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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公開指稱調查局操控基層辦案、交往複雜偵查中易上下洩密!
神鬼戰士    於 2012/01/10 00:44 發表   人氣指數 : 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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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提及:
「法務部調查局一向是偵辦黑金犯罪案件的主力,多數調查員均訓練紮實且經驗豐富,足以勝任。惟因調查局兼管國家安全業務,必須鞏固領導中心,而中央集權易操控基層辦案,且調查員經常利用外勤據點蒐集地方情資,致交往複雜,難受檢察官信任。總結檢方對調查局協辦黑金案件疑慮如下:(1)偵查中易上下洩密;(2)檢察官偵查權被架空。」
檢察官自家搞搞辦案模式變革就算了,
報告中還要打調查局一槍,
真是夠了!
不知調查局諸君看了感想如何?
好像只有檢察官是神,
其他警調機關不是人!
這種心態能合作嗎?
當然,
從最近調查局發生估票事件看來,
檢方說的也不是完全無所本,
請問調查局高層,
這口冤氣是不是該全部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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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組織變革與創新關係之探討─以臺南地檢署任務編組之「檢肅黑金專組」運作為例 - 41 -
公部門組織變革與創新關係之探討-以
臺南地檢署任務編組之「檢肅黑金專組」
運作為例
組 長:蘇隆興
組 員:林晉卿、黃益樹、李維濤、陳明發
壹、摘要
為偵辦國內重大的黑金案件,91年2月法務部於臺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等五個地區檢察署,以任務編組的方式設立「檢肅黑金專組」,此專組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領三位檢察官和數位檢察事務官組成。由於辦理黑金案件需投入相當大的人力與物力,因此「檢肅黑金專組」成立初期,陷入檢察機關無人可用、調查機關無法信任、及警察機關難以配合的窘境。有鑑於此,臺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採取幾個步驟,進行團隊組織的變革創新,以加強執行的決心。首先向行政警察借兵,成立辦案的組織團隊,並由檢察事務官統合訓練。其次在團隊中強調計畫分工,分享彼此的辦案經驗,用鼓勵代替批評,並形成願景和策略。此外,重新檢討案件「收網行動」的作業流程,規劃有條理之人流物流的「收網行動」。鼓勵成員利用各種公私場合傳播組織變革願景,藉此消弭內外疑慮與雜音。對於組織成員採充分授權行動,鼓勵其用心研析案情,且對個案承辦人並不因身分或官階而漠視其價值。於執行近八年下來,創造諸多績效,層面遍及掃黑、肅貪、查察賄選、健保詐欺、重大經濟犯罪等案件。近期於鞏固成果之餘,增設公訴論壇,並新加入
「組織」對「組織」調度的運作模式。臺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目前已成為全國最堅強的辦案團隊之ㄧ。
貳、本文
一、前言
我國自政府解嚴以來,社會日趨多元化,遂呈現不同的價值觀與多頭思維(曹,2004)。而在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的追求過程中,政權逐漸向黑道、金錢靠攏,所謂「金權政治」與「黑金政治」應運而生(王,2000;陳,2004),此現象在地方政壇尤烈。人民對此雖深感厭惡痛絕,然而當時法治建設卻跟不上腳步,故渠等只能依賴不進步的法令、不信任的司法機關,並大多抱持著自求多福、苟安自存與眼不見為淨的駝鳥哲學,餘者毫無所能。
針對此現象,民國80年代初期,一群新銳檢察官,願意擔起自身職務責任,以更積極態度面對社會上重大案件,並提倡「集體辦案模式」。對這類複雜的案件,採行數人共同參與,分工偵辦,以求澈底解決社會問題。此種方式的辦案效果雖然不錯,但僅及於少數個案,且因為偵辦個案而臨時結合的團隊,難以長久,辦案品質也難一致,不算真正有效的變革管理,僅能說是為當時昏暗的司法機關,敲響數聲警鐘。
民國89 年5月政黨輪替,陳水扁總統為兌現「掃除黑金」的競選承諾,同年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簡稱「查黑中心」)(林,2000),同時在其分院檢察署設辦公室,要求調查機關與警察機關派員進駐,由資深檢察官親自帶領幹員偵辦重大黑金案件。惟因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之第一審事物管轄權在地方法院檢察署(陳,2005;周,2008)。為符合法律制度,法務部乃於91年2 月在臺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等五個地區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檢肅黑金專組」(方,2003)。此專組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領三位檢察官和數位檢察事務官組成,專責偵辦轄內重大黑金案件。不分派其他案件,期組成固定團隊集中事權辦案,臺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下稱黑金組)於焉成立。
