:38 回應 :
廢吧 廢吧
中華民國都要廢了
還有什麼不可以廢呢
如是說 在 2007/11/26 17:06 回應 :
經國先生當年對政工幹校學員如是說
「.....現在的情治人員對敵工作,真的抓不到,抓了假的,製造了一堆真的....」
似乎是這樣說 在 2007/11/26 21:44 回應 :
抓到假的,放了真的,製造新的。
不是不爆 在 2007/11/27 16:11 回應 :
報載"南韓前情治三巨頭涉案遭調查..."
"法國總統席哈克涉貪遭調查..."
所以很多事都是"不是不爆.時候未到"
以權勢謀取利益者,等著瞧吧!
福氣 在 2007/11/28 11:22 回應 : 立委陳瑩涉貪污百萬 北檢偵辦中
【蘇恩民、蘇聖怡、陳明旺╱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被檢舉利用前夫周世川充當人頭,詐領上百萬元助理費;台北地檢署查出,陳瑩確以周世川名義按月請領助理費,且期間周有長達一年多時間在美國讀書,不可能到國會上班,因此已將陳瑩列為貪污被告
陳瑩當選立委後,以周掛名公費助理,按月向立法院請領五、六萬元助理費及加班費,估計不法所得上百萬
期盼 在 2007/11/28 15:59 回應 :
一、調查局內部人員故意將台南縣站張某撰寫之烏龍情報洩露給蘋果日報對蘇某造成損害一節,若有幸監察院能查明實情,主其事者自難逃洩密、瀆職、誹謗等罪責;否則當可在二年內對調查局代表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二、至於製作假筆錄栽贓一節,可直接對訊問人、筆錄人、被訊問人提起誣告、偽造文書之訴。
三、不過,到目前為止還不曾有人帶種敢告調查局,我們衷心期盼蘇SIR幹個領頭羊,告死這些王X蛋!叫他(她)們上上媒體出出洋相!也誏我們這些納稅的頭家看看這些人的嘴臉!
正義的火焰 在 2007/11/29 23:16 回應 :
英國劇作家天慈‧敏特(Tinch Minter)
為英國倫敦人權聖火傳遞儀式寫的一首詩
《這火炬是一道金光》
翻譯:李桂華
這火炬是一道金光
這火炬是一道金光
向全世界傳遞著信息
燃燒著正義的火焰
迸射著真理的光芒
帶著尊敬和理解的力量
與邪惡的勢力搏鬥
這火焰訴説著真理
烏雲難蔽日
邪不能壓正
善惡終有報
施暴者必須償還
惡勢力終將敗亡
這火炬散發著溫暖
照亮黑暗中的靈魂
撫慰酷刑後的傷痕
選擇了真、善、忍的人們
從中汲取著堅持的力量
這火焰代表著我們的愛
穿過暗夜傳到陰冷的牢房
給痛苦的人以勇氣
給衰弱的人以力量
給哀傷的人以安慰
以光亮對抗最後的黑暗
這火焰警示著世人
那些否定人類正義的人
那些壓制自由權利的人
那些以酷刑殘害他人的人
那些殺害善良生命的人
必將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這火炬是我們的武器
對抗那些壓制言論的打手
那些躲避真理的懦夫
那些崇尚強權的小人
那些揮舞警棍的暴徒
還有那些盜取器官的屠夫
當我們點燃這熊熊的聖火
我們知道真理必將勝利
正義必將伸張
當我們傳遞這光明的聖火
我們知道這星火將燃遍世界
爲了人類的自由與尊嚴
魔火 在 2007/11/29 23:31 回應 :
司法的火燄早就被污染變成"魔火"了,領導者握著這把火炬卻去為貪腐者引路了.
只是正義的火苗永不會熄,熊熊的聖焰終會照亮黑暗的天空!
九○五 在 2007/11/30 09:46 回應 :
從蘇sir這件烏龍案
對照調查局的九○五專案
以及國安局的蕭台福案等一連串舉動
基本我認為
情治單位對民眾的態度是敵視的
尤其是離職的情治人員
簡直是視如寇仇
也奉勸這些在職人員
總有一天你們也要離休
也遲早會面臨這些迫害
什麼「一日展抱終身展抱」!我呸!
不配 在 2007/11/30 10:06 回應 :
樓上的,真不配做為調查員。
轉貼 在 2007/12/01 02:46 回應 :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明定基層調查員職稱改為調查官,擴編一百二十人到兩百二十人,調查局也可派駐人員到重要駐外館處等。調查局的人員編制與業務執掌大幅擴充。
榮譽與責任 在 2007/12/01 20:07 回應 :
11月30日下午3點,葉局長發表「立法院三讀通過調查局組織法」視訊談話時,我們正在科技大樓一樓簡報室參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研討。當與會之海巡署、警政署、台北地檢署、中央警察大學等外賓獲悉此消息,紛紛向本局道賀,表示在調查局的歷史關鍵時刻置身調查局開會的巧合,除了「與有同慶」的欣喜,還有一種美妙的感覺。
快樂一天就好 在 2007/12/02 09:26 回應 :
名可名,
非常名!
可名,非道!
這美好的仗,
調查局每天才是開始,
永遠還沒打完!
