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的貞操?
包青天 於 2013/05/02 21:26 發表 人氣指數 : 1218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等人因貪污、洗錢等罪輕判,輿論大譁
「特偵組」以四項重罪起訴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等人,並求處林員無期徒刑,但法院判決下來;輕判的輕判,無罪的無罪...輿論為之譁然,「特偵組」表示會上訴‧‧‧
林員與其嬌妻在律師樓聞聽判決後不禁開懷大笑,並表示還會上訴,以求無罪‧‧‧
⋯⋯ 据一位懂唇語的記者看到他們在陽台上的對話如下﹕
律師:「這幾位法官真的很上道;他們上次看到民進黨立委把法務部長「勇哥」的門踹破後,嚇得半死,知道立委是不好惹的,那位立委不做"選民服務?", "不收政治獻金?"如將立委任內事跡重判;那其它立委又來踹門怎麼辦?」
林益世:「我是國民黨副主席,並兼青年團團長,行政院的事都是我在處理,馬總統在南部的行程也是我在安排,上次我騎「小綿羊」...他就在後用雙手把我「攬牢牢的」,我是他的愛將...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打狗看主人嘛‧‧‧」
彭嬌妻:「好害羞喔;法官都逼我把閨房事拿出來講;你是知道的,法官也是男人,這三位"宅男"一聽我講到...我七年未開葷,夜夜數羊到天明...他們都怪"益世"怎會掉漆?不懂憐花惜玉,白白糟塌了良辰...怎捨得還把我這"弱女子"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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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大半年 彭愛佳攤私密為夫求情
作者: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5月1日 上午3:12.
林益世席開千桌、買鑽戒娶彭愛佳,笑著說生三個小孩就好。六年後,彭愛佳站上法庭,哭說嫁到林家很辛苦,生不出孩子。大半年的訴訟過程,始終展現夫妻情深一面。
林益世二○○四年被拍到摟著彭愛佳散步,隔年「認了」林彭戀;又因彭愛佳八月卅日出生,特地申請代表「我的8300」的「8300-ME」當車牌號碼。
林彭戀二○○六年修成正果,在高雄擺上千桌酒席,朝野政黨高層均到場祝賀。「親愛的老婆,一年一個,三年就好。」林益世當時發豪語要生三個兒子,逗得彭愛佳笑不停,濃情蜜意。
去年六月,林益世遭特偵組約談,舉國譁然,當時彭愛佳面帶微笑語氣堅定說:「我百分之一百相信我老公;一個曾經跟人家收過錢的人,在地方上是瞞不住的。」那一刻,彭愛佳的自信,讓很多人相信林益世被誣陷。
「嫁給林益世很辛苦,我生不出小孩。」數個月後,彭愛佳在法庭上為了替丈夫求情,不惜把夫妻私密攤在陽光下。
她哭著告訴法官,結婚後從沒有一天睡到自然醒,每天早上起床,就是要跑婚喪喜慶;在地方,夫妻倆只要有一個場合沒到,對方就會覺得被瞧不起,他們天天跑紅白帖,握不完的手、鞠不完的躬,回到家還沒碰到床就累得睡著,至今沒有小孩。
「我嫁給林益世,我願意和他去面對。」彭愛佳說,基於對家人的信任,她從頭到尾沒有懷疑過錢的來源,沒想到配合檢方調查,自己也變成被告。
案件審理以來,夫妻倆總是一同搭車抵達法院,彭愛佳緊跟在林益世後方兩步距離,連坐在旁聽席上也不時望著坐在被告席上的丈夫。
一整天庭訊結束,夫妻倆十指緊扣走出法庭,在閃光燈追逐下沉默離開;面對未來官司,夫妻倆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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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