有鑑於當時各地「檢肅黑金專組」資源不足,績效不彰,並受執政政權操控,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王,2003;陳,2004)。臺南地檢署黑金組認為「檢肅黑金專組」組織必須重整再造,才能達成掃除黑金的目標。因此向地方警察機關商借優秀司法警力進駐該署,組成一個辦案團隊。除促使黑金組團隊各成員達成共識,秉持盡其在我的信念,不斷自我學習與訓練,相互鼓勵構築願景外,並建立一套有效率的辦案實務作業流程,藉以達到提升效率的目標。本專題討論即以臺南地檢署任務編組之「檢肅黑金專組」運作為例,進行公部門組織變革與創新關係之探討。
二、現況分析
所謂「黑金」包含兩個層面,即黑道參政與金權掛勾。投射在刑事案件上,包括掃黑、肅貪與查察賄選等類型。越來越多震驚社會的黑金案件,不在於犯罪手法的殘忍,而是被害人眾多,被害之財產數額為天文數字,然而對於行為人而言,起訴定罪率不高,從早年的國票案、華隆案、臺中商銀超貸案、中興銀行超貸案,到久津違約交割案,其犯罪利益皆以數億至數百億新臺幣(謝,1999;王,2006)。黑金的氾濫,嚴重衝擊社會治安與民主法治的發展,並侵蝕經濟發展的成果,損傷政府公權力與公信力,導致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涂,2003)。
(一)臺南縣市黑金勢力崛起的背景
早期臺南縣市地理人文環境係嘉南平原的農業社會,居民以鄉村聚落為活動據點,農閒時常以賭博為樂。為解決賭場糾紛與對付外鄉欺凌等問題,需有人出面排解,這些人逐漸成為鄉村的角頭大哥,這些老大為圖鞏固自身勢力、逃避警方查緝與謀求個人發展,一方面與外鄉的老大或黑道組織連結,另一方面利用當時政治環境伺機參政,獲取政治資源,變得更難以對付。當時地方上政壇人物,超過一半有黑道背景(王,2003),無論執政或在野官員都必須與之合作,因而包藏許多貪瀆案件。此時,白道雖不敢或無力與其抗衡。然這些黑道大哥間,彼此也因工程、賭場與選舉利益而相互競爭,致使黑道間的仇殺與處決事件不斷。以1982年的臺灣鄉鎮市長(第九屆)及1986 年鄉鎮市民代表(第十二屆)為例,全省鄉鎮市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遭殺害、殺傷、毆傷、恐嚇、勒索、挾持等案件高達51起。這類型兇殺案件司法機關都束手無策,不是查不出來,就是僅追緝到槍手而結案,致使幕後的黑道老大更有恃無恐,不斷眷養小弟、擴大地盤,妄自坐大。
(二)政府過去強化黑金偵查行動的編組
1. 民國89陳水扁總統為兌現「掃除黑金」的競選承諾,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專司掃除黑金案件線索之過濾及指揮偵辦。除有跨越轄區及以由「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自行偵辦為妥之案件外,91年2月配合本部並在臺灣臺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檢肅黑金專組」(行政院,2003)。由一、二審品操良好、優秀幹練之檢察官,調任(或調辦事)前揭五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肅黑金專組」擔任主任檢察官或專責檢察官,專責偵辦掃除黑金案件,並結合原已配置於「檢肅黑金專組」之專業檢察事務官、警、調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檢肅黑金特別偵查組」合署辦公,各「檢肅黑金特別偵查組」且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統合督導,以偵辦掃除黑金案件,並在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領導下,收整體作戰之效。
2. 法務部依「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決議,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責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下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由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調查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其他相關機關,調派相當專業人員進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檢察官合署辦公,俾督導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偵查及公訴作為。
3. 為使臺灣社會澈底擺脫向下沈淪的力量,讓清流共治向上