改革已死 在 2007/12/20 09:10 回應 :
改革已死
最多的台灣產品 在 2007/12/23 00:12 回應 :
這幾年
台灣甚麼都不多
狗腿最多
已經成為台灣特產了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4:12 回應 :
後續近日上傳……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4:31 回應 :
金豐禾大事紀
【公司沿革】
91.08.21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登記立案
初設於台南市南區金華路一段30巷22號1樓租賃辦公室營業
復於高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489號10樓自購辦公室營業
91.09.13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糧商登記證
(農糧南高字第2300456號登記證)
95.05.05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糧商登記證
(農糧中中字第1900426號登記證)
95.04.10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變更營業地址至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
629號12樓之自購辦公室
101.01.05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大事紀要】
95.07.26 蘋果日報不實報導蘇玉麒為非法吸金背書
95.08.02 檢調大動作搜索蘇玉麒時任職之翊凡金公司,並扣押公司內部卅餘箱資料
並凍結公司所有相關銀行帳戶
95.08.03 翊凡金創辦人馮長壽無保飭回
95.08.03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羈押貳月
(95年度聲羈字第792號)
95.08.22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95年度偵聲字第517號)
95.09.11 翊凡金創辦人馮長壽亡故
95.09.20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羈押聲請之抗告
(95年度偵聲字第587號)
95.09.2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曹壹及馮泰秀違反銀行法案件
(95年度偵字第21492/25329號)
95.09.29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羈押參月
(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95.10.02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羈押之聲請之抗告
(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95.10.02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涉嫌侵占,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移送翊凡金
馮長壽.曹壹.馮泰秀.王孝慈等人,並列蘇玉麒等38人為關係人
(移送文號高市法字第09500086220號)
95.10.02 曹壹委任林石猛律師對高等法法院高雄分院提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95.09.29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事件所為羈押裁定之抗告
95.10.05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之抗告
(95年度抗字第300號)
95.10.19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壹因詐欺罪等案件之抗告
(95年度抗字第316號)
96.04.17 翊凡金負責人暨財務稽核曹壹交保
96.09.05 蘇玉麒控告蘋果日報誹謗案(北院96年自字第13號),蘋果日報
委任律師(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提出和解方案
96.10.16 蘋果日報原文照登蘇玉麒致監察院陳情書,以達和解
96.10.25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翊凡金負責人王順忠及各區服務中心主管
黃志明.陳志正等人,針對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95年度偵字第30300號)
100.02.25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曹壹及馮泰秀、張廷樂、王孝慈因銀行法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492/25329號)及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
30008/30300號),判決主文如下:
( 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判有罪部份: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曹壹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馮泰秀、張廷樂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王孝慈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馮泰秀、張廷樂、王孝慈如易科罰金,均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無罪部分:
銀行法(吸金)第125條第1項、第29條之1(修法前)
保險法167條
刑法(修法前)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刑法(修法前)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部份
100.03.21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
決(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提起上訴
(100年度上字第170號)
101.02.14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曹壹.馮泰秀.
張廷樂及王孝慈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
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492號、25329號;追
加起訴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30008號、30300號),提起上訴案,予以
駁回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101.03.26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曹壹.馮泰秀.
張廷樂及王孝慈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101年2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
重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案,予以駁回並裁定全部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101.06.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全數發還前扣押翊凡金文件資料達30箱共251項
101.06.28 翊凡金於95.08.02遭法院凍結之銀行帳戶全數解除凍結
【公平交易委員會】
97.08.06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翊凡金公司,正式說明難認本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法
規定之情事
(公參字第0970006951號)
98.05.1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覆文說明函詢翊凡金有無違反
公平交易法乙事,說明翊凡金金司已於97年4月1日改採傳統方式販售商
品或服務,並於97年4月14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停止以多層次傳銷方
式經營業務,復參採臺中市政府曾二度採聯合相關機關單位稽查翊凡金公司
,惟均未查出相關與消費者簽約之實證。根據上以調查事證,難認定翊凡金
公司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情事,且公司已無再生變多層次傳銷之疑慮,
遵以97年8月6日公參字第0970006951號函函知該公司,依該案所掌握事
證,尚難認其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情事。
(公參字第0980004833號)
100.11.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依函送資
料覆文釋示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法所規範
之多層次傳銷乙案,說明翊凡金公司之業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
層次傳銷,似尚屬有別。
(公參字第1000018754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所】
100.11.22 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經歷時半年之縝密調查及函詢所有相關
主管機關後,查核裁定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糧食批發業,依所得
稅法規定,適用米穀食米零售及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等稅率核定營業
淨利及所得額與稅額。
(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1000048573號)
【臺南市政府】
101.11.07 臺南市政府依訴願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願狀,撤銷原101年8月
9日府民生字第1010573593號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處分書。撤銷處分理
由為一.裁處權時效部份及二.法律適用部分,認原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訴願人訴願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撤銷原處分,以符法
制。
(府民生字第1010747587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1.11.22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原於101年10月4日
中市民宗字第1010032970號函因本公司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開立裁處
書乙案,經檢視同條例規定,諭知該局非法定之主管機關,故撤銷原處分。
(中市民字第1010038992號)
【大陸訴訟案】
【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
94年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總裁馮長壽名義,斥資新台幣3,300餘萬元購
買座落於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樓之2,775.16平
方米房屋所有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
96.08.23 翊凡金公司前顧問蔡志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樹
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
及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以抵銷蔡志祥積欠該公司之欠款人民
幣193.74萬元。
97.08.08 翊凡金公司針對前顧問蔡志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及
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億聯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志祥先生提起民事告訴
案經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號)
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1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保字第8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四初字第107號)
→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台灣)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告訴
97.06.27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
號房屋歸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所有
(2008青民一初字第41號)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4:47 回應 :
一段漫長而艱苦的司法程序……誠如曹興誠所說的根本就是折磨人的「絞肉機」,案發之時我曾經警告老葉沒有被害人的情況下調查局敢偵辦?難道是利用押人、凍結資金、勾結媒體發佈不實新聞來炮製案子嗎?
