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逍遙 在 2012/04/21 12:03 回應 :
司法院高層做官會,做事會嗎?
黑白掛鈎,
有錢就好,
有救就逃,
刑期無刑的理想,
只在有權有勢者身上獲得應驗,
這是如何的諷刺啊!
它當然逃 在 2012/04/21 13:22 回應 :
處心積慮下
果然由陳姓主筆全部改判無罪
本以為再一次無罪就平安
結果卻有罪並被三審駁回確定
在中國是一個投資客
它不逃才怪
束手就擒 在 2012/04/21 18:25 回應 :
白道束手無策,權貴逃之夭夭!司法終是自取其辱!
三不管 在 2012/04/21 23:27 回應 :
法院不管,檢方無法管,警調不該管,誰管?!全看犯罪者良心嗎?
流毒萬方 在 2012/04/21 23:43 回應 :
台灣司法不公
就是讓有錢的人可以胡作非為
犯罪的人無恥
不願伏法改過
還想方設法溜到國外去享福
貽害他國
像美國
重罪就重保
沒保就羈押
看誰會跑
跑就跑
至少
非法賺到的錢
吐一些回來給國家
還有點公平正義
國安問題 在 2012/04/21 23:51 回應 :
隨便一個有點錢的傢伙,
就可以自由進出國門,如出入無然之境,
台灣還能講國安與反滲透嗎?
樂消遙 在 2012/04/22 22:32 回應 :
大先生曾經在更一審獲得全部無罪之判決
那一組人馬都升官了
司法真的差很大
司法以死 在 2012/04/23 11:12 回應 :
調查局跟監
目標落跑保證
有什麼好談
浪費納稅人血汗鳥單位
都一樣啦 在 2012/04/23 18:21 回應 :
KGB來也一樣不行啦
你又知道 在 2012/04/23 19:18 回應 :
KGB哪有像調查局出天下腦殘包
人家沒麼衰
都一樣啦 在 2012/04/24 06:50 回應 :
哪個機關沒有腦殘?!
台灣共識 在 2012/04/24 08:05 回應 :
調查局最腦殘
哈哈哈哈哈哈 在 2012/04/24 08:10 回應 :
何智輝算調查局最經典代表作
少見多怪 在 2012/04/24 12:20 回應 :
調查局局長以身試法,才是真正經典啦!
是嘛 在 2012/04/24 12:25 回應 :
放掉一個人算不了什麼!
放掉案件才屌啦!
人都跑了 在 2012/04/24 21:24 回應 :
大咖都跑了
才裝模作樣大開拘票演出司法無能秀
把人民當傻瓜耍
一再縱囚
真是司法之恥
遺忘 在 2012/04/25 04:12 回應 :
大貓為何曾經在更一審全部判決無罪
已經無人去探究了
有跑必成 在 2012/04/25 19:53 回應 :
大貓法院關係好的很
要不上次高院如何通融出境
台灣有落跑必成
海防有若無
等同虛設
該檢討的機關太多了吧
亡羊補牢 在 2012/04/25 23:35 回應 :
貼按:
到底要跑掉幾隻羊,
才要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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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4月25日 下午6:48
羅福助失聯 法務部研擬修法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5日電)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說,法務部會盡速研修刑事訴訟法,方向包括判決確定前是否能電子監控;對於一定刑度者,法官宣判時是否可當庭羈押,以及判決定讞後是否可立即發監。
前立委羅福助遭判刑定讞,原訂昨天發監卻失聯,受刑人判刑定讞到發監執行之間是否有空窗期,成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焦點。
內政部長李鴻源答詢表示,羅福助案反映案件從判刑定讞到執行有灰色地帶,顧及受刑人人權和執行面,要求警方24小時跟監有困難,內政部對此將與法務部再行檢討。
林錦村說,現行規定是,若判決有罪定讞,被告當時未被羈押時,要先經傳喚,若傳喚不到,才拘提,若有事實足認他沒有固定居所,或有逃亡事實,檢察官可以先發拘票。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詢問法務部是否需要修法防止「下一個羅福助」發生?林錦村回應,法務部會盡速研提修正刑事訴訟法,首先是判決確定前,被告若停止羈押,能否實施電子監控,現正盡速研擬相關修法。
其次是在法官宣判時,刑度在一定以上者,是否可當庭羈押,目前尚在草擬階段;判決定讞後,一定刑度以上是否馬上可以發監執行,這些都是思考的方向。
警政署長王卓鈞坦言,有法源才能執行監控,不過警察單位也有人力問題,監控是24小時,若交給某分局執行,「警察就全部執行這個就好了」,人力部分有非常大的困難。
羅福助究竟出境與否,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若從機場出境,一定要備有護照,羅福助沒有出境紀錄,不過羅福助是否有第2本護照,移民署不排除。1010425
(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101年4月2
司法資源問題 在 2012/04/27 00:42 回應 :
司法資源有限,本來就應該用在刀口上,重行犯定讞而會不逃亡的,除非是因為他頭殼壞掉,法院難道還不見於此嗎?每次只會要求警調動員有限司法資源做被告入獄前監控,一無法源,二無人力,根本是事倍工無,弄得屢屢被人民嘲笑公權力無力,這究竟是誰嚴重失職?