提升,還給人民一個清明的政治環境。法務部遵奉 行政院「澈底掃除黑金」政策宣示,所訂定之「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實施以來,雖已獲致部分成效,惟掃除黑金仍是政府重要政策,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爰訂定「掃除黑金
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以為繼續貫徹實施之準據。
(三)「檢肅黑金專組」可能遭遇之困難91 年臺南地檢署黑金組成立初期所面臨的外在環境詳述如下:
1. 掃黑、肅貪與查察賄選等類型案件,一般偵辦程序,均必須經過監聽、行動蒐證(含現譯)、搜索、傳喚或拘捕、偵訊、資料分析等刑事偵查作業,需要投入相當多的人力與物力,故案件的質與量很重(陳鋕銘,2005)。
2. 檢察官分股獨立辦案,各不相屬,每股均配屬一位書記官協助書記業務,且個別指揮黑金組3 位檢察事務官辦案,換言之,每個案件最多僅有5人在辦理,但他們每個人手上,同時有數十件案子要偵辦,所以僅能做做偵訊或函查等靜態偵查程序,故地檢署必須依賴警調機關的人力物力,才能辦案。
3. 法務部調查局一向是偵辦黑金犯罪案件的主力,多數調查員均訓練紮實且經驗豐富,足以勝任。惟因調查局兼管國家安全業務,必須鞏固領導中心,而中央集權易操控基層辦案,且調查員經常利用外勤據點蒐集地方情資,致交往複雜,難受檢察官信任。總結檢方對調查局協辦黑金案件疑慮如下:(1)偵查中易上下洩密;(2)檢察官偵查權被架空。
4. 警察機關在犯罪偵查上,有最多的人力物力優勢,惟其不參與偵辦肅貪案件,且警察局預算掌控在地方議會手上,故對黑道參政的議員感到無能為力。所謂的掃黑,僅能針對地痞流氓或流竄匪徒為之。再加上警察績效與獎懲制度獨特,促使員警不會去辦理重大黑金案件,只會累積完成很多小案,以符合各項績效管考,導致最後警察機關與地方接觸很深。另員警法律素養不足,因此動員查案時,非常容易洩密。故傳統上,檢察官除選舉稽察外,不會找警察協辦黑金案件。
5. 「檢肅黑金專組」面對檢察機關無人可用,調查機關無法信任,警察機關難以配合等窘境,部分檢察官會結合自己熟識的警調人員,利用工作上相互配合、互謀其利的方式,自組辦案團隊,稱為「子弟兵辦案模式」。這種辦案方式雖屢見成效,惟因為非正式組織型態,難以監督管理,其良莠取決於成員的守法精神,致使被部分不肖公務員為獲取破案獎金與個人升遷績效而加以濫用,故而發生許多栽贓、貪瀆事件,為許多人詬病,法務部亦三令五申,要求檢察官不要用「子弟兵」來辦案。
6. 辦案程序面可概分為秘密蒐證與搜索傳拘兩階段,前者隱密,被告難以防備;後者因偵查行動曝光,被告極易進行藏匿、串證與湮滅證據等行徑,干擾辦案。此時,在第一時間同時對涉案被告、關係人與證人進行搜索、偵訊等調查行動(簡稱收網行動),就變得非常重要,且這樣做也可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因為分次傳訊,除拖延調查程序外,對被告而言,永遠有串證的對象,故一定會有羈押的理由,陳前總統案件即為例證。然而,進行同時收網行動的大前提,必須具備充足的三要素,即訓練有素的人力、車輛、空間,否則無法負荷同一時間超大量的偵查工作,因為憲法僅允許檢警機關24小時的調查時間。遺憾的是,當時地檢署、調查局與警察機關均無法同時具備這三要素。
三、問題檢討
我們可以由幾個方面來檢討黑金組的問題:
(一)「檢肅黑金專組」組織編組衍生的問題
1. 地位不明確:檢肅黑金專組是和其他專組並列的,可是它卻不像一個專業組,因為黑金的範圍很廣,沒有明確定義。然後其地位特殊,可以不分一般案件,所以就產生一個很尷尬的又特殊又並列的處境。
2. 容易產生不當控制:檢肅黑金專組吸納了原有的肅貪、重大經濟犯罪以及重大刑案組組織犯罪內涵,但人數遠較傳統分組時應有的檢察官人數少。而且又以專組規則限定各組專辦事項,黑金組遂壟斷了貪瀆、重大經濟犯罪等案件。
如此一個地檢署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掌握在少數幾個檢察官手裡,檢察長的不當控制危機會增加。
3. 缺乏監督:同樣道理,因為重大案件掌握在黑金組少數檢察官手裡,其他檢察官將無法對黑金組檢察官作有效監督。
4. 形成對立:在地檢署中並列特殊和一般組,同時又限定專組辦案以區隔之,不可避免會形成比較和對立。
5. 造成斷層: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只有黑金組才有機會接觸,將造成其他檢察官缺乏歷練機會,形成嚴重的偵查人才斷層現象。這才是最嚴重的危機。
6. 其他:因檢察長之不當任命,使將升遷者去黑金組過水,或是心存投機者,爭取去黑金組辦一、二個案,以求升遷時有知名度,使得黑金組組員非適才適所,無法發揮獨立辦案功能;或是因為其他檢察官之計較,使黑金組成員也分一般案件,而致拖累無法用心於真正重大案件,造成黑金組名存實亡。
(二)臺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客觀環境的優劣勢臺南「檢肅黑金專組」由經驗豐富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專責辦案,加上檢察官具客觀義務,辦案的獨立性遠比司法警察機關高,故承辦檢察官對黑金個案應有實質主導權,而
非傳統形式主導辦案。其次,臺南地檢署是新建大樓,法庭數、辦公室、會議室與閒置空間等均很充足,非轄內警調機關可比,且檢察官利用署內環境辦案,不致因空間距離而影響其辦案主導性,同時更能落實偵查秘密性。但地檢署辦案的人力、車輛與裝備相當不足,必須仰賴警調機關,惟如全數依賴,又恐回復傳統辦案模式,無法達到效果,且將失去前述檢察官主導性、署內辦案空間與秘密性等優勢。總結利弊後,認為以地檢署為軸心主導辦案為優,但必須設法補足現有的辦案人力、車輛與裝備。