我不相信調查局辦案水準如此低落!違反銀行法(吸金)的要件是什麼都搞不清楚嗎?
常業詐欺的要件也搞不清楚嗎?
違反保險法的要件也不知道嗎?
不可能!根本就是政治凌駕一切嘛!當年主其事者安在哉?身繫囹圄者有之,亡故者有之……又如何呢?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5:06 回應 :
後記: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然認定沒有「質變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一、二審法官為何仍判決有罪呢?實際負責人馮長壽無保飭回旋即猝死!會計曹一羈押了八個月十五天!資金凍結五年多……看倌們!您認為法官全部判決無罪的後果會是什麼後果?
不得已也!這是妥協下的判決不是嗎?
最後奉勸各位後進們辦案千萬別勉強!高雄市調處幾位製作假筆錄栽贓本人涉嫌組織犯罪法並據以立案監聽……按刑事訴訟法法有效追訴權自民國九十四年已經修改為廿年!您……就祈禱吧!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5:43 回應 :
補充:馮長壽既然是十惡不赦實際負責人!為什麼無保飭回呢?
無他!法官發現本案大大有問題……顯然是檢舉人欺騙了調查局!調查局見獵心喜欺騙檢察官!檢察官不明就裏……之所以後來一干「嫌犯」全部不起訴處分!關係人我蘇某人也不傳了……總之這個案子烏龍到極點!
蘇玉麒 在 2015/05/12 15:53 回應 :
再續:檢舉人……事隔五年後……被舉發在翊凡金任職期間未依法個人綜合所得稅……課以新台幣九十餘萬元所得稅!另翊凡金未依規定扣繳其所得依法裁罰四十五萬餘元……該君所為對公司造成損害乃具狀告發其涉嫌背信罪責……幾經搓商同意撤告唯必需支付因他而引起的損失國稅局「裁罰四十五萬餘元」另無償歸還公司股票十萬股結案!
蘇玉麒 在 2015/05/13 10:46 回應 :
很遺憾!現在 還有很多躲在暗處放冷箭者……使用惡意程式提高當年水果報對我不實報導的點閱率,企圖抹黑本人打擊公司者有之……又拿當年資料向檢調單位檢舉者有之……更甚者還有一位笨律師又拿來說事甚至於還向公司人員恐嚇勒索……不一而足!在這邊特別提出呼籲!這些檢舉人、同業、企圖生事勒索恐嚇者、還有檢警調對我不滿者……假如沒有新事證,請尊重法律「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去查查真正該查的案子!去抓該抓的作奸犯科者好嗎?
蘇玉麒 在 2015/05/13 11:56 回應 :
當年向監察院陳情後,大院發交法務部,再轉交調查局回覆……時任局長吳瑛居然交代涉嫌人員~經濟犯罪防制中心,而非督查室調查,並具函回覆監察院……然後不了了之……對不起!這是刑事案件……再強調一次!有效追訴期已經更改為廿年了……您爺們就祈禱吧!
當然不相信 在 2015/05/13 23:36 回應 :
難道調查局高官們對於銀行法(吸金)第125條第1項、第29條之1(修法前)、保險法167條、刑法(修法前)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法(修法前)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部份的構成要件都搞不清楚嗎?
大鑼大鼓動用公權力法辦,
還透過媒體喧染醜化被偵辦對象,
這應該算是公報私仇吧!
司法黑手揪出來 在 2015/05/13 23:44 回應 :
95.08.02 檢調大動作搜索翊凡金公司,並扣押公司內部卅餘箱資料並凍結公司所有相關銀行帳戶,
還列為重大矚目案件,
這樣盡全力搞一家一般正常公司,
如果因此無辜牽連倒閉,
誰該負責?
管他去x 在 2015/05/14 07:36 回應 :
負什麼責,公司倒了,
無辜的受害百姓又不是他們家的人,他只要能立功就好了啊,反正,損失的又不是他們,
只是又一件社會問題而已,他們又不用負責了,
台灣的社會問題又不差只有這一件...
蘇玉麒 在 2015/05/14 22:15 回應 :
案發當年(95)十月,在馮長壽猝死之後,為保障所有會員權益曾親至高雄市調處,央請協助清查資金流向,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追查並保全國外資產…共同來解決善後問題!居然一問三不知,本以為偵查不公開,可以理解!
後來移審法院,調閱所有卷宗還是沒有「金流表」…我差點昏倒!沒有金流表怎麼認定「業務侵佔」?犯罪標的呢?難道移送書上的三億三千是用掰的嗎?
後來跨海打官司保全公司資產…只追到青島房產!至於隱藏的現金帳戶、轉投資股份…只有聽天由命!