否該移送監察院好好檢討彈劾一下!
無腦? 在 2012/04/27 14:24 回應 :
大象雖然遲鈍,至少有腦!
繼續跑,跑倒司法 在 2012/04/28 13:48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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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樁// 國民黨前立委江連福 發監前失蹤
自由時報 – 2012年4月28日 上午4:46
同羅福助一般 報到前不見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阮怡瑜、陳建志、項程鎮/綜合報導〕繼前立委羅福助在發監前「失蹤」之後,前國民黨立委江連福涉賄選案,被判刑四年半定讞,也傳出在報到入監前夕不見蹤影!台中地檢署表示,目前尚無江出境的跡象,將拘提到案,否則發布通緝。
江連福因競選立委時賄選,經最高法院判決四年六月徒刑定讞,但執行過程一波三折,他上月具狀向台中地檢署表明戶籍遷往彰化縣,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本月十八日應報到卻未到,彰檢發出拘票,但至廿六日拘票到期仍無下落,檢方懷疑江遷移戶籍之舉只是障眼法。
法務部檢察司長朱坤茂指出,將採法令修正及實務檢討兩方向並行,以遏阻有罪確定被告逃亡,在法令修正方面,將建議司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要求最低刑度六月以上被告,須出庭聆聽判決,同時採取電子監控和重罪羈押制度。
法部亡羊補牢 後天提措施
在實務檢討方面,法務部昨天已邀集調查局、警政署、移民署和海巡署等機關代表開會,就羅福助、江連福等人疑似逃亡問題進行檢討,並將於下週一(四月三十日)提出具體精進措施。
記者昨晚多次撥打江連福的手機,但均未開機,直接轉入語音信箱,無法得知江的說法。江連福前服務處康姓主任則表示,江之前曾表示要提非常上訴,還曾豁達地說:「去關沒什麼,就像當兩年兵一樣」,感覺並不擔心入獄,不認為江會逃亡;因最近並未碰到江,不清楚其情況。
警方則表示,本月十八日接獲檢察官指示,多次前往江在台中市太平區的住家找人,但江不在家中,目前也未掌握其行蹤,江的女兒說,江連福夫婦都不在家,也不清楚他們去哪裡。
警多次找人 女兒稱不在家
江連福於九十六年競選立委連任時,涉嫌與前台中縣大里市長林仲毅等人,持五萬元賄款給某樁腳,要求對方「鬥箍人」(幫忙找人、拉票),交付賄款過程被秘密證人錄下,交給競選對手向檢方檢舉,江雖當選,但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九十八年十月經台中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最高法院則在今年二月廿二日駁回江的上訴,判決四年六月徒刑定讞。
上月遷戶籍 檢方疑障眼法
該案中,前大里市長林仲毅被判四年,還有三位樁腳被判須入監之刑,林仲毅等四人三月二十日已到台中地檢署完成報到,隨即發監執行。江連福則突然具狀表明戶籍遷到彰化,當時地方即盛傳他不想入監,這是經高人指點以拖延入監時間。
彰化地檢署指出,原通知江連福在本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報到,但當天沒看到人,該署立即發出拘票,拘票日期至二十六日止,江仍未現身。
台中地檢署這兩天得知江連福似有意逃避執行,即請轄區警、調、海巡等單位協尋,務必掌控行蹤將他拘提到案,否則將發布通緝。該署表示,目前還沒有江已出境的跡象,全力拘提中。
該案原由台中地檢署執行,因江表明遷入彰化而移往彰檢代為執行,如今彰檢執行無果,仍將由中檢拘提或發布通緝令。
怠忽職守 在 2012/04/28 21:32 回應 :
按:
法務部早戒可以修法啦!
要等到這麼多大咖陸續落跑才修法,
是不是怠忽職守?