(三)收網行動前後龐大工作量的處理針對收網行動前、後,短時間所暴增的龐大工作量,絕非少數人所能負荷,故案件已非一股一人的事,應全組共同承擔,故須設法結合團隊的力量。此外,尙必須有一套完善的作業模式,有效管理偵查的人流(含我方動員人力與他方傳訊對象)與物流(含扣押物處理與案卷整收),所以要變革管理傳統的作業模式,整合出一套「新型態團隊辦案模式」。
前述(二)、(三)兩項變革管理,涉及到案件偵查與事務調派等工作,故將人力運用軸心逐漸移至檢察事務官(室)。即由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共同擬定偵查策略與步驟,檢察事務官聯繫警調人員,共同規劃執行。
檢討以上組織變革問題,必需增添人力、裝備,但不知人力在哪裡?採購預算在哪裡?當時黑金組成員中,沒有人有完整成熟經驗,大家信心不足,且各級長官、同僚與警調機關辦案伙伴的支持性不高等。總總因素,咸認為所有的變革絕不能影響到其他人,否則將受到阻撓,僅能在己身團隊中作最大改變。
(四)茲將臺南地檢署黑金組於91 年成立時,所面臨的內外環境,以SWOT 方式分析如下:
內部優勢(Strength) 內部劣勢(Weakness)
1. 事權集中,上下一心,彼此信賴。
2. 警調機關表面和諧與配合。
3. 成員因危機感,而有美好願景、信念與決心。
4. 黑金案件很多,不虞欠缺實務操練機會。
5. 國內沒有成功經驗,故沒有運作失敗的壓力。
1. 辦案環境不良,人力、車輛、裝備均不足,且組員經驗不足,更無力動員。
2. 組外同仁認同度低,冷淡看待,拒絕支援。
3. 國內無成功經驗可依循。
4. 警調機關容易洩密,影響辦案成效。
外部機會(Opportunity) 外部威脅(Threat)
1. 掃除黑金受到政策、人民與輿論支持。
2. 日本特搜部與韓國檢察官肅貪的成功經驗。
3. 為首的黑金對象從未被正經偵辦過,防備力弱。
1. 人民不相信司法機關掃除黑金的能力與決心。
2. 黑金氾濫,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3. 隨著跨國犯罪現象日趨頻繁,因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不多,於是與臺灣有司法互助關係的國家也很少,因此對於跨國性之犯罪,很難有效偵辦查緝。
四、解決方案
臺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團隊變革過程採用許多有效的解決方
案,茲以哈佛大學John Kotter教授提出的成功變革管理八大步驟分析如
下:
(一)建立急迫感:
臺南地檢署黑金組成立當時,黑金犯罪問題嚴重,社會正走到時代的十字路口。司法是人民最後一道防線,如果無法堅守法律正義,社會將持續向下沈淪,黑金罪惡之火,遲早延燒到我們自身、親友,甚至是下一代。然則,現有司法機關運作模式所呈現出來的力量,在在不能與之相對抗。為恐緩不濟急,並使阻力最小的思維下,在自身團隊中進行組織的變革創新,將司法力量展現出來,以符合人民的期待。
(二)成立指導團隊:
面對地檢署自身力量不足,警調機關人力無法有效操控的環境下,黑金組唯有向外借兵,自我管理訓練,組成一支辦案的指導團隊,才有辦法執行「新型態團隊辦案模式」,打擊黑金犯罪。
1. 借用行政警察:清代曾國藩辦理團練剿匪,是因原有的八旗、綠營兵種已無戰力;其後袁世凱操練新建陸軍鞏固中樞,也是因先前的湘、淮軍都老化不堪再用。然則,黑金組向誰借兵?調查局人力有限,不可能出借,故只能向警察機關商借,作為駐署司法警力。其次,要借怎樣的兵?警察概分為行政警察與刑事警察,前者對刑事工作陌生,未經訓練無法辦案,但生活單純,風紀較佳,且辦案無成見,易於形塑成團隊辦案;後者對刑事工作熟悉,可立即上崗查案,但交往複雜,難以掌握,且辦案多成見,不易塑造成團隊。評估利弊後,決定利用人脈網絡,訪借年經、積極、肯學習、紀律好的行政警察,作為團隊成員,並由檢察事務官統合訓練。
2. 計畫分工並分享辦案經驗:團隊人力逐漸充足後,即著手嘗試辦案,但大家經驗均不足夠,只有向他人學習,利用與調查局、警察機關合作辦案機會,一點一滴,學習他人辦案技巧。此外,要求團隊成員每日集會,相互討論,共同研討案情,計畫分工,以及捐棄成見,彼此分享辦案經驗。同時營造氣氛,讓各級團隊成員相處,用鼓勵代替批評,用支持取代責難,以一體性、一致性行動,完成團隊工作,共創榮譽。
(三)形成願景和策略
1. 形成願景:黑金案件因工作量繁重、敏感性大且沒有破案獎金,一向是各種辦案機關的冷門案件。如警察、憲兵與海巡等單位,均不辦此類案件,在司法機關也被多數檢察官視為畏途。為了鼓舞黑金組團隊士氣,除一再對成員建構黑金犯罪氾濫的危機感外,並相互鼓勵,構築乾淨社會的未來願景,以提振彼此的決心與信念。同時利用每天晨間開會時間,強制全體成員發言,提出問題並相互討論,且尊重各種意見,藉以擬定工作策略,解決問題。
2. 形成策略:重新檢討案件「收網行動」的作業流程(參見附錄二),將它分成事前規劃、事中偵查與事後完工等三階段。每個階段工作內容分述如下:(1)事前規劃階段:包括準備案卷資料、現場勘查、申請令狀(如搜索票)、準備公文或傳拘票、人力與車輛調派、勤務規劃與勤前會議資料等工作;
(2)事中偵查階段:執行搜索或傳拘行動、現場與署內偵訊、扣押物收整與研析、發現新事證的即時偵查、收整案卷、強制處分(如聲請羈押或諭令交保等)與製作新聞資料等;