蘇玉麒 在 2015/05/14 22:28 回應 :
當時在高雄市調查處和承辦尤科長才段對話:「公司對所有會員都有辦理保險這是事實為何不記明筆錄?不寫入筆錄和移送文書不代表不存在!將來在法庭上肯定會呈現的!」
尤科長一陣語塞…我接著說:「恭禧您!騙到分數!騙到績效…」科長反應激烈:「我不能接受你這般污辱!」
還有!案子都已經快要結束了!為什麼還要監聽我電話?用什麼名目監聽呢?事了請務必掣發一份「報告書」給我…小心點別吃上官司!
看了都氣的倫 在 2015/05/14 22:39 回應 :
居然有這樣低劣的司法品質....
我們的政府,您在哪裡呀?
五年多? 天呀!凍結資金又被控吸金..
沒有的筆錄也硬拗硬栽贜進去....
分明是要這家公司倒呀!
有這樣搞人家的喔?
能撐到安全過關,不容易呀!
敬您了,蘇大炮!
蘇玉麒 在 2015/05/14 22:48 回應 :
沒有金流表…真搞不懂移送書和起訴書所臚列的三億三千萬怎麼來的?可以用中央銀行匯款記錄來推算嗎?
至於扣案的三十幾箱證物,自從封箱後就沒打開過…裡頭的寶貝還真多!後來定讞後我就是根據這些證物為所有會員討回公道!也打了廿幾個漂亮的民刑事官司…
真不知道這些調查員的辦案是誰教的 ?
難道只會作假筆錄「栽贓」?隱匿事證「欺騙檢察官、法官」押人取供嗎?真正有用的證據就在眼前,就在手裏都視而不見…
無怪乎調查局聲望江河日下!無他!「虫必自腐而後生」「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不是嗎?
斬斷黑手 在 2015/05/14 23:40 回應 :
看來是畫箭射靶又一樁!
看調查局所偵辦故宮弊案等許多當時大案結果都無罪定讞,
可見該局辦案能力一斑!
捏造局? 在 2015/05/15 23:13 回應 :
案子也可以用捏出來的嗎?
原來如此 在 2015/05/16 00:13 回應 :
捏麵人來的?
黃河 在 2015/05/16 12:25 回應 :
寬恕,是對午夜夢迴還有良知者,
對冥頑不靈者根本是浪費。
有人就是不到黃河心不死、不見棺材不流淚!
可悲!
軟土深掘 在 2015/05/17 12:19 回應 :
既然寬恕不足以覺醒惡人幫,那就只有伸張正義、以戰得和吧!
你是哪一種呢? 在 2015/05/18 01:18 回應 :
是非是被討厭你的人「說」
再被一群笨蛋「看」
然後再被一堆智障「當真」
惡人幫幫忙 在 2015/05/21 00:45 回應 :
惡人雖然當年居心不良,
只是沒想到現在已經不是可以惡整人冤枉人的時代!
結果是惡人幫幫倒忙,
好人勝出!
哈哈!
真是老天有眼,
壞人沒屁眼!
蘇玉麒 在 2015/05/22 20:32 回應 :
【大陸訴訟案】
94年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總裁馮長壽名義,匯款新台幣3,300餘萬元其中1650萬元用以購買座落於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樓之2,計775.1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
【a.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大陸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6.08.23 翊凡金公司前顧問蔡o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o
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
及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以抵銷蔡志祥積欠該公司之欠款人民
幣193.74萬元。
於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
位於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青島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f-2(775.16平方米)房屋
所有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以及以上房產.停車位所占土地使用權,
並於2008年1月17日裁定拍賣。(本公司旋即提出異議上訴)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一終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
97.08.08 翊凡金公司針對前顧問蔡o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及
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億聯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志祥先生提起民事告訴
案經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號)
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1號)
→2008轉山東省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濟南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2008魯執監字第347-1號)
→2010發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保字第8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四初字第107號)
→主文: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台灣)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的告訴
【b.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馮長壽遺族曹o.林o玲.馮朴o珍等人】
翊凡金公司對馮長壽繼承人等提出房產確權糾紛告訴
97.06.27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
號房屋歸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所有,依法判被告馮長壽遺族等人協
助翊凡金公司辦理青島市房產過戶手續
(2008青民一初字第41號)
【c.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香港路支行】
97.12 中國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因為於94年9月7日與馮長壽簽訂借款合同,約定
房屋借款人民幣383萬元,馮長壽去世後,貸款逾期並積欠,提告請求
一、解除原商業用房屋借款合同
二、要求翊凡金公司法定代理人洪o榮及委託代理人蘇玉麒償還房屋貸款本
金341餘萬元及利息和罰息.