監察院該彈劾糾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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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補破網 判2年定讞可拘提
中央社 – 2012年4月28日 下午6:4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前立委羅福助、江連福遭判刑確定後相繼失聯,法務部今天表示,研擬修改刑事訴訟法,被告經法院判刑2年以上確定,檢察官可逕行拘提。
近來頻傳重大要犯在發監執行前落跑,羅福助因炒股等案被判刑4年確定,經拘提未到遭檢方通緝;江連福因賄選案被判刑4年6月確定,發監前卻不見蹤影。
為防止類似事件重演,法務部研擬修法,被告經法院判刑2年以上確定後,檢察官不需經過傳喚,可逕行拘提。社會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可依法執行,不需等卷證送達。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未遭羈押的被告判決有罪確定後,檢方會先傳喚,若被告經傳喚不到才拘提。但若有事實足認被告沒有固定居所,或有逃亡事實,檢察官可先發拘票。
另外,法務部也研擬增訂對於羈押具保或經法院判處一定刑期以上確定的被告,將以電子設備監控行蹤、進行通訊監察;並推動有罪羈押暨宣示判決被告應到場制度。
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法草案30日由部長曾勇夫核定後,送交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完成修法。1010428
無能一例 在 2012/05/02 23:38 回應 :
按:
證明院撿是:非不能也,
是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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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通過刑訴法修正 判2年定讞可拘提
作者: 張德厚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2年5月2日 下午12:04
前立委羅福助等名知人物,判刑定讞後相繼落跑失聯,為防止「大咖」受刑人入監前落跑事件一再重演,法務部日前核定刑事訴訟法建議修正條文送請司法院審議,以強化防逃配套機制。
司法院會今天(2日) 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修正,未來經立法院修法通過後,凡是被告經法院判刑2年以上確定,檢察官不需經過傳喚就可逕行拘提;社會矚目或重大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不需等卷證送達就可依法執行,以防範被告利用判決送達前的「空窗期」逃亡。
另外,法務部也再次建議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仿外國立法例增訂「有罪羈押制度」,明定刑案被告在一審法院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並且未獲准易科罰金或緩刑處分時,就需當庭羈押被告,以防止被告在判刑確定前潛逃。
對此司法院表示,司法院在2005年時曾為此舉行公聽會,多數與會代表都認為不能因少數個案執行問題而貿然實施「有罪羈押制度」,如此恐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損及被告人權。司法院認為「有罪羈押制度」需要再行審慎斟酌,因此不在本次修法之列。
非無能 在 2012/05/06 10:59 回應 :
司法並非無能
而是有意為之
更一審
判決羅某全部無罪
甚至羅某違反山地地部分不必羈押
說真話做實事 在 2012/05/08 00:22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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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防止人犯潛逃 司法院責無旁貸
2012-05-07 01:00 中國時報 【陳長文】
最近人犯潛逃接連發生,司法院緊急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案重點有二:一、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的「確定」案件,無須先經傳喚,檢察官便可逕行拘提被告發監執行;二、就確定案件,必要時,在法院卷宗送交前,檢察官得先為執行。司法院提案方向加重檢察官權責,但修法有無必要值得商榷,且僅僅針對定讞後執行前之人犯潛逃情形,仍未解決判決定讞前的人犯潛逃問題,防逃效果恐極為有限。
觀察實務運作,不難發現,其實真正該為執行拖延負責者應是「法官」(司法院),司法院提案正好說明了法官平日的怠忽。現行刑事執行通常待卷宗資料遞送至地檢署後,始得展開執行,但法院習慣先宣判、再補判決,耽擱了判決書及卷宗的遞送,間接也使得判決執行工作更加推遲。與其修法讓檢察官於判決送交前得逕自執行,法官何不自我要求,在宣判當下判決書即同步出爐,並主動通知檢察官執行,如此必更有助於防逃時效的掌握。
再者,司法院提案並未對判決定讞前的人犯潛逃採取防堵。人犯潛逃最常發生在一審或二審宣判有罪後到案件確定前,被告「提前落跑」,因此有人認為應增設「有罪羈押制度」,直接以未確定的有罪判決羈押被告。但司法院認恐違無罪推定原則,故未納入修正,筆者肯定。不止因無罪推定之故,實際上我國審判體系也不適合增設「有罪羈押制度」。美國為陪審制國家,一審是事實審,二審是法律審,非有特殊事由難以輕易上訴,被告有罪與否,在一審便幾乎確定,採行有罪羈押有其法制基礎,但我國是三級三審制,「事實」重複審理,事實審與法律審間界線不明,被告有罪與否,各審反覆不定,貿然引進有罪羈押,雖可讓法官或檢察官便於援用,卻因沒有堅實的初審,勢必嚴重影響被告人權。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已有「防逃羈押」條款,端看「法官」是否盡責適用而已,根本不用增設有罪羈押制度。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法官如認被告受有罪判決(不論是否定讞)影響,逃亡意念提高,未予即時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者,自可依本條主動為職權羈押 。