(3)事後完工階段:消化前階段調查資料、補充調查尚未查證事項、扣押物入庫或發還、製作證據清單與書類等。這三個階段人力運用方式,原則上事前規劃與事後完工兩階段,由承辦個案小組約5 人獨立完成,視需要再擴充人力。事中偵查階段則全組人力投入,並模擬日本特偵組分組作業模式,將人力分成四組,即(1)後勤行政組:包括人員報到與戒護、法庭安排、器材準備與訂購便當、飲水等事務。(2)偵訊組:法庭偵訊工作。(3)扣押物分析組:研析扣押物,將有用資料影印後,交給偵訊組偵訊。(4)補充調查組(又稱即時偵查組):隨時發現有須查證的對象或調閱的資料,即立刻進行調查。
3. 建立「收網行動」的人流與物流的處置流程:(1)執行人員返署後,先至報到處報到,由報到處將帶回的被告或證人安排到法庭偵訊或候訊室候訊。(2)執行人員到扣押物收執處,繳交扣押物、搜索票、扣押筆錄與傳拘票回證。(3)指揮中心召開勤後會議。(4)執行人員接受指揮中心調派,
執行偵訊、戒護、研析扣押物、即時偵查或其他工作。(如附錄(七)之1、附錄圖2)這些活動處所均設在地檢署三樓,空間運用如下述:(1)報到處在法庭前面玄關空處。(2)候訊室與扣押物收執處,設在第24偵查庭,屬超大型偵訊室。(3)指揮中心設在2212(分機號碼)室,管控一切流程。(見附錄圖3)。
(四)傳播變革願景
黑金組成立初期,人力不足,亟需有志警察加入,因此透過成員私下傳播組織變革願景,吸納人才加入。其後,團隊績效逐漸顯露後,來自內外環境的支持與反對、協助與杯葛、學習與檢討等不同聲音,亦越來越多。此時,上下成員開始利用定期會議、研討,不定期講習、聚會等各種公私場合,努力傳播組織變革願景,藉此消弭內外疑慮與雜音,尋求各級支持,以減除工作阻力。
(五)授權成員行動
刑事案件的偵辦講究事實、證據與程序三要素,過程中公部門組織變革與創新關係之探討─以臺南地檢署任務編組之「檢肅黑金專組」運作為例 - 53 -
沒有官階高低問題,也沒有絕對正確的方法或策略,只重視是否符合法定調查程序。所以誰對個案最清楚,就由誰指揮,其他人一律充分尊重。黑金組運作秉持此項原則,充分授權成員行動,僅作專業考量,不論政治判斷,具體作法如下:
1. 鼓勵成員用心研析案情,並發揮個人創意與智慧,集思廣益,完成個案偵辦工作。
2. 對成員在第一線的決定與作業,永遠支持,讓他們放手去做,即便出錯,只要不是故意為之,均不予追究。
3. 對個案承辦人,充分尊重其決定與指揮,不因其身分或官階而漠視其價值。
(六)創造短期成效
黑金組重在解決社會問題,而不在追求個案績效。因為每個案件均是由複雜的社會問題糾葛而產生,若僅治標而不治本,則雖解決個案,但背後問題仍會不斷演變,衍生出其他個案。舉例言之,某黑道仇殺案,找到兇手認罪就可以結案,但背後恩怨及主使人若沒有一併查出,則未來還會有更多個案發生。真實案例如臺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工程舞弊案,是典型黑金案件,自82 年初立案後,因檢調機關無力偵辦,因此紛擾10多年,衍生出上百件民刑事個案,尚未完工,所浪費公帑已超過30 億元。但自黑金組開始查緝,陸續起訴後,就沒有再發生其他個案。黑金組秉持這種解決社會問題的精神辦案,雖然把自己的目標定得高,但處理過程中亦會完成許多個案,不但創造短期績效,且成績卓著,略述如下:
1. 掃黑部分:針對轄內各鄉鎮為首的黑道人物蒐證,起訴對象包括(前)民意機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鄉鎮首長或地方角頭等,逾數十人,肅清比率超過九成。此後知所警惕,不敢妄為,所以,臺南地區近八年來的黑道仇殺案件絕跡,非臺北縣市與臺中地區可比。
2. 肅貪部分:針對轄區內大小工程蒐證,起訴包商與中央政務官、地方之市、縣、鄉、鎮等首長或大小官員,難以計數,讓他們不敢徇私舞弊,以維護法治秩序。其次,查緝「大麻栽贓案」與「煙商洩密案」,抑制司法與警調機關以犯罪方式查緝各類案件,藉此賺取獎金與績效的歪風。最後,領先全國,最早偵辦公共工程「最有利標制」的評審委員收賄案件,並將其定名為「蠹蟲專案」,震驚司法與工程界。
3. 查察賄選案:基於反賄選宣導與教育的立場出發,動員轄內警調人員深入鄉間查案,除以行動方式教育民眾「賄選違法」外,歷年大小選舉的查賄成績,均名列全國(最)優等。
4. 健保詐欺部分:在民國94年間,健保漲聲不斷、民間批評不止的背景下,率先偵辦健保相關詐欺案件,包括:假住院真詐欺(民意代表所開設醫院尤烈)、門前藥局、藥價黑洞、假看診真刷卡、冒牌醫生等。持續至今偵辦不斷,迫使健保局主動查緝,抑制浪費,且近四年來,均不敢調漲保費。
5. 重大民生經濟部分:包括(1)首宗有效查緝「龍抬頭」私藥案件,保障國人健康,並讓相關案件絕跡。(2)查緝假酒(包括米酒、高粱酒、洋酒與葡萄酒等)系列案件,動員規模與查緝範圍、成果等,均為歷來之冠,獲法務部「301條款排除專案」褒獎。(3)結合消保官,全國首次大規模
查緝桶裝瓦斯偷斤減兩案件,維護消費者權益。
6. 重大經濟犯罪部分:除查緝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與掏空案、重大吸金案外,率先查緝不良債權買賣相關弊案。如近期集合200人,兵分多路,搜索偵訊勤美、太子建設疑遭掏空50 億案,震驚全國。
(七)鞏固成果並推行更多變革
黑金組因團隊運作成功,且績效卓著,讓其他警調機關工作伙伴感動,爭相配合協助,規模逐漸擴大,成為署內「辦案支援中心」。然則,在人員不可能無限擴充,而工作挑戰卻不斷來臨,因此推行以下變革:
1. 設立公訴論壇:面對司法人權意識抬頭,辦案程序日漸精細之環境,黑金組會定期邀請公訴檢察官與法官到署演講,教育成員辦案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
2. 採用「組織」對「組織」調度運作模式:黑金組起初是自己辦案,其他單位鮮少幫助,後來組織規模隨著成績而茁壯,但動員方式仍以自身組織為主。為有效動員轄內警調機關的人力物力,參與辦案,透過溝通、協調方式,逐漸發展成以「組織」對「組織」方式,隨時可動員調度轄內所有警調機關參與辦案,以確保居民權益。
(八)深植新作法於組織文化
「認真、團結與社會關懷」是黑金組追求的工作信念,改變傳統司法與警調機關畏懼困難、追求破案獎金與績效掛帥的辦案態度。影響所及,包括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與屏東等地區之檢察署,也爭相仿效設立,連新成立的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也來模擬學習。所以,臺南地檢署黑金組的團隊辦案文化,已影響到全國辦案文化。
五、結語
臺南地檢署黑金組之集體辦案模式,可稱為「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成軍以來績效卓著,除轄內黑金案件幾近全部偵破外,並擴大偵辦範圍,包括金融犯罪、健保系列犯罪與重大民生犯罪等案型。一時之間,成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與臺北、新竹、苗栗、臺中、嘉義、高雄與屏東等地檢署仿效對象,其成功經驗實出於組織變革與創新的成功。所謂「美麗來自真實」,是臺南地檢署黑金組的寫照。黑金組在黑金猖獗、司法機關辦案力量不濟的時代,沒有支援、沒有經驗、沒有被看好的環境下,憑藉組織的創新與變革,和成員對願景的信念與決心,成為全國最堅強的辦案團隊。不但開啟維護司法秩序的新契機,也讓國內的辦案文化出現新曙光。
參、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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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redirect.phpfid=383&tid=280596&goto,2009 年4 月23日。
- 58 - 行政管理個案精選
肆、附錄
一、「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的解析
(一) 「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與傳統辦案模式之比較:傳統之委外辦案模式」檢察官以公文指揮調查局或警局辦案;「舊型態集體辦案模式」由數位檢察官分工合作,共同指揮調查局或警局辦案;「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承辦檢察官統合其他檢察官協助,並在檢察事務官輔助下,指揮調查局與警局共同辦案。可說是專案小組地檢署化。
(二) 「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內涵:統合辦案人力與資源,以有效佈陣、打群架、突破案情,案件集中加工的方式,各層有效分工,減輕負擔。
(三) 「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採用時機:任何調查階段都可以,只要認為案件有「集中調查,迅速調查,防止串供與證據逸失」等必要,就可以發動,再以比例原則來決定動員幅度。
(四) 發動「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時,可採用下列合法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訊問、函調資料、搜索、勘驗、監聽(如現譯)、鑑定(如測謊鑑驗)、其他(如釣魚、施用詐術)。
(五) 「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與辦案三要素之關係:辦案三要素為人、車、錢,理論上,這三要素越充足,辦案的力量越大,但要如何有效運用?如以「傳統之委外辦案模式」或「舊型態集體辦案模式」運作,則動員越大過程越亂,且效果往往取決於承辦股的經驗與能力。但如採用「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則不論承辦檢察官有無經驗,均會井然有序地完成。所以,可以將這種模式理解成一種辦案時好用的軟體。
二、「新型態集體辦案模式」的標準作業流程
(一) 檢察官決定偵查行動(例如搜索)
(二) 檢察事務官整理卷證向法院聲請令狀,同時偕司法警察(官)規劃勤務,調動支援人力與車輛執行任務
(三) 書記官製作公文與傳拘票
(四) 檢察官召開勤前會議
(五) 執行搜索與傳拘
(六) 檢察官召開勤後會議
(七) 署內偵訊與扣押物研析
(八) 檢察官複訊與採取強制處分
(九) 檢察事務官整理卷證並製作聲押書
作業流程補充說明:
(二)之1申請搜索票:二種書寫方式
1. 起訴書方式:卷內證據充足,為攻擊式或收網式搜索時採用。方便日後寫聲押書及起訴書。
2. 描寫搜證過程方式:卷內證據不足,為搜證式搜索時採用。內容包括檢舉情形,已經窮盡哪些調查方法,認為檢舉可信,除搜索外已無其他調查方式等。
(二)之2勤務規劃之勤務配置表
表1 勤務規劃之勤務配置表範例
編號 受搜索人 搜索地址 執行人員 搜索標的