三、取得青島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號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四、翊凡金承擔相關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經法院民事調解,達成由翊凡金企業份有限公司於97/11/25前支付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香港路支行積欠房貸本息53萬人民幣„並98年
起每月按時償付房貸本息4.7萬人民幣(本房產已於102年4月提前清償完畢
所有貸款)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7青民四初字第263號)
蘇玉麒 在 2015/05/22 20:32 回應 :
【大陸訴訟案】
94年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總裁馮長壽名義,匯款新台幣3,300餘萬元其中1650萬元用以購買座落於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樓之2,計775.1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
【a.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大陸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6.08.23 翊凡金公司前顧問蔡o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o
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
及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以抵銷蔡志祥積欠該公司之欠款人民
幣193.74萬元。
於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
位於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青島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f-2(775.16平方米)房屋
所有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以及以上房產.停車位所占土地使用權,
並於2008年1月17日裁定拍賣。(本公司旋即提出異議上訴)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一終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
97.08.08 翊凡金公司針對前顧問蔡o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及
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億聯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志祥先生提起民事告訴
案經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號)
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1號)
→2008轉山東省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濟南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2008魯執監字第347-1號)
→2010發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保字第8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四初字第107號)
→主文: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台灣)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的告訴
【b.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馮長壽遺族曹o.林o玲.馮朴o珍等人】
翊凡金公司對馮長壽繼承人等提出房產確權糾紛告訴
97.06.27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
號房屋歸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所有,依法判被告馮長壽遺族等人協
助翊凡金公司辦理青島市房產過戶手續
(2008青民一初字第41號)
【c.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香港路支行】
97.12 中國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因為於94年9月7日與馮長壽簽訂借款合同,約定
房屋借款人民幣383萬元,馮長壽去世後,貸款逾期並積欠,提告請求
一、解除原商業用房屋借款合同
二、要求翊凡金公司法定代理人洪o榮及委託代理人蘇玉麒償還房屋貸款本
金341餘萬元及利息和罰息.
三、取得青島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號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四、翊凡金承擔相關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經法院民事調解,達成由翊凡金企業份有限公司於97/11/25前支付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香港路支行積欠房貸本息53萬人民幣„並98年
起每月按時償付房貸本息4.7萬人民幣(本房產已於102年4月提前清償完畢
所有貸款)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7青民四初字第263號)
蘇玉麒 在 2015/05/22 20:41 回應 :
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國際金融中心大樓是青島的地標「齊魯第一高樓」!目前市價每平米約二萬五千至八千元人民幣,總價換算新台幣一億元,…前後只花了新台幣二百萬元(律師費一百六十萬我個人車馬費加上交際費不到三十萬元)歷時四年前後出庭次數廿次以上…真個苦戰啊!
蘇玉麒 在 2015/05/22 20:51 回應 :
公司當年匯款三千三百餘萬現至大陸青島。其中屋款以現金1650萬元全額支付,後來馮長壽竟將之向中國銀行貸款人民幣四百餘萬元年息高達百分之八!待官司底定之後,於102.4提前還清,同時出租給當地業者實收年租金八十三萬人民幣……暫存特定信託帳戶中,到目前已結存人民幣二百多萬元ㄡ
無名 在 2015/06/02 09:43 回應 :
玉麒兄已退休了愉悅享受國家發給的退休俸就好了喽,何必惹這麼多塵埃,何苦呢?
蘇玉麒 在 2015/06/04 08:37 回應 :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予豈好鬥哉」不得不爾!
蘇玉麒 在 2015/06/06 09:38 回應 :
現今網路是人們方便的工具,如今卻變成「霸凌別人的捷徑」,針對香港雅虎對於本公司搜尋
引擎查詢對蘇玉麒違法吸金之不實報導網頁及蘋果日報不實報導涉嫌違法吸金部份,感謝香港雅虎
及蘋果日報於104年6月5日已從善如流,全面配合蘇玉麒董事長被網路霸凌內容的撤除,相關媒體
正視網路霸凌問題特此感謝~。
◎以下內文為本公司對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發出的律師函
受文者: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速別:最速件
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03日
字號:華盛泉律字第104060302號
附件:蘋果日報報導。
主旨:為代本所當事人蘇玉麒先生催告 貴公司及台端如後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函係依本所當事人蘇玉麒先生委任意旨辦理。
二、 謹據蘇玉麒先生委稱:「
(一) 本人在民國九十五年間遭蘋果日報不實屈罔報導涉嫌違法吸金,嚴重損害本人名譽與權利!
本人依法於九十六年間對蘋果日報所屬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加重誹謗自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自
字第13號)。蘋果日報旋即自知理虧,透過委任律師與本人達成和解,本人因而撤回刑事自訴。
(二) 詎料,前揭損害本人名譽及權利之不實報導(詳如附件)蘋果日報至今竟仍刊載於網路新聞
,長期公開在一般網頁資訊,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顯係以不實的新聞報導持續霸凌
本人,顯然難以令人苟同!
(三) 且查,蘋果日報所屬相關人員於和本人達成和解後,自知理虧,不思移除不實的相關報導,
竟反而持續於網路刊登嚴重侵害本人名譽及權利的不實新聞報導,顯已觸犯加重誹謗犯行,挾媒體之
優勢卻恣意霸凌本人,至為不該!
(四) 為此,本人謹委請 貴大律師催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葉一堅
於文到三日內,立即移除不實報導本人違法吸金的網路新聞。否則,本人爰不得已,必將訴由公正的
司法單位追究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所屬相關人員所涉的全部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
三、 爰代發函如上,敬請查照惠辦!
正本: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你 我面臨網路霸凌時要正面迎戰
遇到網路霸凌怎麼辦?
1. 遇到網路霸凌時要勇於求助,被霸凌者可以將這些資訊存證、投訴網站管理人, 千萬不要因為
害怕而忍耐退讓。
2. 要即時處理,以制止傷害擴大。
3. 要終止流傳,在網路上面看到不當的言論,要立即向網站站長檢舉,別讓這些霸凌行為繼續在
網路上流傳,造成當事人更嚴重的傷害,也別讓自己加入傳播行列成為加害者。
讚啦 在 2015/06/07 20:09 回應 :
如題!