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非經「法院」審問,不得加以拘禁。實務上羈押權的歸屬原採二分模式: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交由法官為之。嗣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認檢察機關非屬嚴格意義的法院,不該被賦予羈押權力,終促成一九九七年修法,此後,「法院」成為有權作出羈押裁定的唯一機關。先不論偵查,至少審判中,審酌被告逃亡意念有無提高?該不該羈押?何時適合羈押?居於客觀中立地位的法院,掌握訴訟進度及卷證資料,對審判脈息最熟知,比起身為訴訟當事人一方的檢察官,法官更能就有罪判決增加被告逃亡可能做出判斷。如能機警於宣判當下,甚至提早至辯論終結時,主動祭出防逃羈押裁定,或在檢察官為防人犯潛逃而聲押時,積極審慎做出符合法律與社會期待的決定,必定有助防堵人犯潛逃。總之,審判中防逃羈押的決定,法官絕對責無旁貸!若執拗於刑事裁判之執行是檢察官職權,與法官(司法院)權責並不相涉,不但顯有誤會,也難逃「只見秋毫,不見輿薪」議論。
的確,因追訴上必要,不能全盤否定羈押的可能性,但定讞前行使羈押時,被告仍應享有無罪推定利益,故應避免將「羈押被告」和「受刑人」劃等號,以確保被告人權保障。
筆者絕不鼓勵濫權羈押,然法官進退間都須公平慎斷,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公義,如無羈押必要,自應避免羈押或駁回不當聲押,但關鍵時刻,也不該卻步,怠忽行使羈押職權,讓人犯潛逃。既是法官就應做好:既不造成冤獄,又不可怠忽而輕縱顯有逃亡之虞的被告。紀伯倫說的好「將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便可觸摸到上帝的袍服。」法官擔任上帝角色,豈能不戒慎?(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專業不足問題 在 2012/05/12 19:37 回應 :
按:
測謊是專業,
法官也需要專業,
尤其是尊重專業!
不是懂法律就可以當神!
轉貼:
板院:多次溝通再測謊 都遭警調回絕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12日 上午4:25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王定傳/台北報導〕連勝文昨晚發出聲明質疑板橋院、檢都不支持讓馬面再次測謊,以致無法釐清真相;板橋地院昨特地公布一年多來歷次合議庭的查案進度,強調法官多次設法溝通再次測謊,但是專業的測謊單位調查局、刑事局都說不必重複測謊。
板院開庭紀錄顯示,去年四月二十八日調查局就已函覆法院指出,不同單位所做的測謊方法、情境不同,結果也會不同,容易發生爭議,為了受測結果一致性,建請由原先施測的刑事局繼續來鑑定。
板院又函請刑事局安排再次測謊,刑事局六月回復,刑事局已經對他測謊過了,且要求再次測謊的問題,涉及主觀認知、意圖和動向,這些是無法用具體的客觀行為來觀測的,不適合再次測謊,回絕了院方要求。
法院再函詢調查局,調查局十月再次回復,刑事局既然已經鑑定過了,就沒有重複施測的必要;回函也支持刑事局的答復,認為「主觀認知」等問題是測謊測不出來的。
無能加一 在 2012/06/03 23:24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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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最高法院 檢察官連署破千
中央社 – 2012年6月3日 下午9:54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台北3日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將於明天上午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違憲,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聲援並發動連署,至今已有1078名檢察官、27名法律學者等人響應,表態支持。
最高法院刑事庭在今年初做出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100%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近期又撤銷柯居財偽證案的有罪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檢察官在被告到庭後延遲約1個半小時才訊問,恐構成不當取供,引發爭議。
吳巡龍認為此決議內容不當,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明顯違憲,將於明天上午10時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憲的決議內容。
檢協會已表態聲援吳巡龍,並在5月21日發動連署活動,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078名檢察官、27名法律學者及23名被害人團體成員及律師參與連署。
檢協會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嚴重向被告傾斜,不顧被害人權益,已讓法官淪為被告的辯護人。
檢協會指出,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案件多年不能定讞,已是被害人及家屬的夢魘,但院方不檢討法官遲延責任,反而用減輕被告刑責、禁止檢察官上訴等方式,以「妥速審判」之名卸責,把責任全推給檢察官,讓人無法苟同。
檢協會表示,當天將公開送交連署書給吳巡龍,並遞交連署聲明給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表達檢察官及社會各界對此決議的嚴正關切。1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