1 田中千繪 新竹市…檢事官范逸臣0916……調查員馬拉桑(DV)、水蛙(車)、茂柏(扣押包)帳證文書
2 田中千繪 臺北市…檢事官林曉培小隊長勞馬……帳證文書
3 夏都酒店 屏東縣…檢事官中孝介調查員……帳證文書
4 張魁 新竹市…組長馬如龍調查員……帳證文書
- 60 - 行政管理個案精選
(二)之3勤務規劃之各點聯繫表
檢事官中孝介0986……
組長馬如龍0939 ……
檢察官魏德聖0928100200
檢事官范逸臣0916……
檢事官林曉培0982 ……
檢事官中孝介0986……0986……
圖1 勤務規劃之各點聯繫表範例
(二)之4調度人力與車輛
1. 可調動之司法警察單位如下:
2. 警察機關:含縣市警察局或分局、刑事局、保一至保五總隊、航警局、環保與電信警察隊等
3. 調查局:包括縣市調查站、海調站與機動組,其內分為肅貪、犯防、緝毒與偵防等組,檢察官得視案件屬性指揮。
4. 海巡署:縣市查緝隊
5. 移民署:縣市專勤隊
6. 憲兵隊
(五)執行搜索應行注意事項
1. 以確保人員安全、和平且能確實完成搜索為最高指導原則。
2. 搜索前必須先行勘查,瞭解現場狀況。
3. 搜索時先搜人,確定屋內人員狀況後,再搜物;先搜主嫌房間或辦公室,再
過濾其他房舍。必要時得打110請管區派員協助。
4. 搜索公司時,先找主管人員,請其派員協助,並主動交出相關資料;其次,須瞭解該公司空間規劃,再逐一過濾。
5. 針對有危險性對象或場地執行搜索時,必須調派特勤人員控制現場後,再入內搜索。
(六)檢察官召開勤後會議
1. 各點搜索回來後,集合召開。
2. 各點回報傳拘人別、查扣重要資料與初步偵訊情形。
3. 負責人力調度之檢察事務官指定偵訊人力與訊問對象
4. 檢察官聽取各點報告後,提示偵訊重點。
5. 各點由帶隊檢事官統合同點警力與調查員,偵訊帶回對象與分析扣押物。
(七)之1搜索扣押後主要對象處置
↗偵訊→偵訊人員、法庭→處置→入卷證人
↘候訊 → 候訊室、戒護(防止勾串)
↗研析→研析人員、場所→影印→提示偵訊→入卷證物
↘收執 → 彙整點收、暫存室 →入庫
(七)之2署內偵訊與扣押物研析之ㄧ
搜索返署後之作業流程如下:
返署報到 →將人犯按報到處指示帶到指定之偵(候)訊室→解交扣押物、搜扣筆錄
與傳拘回證至指定處所檢察官複訊、強制處分←偵訊、串場、研析扣押物、卷證分析←
召開勤後會議、分配執行工作
圖2 「收網行動」後署內處理作業流程圖
- 62 - 行政管理個案精選
(七)之3署內偵訊與扣押物研析之二
○ 搜索後勤務規劃於學理上可分為四組:偵訊組、行政後勤組、卷證分析組、補充調查組。
○ 南檢黑金組搜索返署後標準作業分工如下:
1. 報到處(三樓西側):負責報到作業、分配偵查庭、訂便當。
2. 扣押物點收與後訊室(24偵查庭)。
3. 偵訊組:各偵查庭。
4. 指揮中心(2212室):承辦檢察官坐鎮,指揮檢事官處置下列事務(1)掌握人員動態,並指揮報到處、後訊室與戒護人力,將偵訊對象帶至指定訊問室;
(2)調度人員偵訊、補充調查、研析扣押物與卷證;(3)收整筆錄卷證及影印資料,另一負責調度人力,執行卷證分析、補充調查與戒護。
圖3 臺南地檢署三樓配置圖
(九)聲押書製作
1. 犯罪事實:按起訴書方式書寫。
2. 聲請羈押理由:逃亡、串證或湮滅證據、重罪。(羈押筆錄)
3. 證據清單:比照起訴書,但可簡捷些。
書寫以簡捷、標題明確為宜,篇幅最好在2-3 頁間,不要冗長,因法官深夜開庭,不會想看長篇大論。
 回應
(共有 36 篇回應,其中 0 篇已由板主註銷或刪除)
如此檢方   在 2012/01/10 01:08 回應 :
南檢自家組織變革報告,
破題就是:「檢肅黑金專組成立初期,陷入檢察機關無人可用、調查機關無法信任、及警察機關難以配合的窘境」!
先醜化友軍,再凸顯自家多清廉可信,這種可議心態的檢方,還PO到網路大肆宣揚,好像只有檢方清高無比,難道沒有看到惡檢貪污惡行一一被法辦,不知如此傲慢貢高心態,如何能得到警調單位的尊敬?!
預言家   在 2012/01/10 15:46 回應 :
當年檢方説法或有誇張不實,今日看來,倒是變成預言家了!
哇!   在 2012/01/10 17:13 回應 :
新型態團隊辦案模式,真是了不起的偵查主體!
小猪家族   在 2012/01/10 19:45 回應 :
新型態團隊辦案模式,真是了不起的偵查主體!今日看來新營不知如此傲慢貢高心態,如何能得到警調單位的尊敬?
好像在寫歷史   在 2012/01/10 22:59 回應 :
南檢自稱黑金組在黑金猖獗、司法機關辦案力量不濟的時代,沒有支援、沒有經驗、沒有被看好的環境下,憑藉組織的創新與變革,和成員對願景的信念與決心,成為全國最堅強的辦案團隊。不但開啟維護司法秩序的新契機,也讓國內的辦案文化出現新曙光。
是不是有點吹噓過頭啦?
蠻噁心的!
這比較有趣   在 2012/01/10 23:01 回應 :
南檢所稱當年「檢肅黑金專組」資源不足,績效不彰,並受執政政權操控,倒是應該說清楚,讓大家之道檢方式如何被執政者操控!
這也有趣   在 2012/01/10 23:06 回應 :
南檢稱警察機關在犯罪偵查上,有最多的人力物力優勢,惟其不參與偵辦肅貪案件,且警察局預算掌控在地方議會手上,故對黑道參政的議員感到無能為力。所謂的掃黑,僅能針對地痞流氓或流竄匪徒為之。再加上警察績效與獎懲制度獨特,促使員警不會去辦理重大黑金案件,只會累積完成很多小案,以符合各項績效管考,導致最後警察機關與地方接觸很深。另員警法律素養不足,因此動員查案時,非常容易洩密。故傳統上,檢察官除選舉稽察外,不會找警察協辦黑金案件。
這些對警紀、警政工作問題的偉大推論,警政署長實在應該好好看一看!