蘇玉麒 在 2015/06/10 16:59 回應 :
,感謝tvbs於104年6月10日已從善如流,全面撤除對蘇玉麒董事長不當內容之報導,
特此感謝相關媒體正視網路霸凌問題~
◎以下內文為本公司對tvbs 發出的律師函
受文者: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張孝威先生
速別:最速件
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05日
字號:華盛泉律字第104060501號
附件:tvbs報導。
主旨:為代本所當事人蘇玉麒先生催告 貴公司及台端如後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函係依本所當事人蘇玉麒先生委任意旨辦理。
二、 謹據蘇玉麒先生委稱:「
(一) 本人在民國九十五年間遭屈罔報導涉嫌違法吸金一事,是虛構不實的報導,業已
嚴重侵害本人的名譽與權利!詎料,tvbs至今在網路上竟仍公開登載相關的報導,侵害
本人的名譽與權利長達數年之久。以不實的新聞報導霸凌本人,顯然令人難以苟同!
(二) 本人曾對蘋果日報不實報導本人吸金乙節,提起刑事自訴。蘋果日報自知理虧,
旋即委請律師出面協調,誠心道歉,請求和解。蘋果日報並全文刊載本人所擬聲明,以示
對本人負責與道歉。
(三) 本人從未因違法吸金而經刑事調查起訴,而tvbs前揭虛構不實報導,卻仍得透過
各搜尋引擎查得,持續侵害本人的名譽及權利。
(四)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張孝威先生將前揭對於本人不實的報導公開在一般網頁
資訊,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顯已具體傳述指摘對本人名譽毀損之不實
事項,涉有加重誹謗及侵害本人名譽與權利之重嫌。
(五) 經本人以律師函催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大紀元日報後,三家報社均從善如流,
迅速移除前揭不實網頁,顯見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張孝威先生持續侵害本人名譽的行
為至為不該。
(六) 為此,謹委請 貴大律師函催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孝威先生於
文到三日內,移除不實報導本人違法吸金的網路新聞。否則,本人面對此一不實新聞霸凌,
爰不得已,必將訴由法律,依法捍衛自身名譽與權利。」等語。
三、 爰代發函如上,敬請查照惠辦!
正本: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張孝威
蘇玉麒 在 2015/07/01 13:40 回應 :
【維權戰】予豈好訟哉?一日主政,捍衛公司名譽權益,責無旁貸矣!
【案件】蘋果日報 陳○鑫.謝○良.洪○欽.杜○莉相關人等 妨害名譽誹謗案(刑)
【案號】北院96年自字第13號
【轄屬】台北地方法院
【案由】蘋果日報於95年7月26日以整版刊載標題為『調查局向爆料名嘴開刀 蘇玉麒為非法吸金背書』之頭版報導,其不實內容指摘嚴重毁損蘇玉麒名譽。蘇玉麒於960115對蘋果日報陳○鑫.謝○良.洪○欽.杜○莉相關人等提起妨害名譽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結果】經雙方當庭和解,由蘋果日報將蘇玉麒所撰之「監察院陳情書」全文照刊於96年10月16日頭版,兩造達成撤案和解。
【案件】陳○隆 侵占案(刑)
【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37號
【轄屬】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 前台東區總陳○隆將客戶賴○英身故後繳還公司未到期之契約款新台幣23萬8,200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佯稱已代轉前揭款項於台中總公司,致使鍾姓業務員向客戶家屬收取上開款項後,於95年11月13日旋即匯入陳○隆其私人帳戶內,陳○隆並將前揭款項持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除此,陳○隆前向公司支借54萬7,060元,尚積欠公司19餘萬元,經公司通知還款均置之不理,公司於97年9月對陳○隆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侵占罪刑事告訴
【結果】1000608由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處分
【案件】陳○隆 侵占案(刑)
【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17號
【轄屬】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 前述陳○隆侵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37號)
【結果】陳○隆於100年4月29日親至公司還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公司與陳○隆達成和解,公司於100年8月19日向台東地院刑事庭為和解之意思表示,法院乃從輕量刑處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案件】王○慈 背信案(刑)
【案號】殷股 102年度他字第1099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前總經理王○慈自93至95年間以不正當方式逃漏薪資所得,遭國稅局追查裁定:王○慈應補繳稅款新台幣99萬元;公司未依法扣繳連帶罰款45.6萬,乃對王○慈提起背信刑事告訴
【結果】10203雙方和解:王○慈應繳個人95年漏報薪資之稅額99萬並負擔公司罰款45.6萬,暫寄其名下之公司股票100張無條件歸還,公司撤回告訴,背信案不起訴
【案件】余○皓.裴○國 背信.侵佔(刑)
【案號】讓股103年度偵字第18437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創辦人馮○壽將公司出資購買之台中寶山塔位1000個登記於其特別助理余○皓名下,馮○壽於95年9月過世,余○皓將之私自過戶予公司前資管部經理裴○國,公司遂於103年7月對余○皓.裴○國提起侵佔、背信刑事告訴
【結果】經法院調解,103/12/25余、裴同意無條件將前述1000個塔位過戶回公司. 1040121全案不起訴處分
【案件】王○璋 給付薪資(民)
【案號】100年度司中勞簡調字第16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 前行政總監王○璋在92年8月起任職三個餘月,自公司共計支領薪津357,800元,於92年11月19日親筆書寫離職切結,於95年創辦人馮○壽過世後,96年1月31日與時任負責人陳○成逕立和解書,立下40萬欠薪之債權,遂復於100年8月對本公司提起給付薪資之民事告訴
【結果】法院不查,1010629法院判決公司支賠新台幣340,150元(公司於後對王○璋及陳○成兩人提起詐欺、背信、偽證等刑事告訴)
【案件】王○璋 詐欺、恐嚇、偽證(刑)
【案號】謙股 102年度偵字第17212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公司對前述王○璋欠薪案,對渠提起偽證、恐嚇取財刑事告訴
【結果】1030926裁定王○璋恐嚇取財罪不起訴,偽證罪提起公訴
【案件】王○璋 共同背信案(刑)
【案號】有股104年度偵字第4753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針對前述法院對公司判賠「王○璋欠薪案」,以及公司對王○璋尚有160萬元的本票債權,於96年間由王○璋及陳○成私立和解書取消此債權,認王○璋串與前董事長陳○成,涉嫌惡意造成對公司的損害。據此對王○璋及陳○成提起共同背信之刑事告訴
【結果】1040423檢察官提起公訴
【案件】王○璋 偽證案(刑)
【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針對前述法院對公司判賠「王○璋欠薪案」,以及公司對王○璋尚有160萬元的本票債權,於96年間由王○璋及陳○成私立和解書取消此債權,王○璋更分別在陳○成於101年度偵字第17751號涉嫌背信案件及101年度中簡字2466號清償債務案審理時,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證稱,影響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判之正確性,故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王○璋提起偽證罪之公訴
【結果】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案件】吳○賓 侵占‧背信案(刑)
【案號】審股 102年度營他字第231號
【轄屬】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前負責人吳○賓(原名吳○榮)於95年4月間,利用其為台南服務中心推廣人員身份,代收客戶契約現金款後,以其配偶之支票交由公司入帳,於95年5月9日以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合計946,720元。屢經催討直至102年公司提出告訴時,恐受刑事追訴始還清。又,於96~97年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侵吞台南辦公室出租之租金等合計45,116元,公司據此對吳○賓提起侵占暨背信之刑事告訴
【結果】1040410不起訴(103年度調偵字第448號)
【案件】吳○賓 侵占案(刑)
【案號】104年度上聲議字第000642號
【轄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
【案由】針對前述102年對吳○賓提起侵占暨背信之刑事告訴,台南地檢署104年不起訴(103年度調偵字第448號處分),公司不服,爰於1040421向法院提出聲請再議
【結果】1040515公司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通知:發回續查。本案正由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重新審理中。
【案件】玫瑰藤 莊○慧及李○ 詐欺案(刑)
【案號】龍股101年度他字第6399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被告莊○慧及李○共同經營玫瑰藤攝影工房,從事婚紗攝影之相關業務,該二人於94年間與公司簽訂合約,約定提供公司結婚包套一千份商品,優惠提供公司契約客戶使用,騙取壹仟萬元投資資金,後於95年7月無預警惡性倒閉,被告莊○慧及李○兩人於事發後,隨即捲款潛逃,避不見面,造成公司求償無門,除積極自行處理公司受害客戶與業務之退款外,於101年對莊○慧及李○提起詐欺取財罪之刑事告訴
【結果】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案件】郭○娟 侵權損害賠償案(民)
【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
【轄屬】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前金代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娟,於92年9月4日與本公司共同出資成立金代公司(公司持54‰股權),代收本公司客戶契約款,95年9月公司創辦人馮○壽過世後,於97年6月10日虛捏不實議事錄,自任清算人並登記公司解散。公司於100年8月對金代負責人郭○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民事告訴。
【結果】1031119公司勝;經法院指定會計師歷時年餘查核鑑定報告,行使帳務抵銷權後,金代負責人郭○娟應賠償公司新台幣203萬,並自10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郭○娟並應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2.1萬元及反訴訴訟費用6萬7,033元。
【案件】郭○娟 民事二審(民)
【案號】104年度上字第16號
【轄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案由】郭○娟不服前述遭控告侵權損害賠償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於1031217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二審上訴
【結果】法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案件】郭○娟 偽造文書、背信、業務侵佔、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刑)
【案號】任股104年度他字第286號
【轄屬】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依郭○娟於1031119之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公司對郭○娟因前97年6月10日虛捏不實議事錄並行公司清算、解散登記等行為,公司1031224對郭○娟提起偽造文書、背信、業務侵佔、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等刑事告訴
【結果】法院目前針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份,有分別傳喚郭○娟及公司出庭說明,餘目前仍在審理中
【案件】陳○成 侵占‧背信案(刑)
【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61號‧99年度蒞字第7472號‧99年度偵字第7503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前負責人陳○成於96年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枉顧公司利益,擅歸還金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予本公司之支票32紙,合計金額54,739,300元整,使公司致生損害。公司於99年3月對陳○成提起侵占‧背信之刑事告訴
【結果】 990825提起公訴(詳99年易字第2961號背信案及102訴字第1976號偽證案)
【案件】陳○成 偽證案(刑)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7551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前負責人陳○成於96年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枉顧公司利益,擅與王○璋簽立和解書,逕自取消屬公司之160萬本票債權,又同意給付薪資合計40萬元,並於雙方於後官司中為虛偽陳述,致生損害於公司,乃據以對陳○成提起偽證之刑事告訴
【結果】1020830判決偽證案應提起公訴
【案件】陳○成 偽證及背信案(刑)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承前案,前負責人陳○成於96年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枉顧公司利益,因王○璋案,使公司致生損害,經由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應提起公訴。
【結果】1030624偽證判四個月徒刑,背信無罪(背信部份檢察官不服上訴‧103年度請上字第208號)
【案件】陳○成 偽證案(刑)
【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轄屬】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
【案由】針對前揭陳○成背信案無罪部份,經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不服1030624第一審判決,據而再提起上訴。
【結果】1040121原判決關於背信部分撤銷。
陳○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
【案件】陳○成 偽證案(刑)
【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
【轄屬】最高法院刑事庭
【案由】針對前揭陳○成偽證罪部份,陳○成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0121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結果】1040610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陳○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證判四個月徒刑)
【案件】陳○成 清償債務案(民)
【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466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公司前負責人陳○成於101年8月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令公司應支陳○成清償其於95年之伍拾萬元現金增資之股金。
【結果】1020522公司勝.因陳○成於王○案過失而不法侵害公司之財產權,致公司受有損害40萬元,而成立陳○成侵權行為,對公司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符合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之抵銷要件,陳○成要求之債權因行抵銷而不存在。
【案件】陳○麗 侵占案(刑)
【案號】巨股 102年度他字第6330號‧103年度調偵字第1353號
【轄屬】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公司前業務主管陳○麗,於96年間將經手客戶履約理賠相關款項25萬9600元侵吞入己,經屢函催討,拒不返還,公司遂於102年10月對陳○麗提起侵占及背信罪之刑事告訴
【結果】1040204陳○麗悉數還回公司積欠款項,公司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
【案件】蔡○祥 履行契約案(民)
【案號】99年度審重訴字第218號‧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轄屬】台灣高雄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蔡○祥自稱為公司轉投資大陸之股東,與公司創辦人馮○壽有合夥等事,在馮○壽過世後,向公司聲稱公司應返還其新台幣4,900萬的款項,經公司一一駁斥之後,蔡○祥集結手上95年間大陸消費支出之單據成冊,99年7月向台灣法院對公司提起民事告訴,訴履行契約事,公司應給付其新台幣12,958,995元並自96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二分半之月息。
【結果】1011112判公司應賠蔡○祥前代墊支之青島房貸款新台幣64.8萬並自96032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其餘原告蔡○祥之訴均予駁回。
【案件】蔡○祥 履行契約案(民)
【案號】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轄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
【案由】蔡○祥因不服前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於102年4月再對公司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提起上訴。
【結果】1031126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維持原判給付648,038加計5‰利息
【案件】蔡○祥 履行契約案(民)
【案號】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轄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
【案由】蔡○祥因不服前述1031126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於103年12月再對公司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二次上訴。
【結果】1040205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卻經催函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裁定上訴為不合法.維持原判給付648,038加計5‰利息
【案件】蔡○祥 誣告案(刑)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71號(101年度上聲議字第771號)
【轄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蔡○祥明知蘇玉麒並無任何偽造文書之犯行,竟於100年挾怨報復,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向台中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蘇玉麒偽造文書(100年度他字第5760號),公司代表人蘇玉麒於100年8月對蔡○祥提起誣告罪之刑事告訴。
【結果】1010326暨1010523不起訴
【案件】瀚元投資(劉○元.陳○益) 詐欺案(刑)
【案號】南檢玲 暑 102發查 2151字第 76969號
【轄屬】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由】上述被告劉○元.陳○益為瀚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與承辦人,於95年6月曾與本公司簽立委託書,受託協助辦理公司整合作業,並收授公司150萬元的前金,因計劃未果,遂開票退還公司該筆款項,詎料該款項支票於到期日950831因存款不足遭銀行退票,該公司更旋於96年2月2日即行解散,公司就這150萬元應索回債權款項,於102年對劉○元.陳○益提起詐欺罪刑事告訴
【結果】被告劉○元逃亡通緝中,法院目前正在依法審理中。
除蟲務盡 在 2015/07/01 23:37 回應 :
蛀蟲不除,難成大木!
除勿赦!
我就是P大 在 2016/12/02 17:27 回應 :
唉呦,好可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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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不長眼,一直在網路上砲轟調查局,揭露調查局受訓的黑幕
不知道小弟會不會像蘇學長一樣,被調查局追殺
畢竟調查局的說謊抹黑陷害功力之高,調查官的心胸氣量之狹窄
小弟已經深深領教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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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調查局的各位長官、各位學長,還有我的各位同期同學
能看在小弟被貴局搞得窮愁潦倒一輩子沒前途之下,放小弟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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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蘇學長、臥底小蔡學長,這些優秀的學長離開調查局後,還可以年薪好幾百萬,樂勝調查官
這才有令調查局眼紅,追殺他們的價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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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過就是一個魯蛇而已,已經被調查局搞成這樣囉
我一輩子領22k,就是人生最高成就了,豈敢與諸位調查官相提並論啊
就請各位就大人有大量,放小弟下半輩子一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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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真的好可怕
難怪調查局可以想把誰退訓就把誰退訓,因為沒人敢出來抗議啊
我錯了,對不起~~~~~~~~~~~~~
我以後一定多幫調查局講好話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