檢察官法律素養高,不會洩密,真是神人也!
調查局沒意見?   在 2012/01/10 23:07 回應 :
默認事實,被說中了吧!
觀點不一樣   在 2012/01/11 00:33 回應 :
外界所詬病調查局的,調查局還作的不亦樂乎哩!
井底蛙   在 2012/01/11 23:23 回應 :
南檢自稱「認真、團結與社會關懷」是黑金組追求的工作信念,改變傳統司法與警調機關畏懼困難、追求破案獎金與績效掛帥的辦案態度。
檢察官把自己比為神又一樁,
自命清高就算了,
但有必要把警調踩在腳下污辱凸顯自己嗎?!
警調機關畏懼困難?
誰不知道檢方有多少檢察官才真是到今天還是照抄警調移送書起訴的?
檢方也不能亂咬人   在 2012/01/11 23:26 回應 :
檢方指調查局在偵查中易上下洩密,不知所指這「上」是誰啊?
沒證據可不能血口噴人!
公開的秘密   在 2012/01/12 00:29 回應 :
葉盛茂不是歹帶頭的最佳示範嗎!
小猪家族   在 2012/01/12 12:08 回應 :
選舉買票賣票都算贿選 顧大局
小猪家族   在 2012/01/12 12:27 回應 :
老先生玩完了,女性最後一定赢
年輕人有希望 顧大局
台灣豬共識   在 2012/01/12 20:43 回應 :
調查局到哪人家都知道愛洩密
自覺點
現在很多大樓缺保全
調查局解散
不怕沒地方嚼舌根
被背叛的感覺   在 2012/01/12 23:55 回應 :
前局長葉盛茂賣案吃案,操控基層辦案,背叛調查局,相信很同同仁都嚐到被長官出賣的滋味!
此番調查局內部爆料估票事件,暴露出調查局長久以來仍在做政治偵防的疑雲,相信許多同任再一次感到被出賣的痛心感覺!
只是,
這一次是被誰出賣?
局裡同仁多日來對此事件還有忠誠與叛徒的爭議,
乃至調查局核心價值的新思維,
到底調查局是非、正義何在?
誰該為此事負責?
爆料者抑或主事者?
為何有緊急命令銷毀資料?
法辦或不辦?
局長張先生竟遲遲不敢置一詞,
也未見斷然處置!
這是多麼詭異而令人心寒的態度!
當然,
這可以顯示本局的進退維谷、慌張失據,
民主社會裡,
所有的不法都要付出代價,
證據不會永遠消失,
相信凡背叛調查局者,
終將付出最大代價!
有一事很清楚   在 2012/01/13 00:21 回應 :
忠誠的惟一對象是對國家、法律與良心,絕不是當權者、政客與叛徒!
台灣豬共識   在 2012/01/13 10:15 回應 :
求升官手段
要會看時勢立場
手段狠殃及無辜沒關係
不過這種人平常也會幹壞事
多找出來來吧
不能隨意讓人遂行威脅
痛定無法思痛   在 2012/01/14 00:02 回應 :
此次估票事件印證出,
調查局還有一大群人真的是活在戒嚴時期,
假忠誠之名,
偷偷摸摸行鷹犬不法之實!
而且渾然不知又不顧社會觀感,
誠不知法律與羞恥為何物!
如果調查局自己都無法斷然處置,
使能在民主法治觀念上與時俱進,
終有一天要被國人唾棄與徹底淘汰!
假到不行   在 2012/01/14 23:23 回應 :
老是有搞情報的人理直氣壯、大言不慚的說:「情報本來就是提供給當權者的」!
殊不知,
即使在此前提下,
並未允許你等亂搞政治偵防,
搞估票,
搞不當、不法搜情,
然後提供給當權者,
都是逾越法律紅線的搜情,
這都是不被允許的!
你等也無法因此取得任何法律保護的!
可悲   在 2012/01/15 17:48 回應 :
從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染指及干擾案件偵辦及現任局長為估票事件強辯看來,
調查局不僅辦案業務沒有一個潔淨的空間,連情報業務也是一樣!
這個調查局竟然是局長帶頭違法違紀,真是可悲至極!
此局法外   在 2012/01/16 20:53 回應 :
調查局長竟然沒有權力可以節制?
太囂張了吧!
政風單位是花瓶嗎?
沒錯   在 2012/01/16 20:56 回應 :
調查局政風室沒有連帶處分這一套!
講白一點   在 2012/01/18 21:28 回應 :
在所有政風單位中,
應該只有調查局政風室根本從來不知何謂防弊措施!
當然調查局也就從來沒有訂定過任何防弊措施!
就因為調查局政風室主任多年來一直由檢察官兼任,
所以,
當年政風司根本號令不及於調查局!
即使今日換成廉政署,
廉政署也一樣號令不及於調查局!
所以調查局各項業務,尤其是辦案標準作業流程、情報蒐集、諮詢工作經費報銷等,到底有哪些弊端或問題,是否藏污納垢,根本都沒有人去碰!
這不是很容易給了調查局很多可能舞弊的空間嗎?
燈塔下的陰影   在 2012/01/19 00:59 回應 :
調查局負責機關保防、保密工作,但是很諷刺的是,調查局的人大多不知道甚麼叫公文及一般保密作為,也不知道甚麼叫防弊措施!當然機關內部保密與防弊工作會都作不好!
有權無責   在 2012/01/19 23:10 回應 :
近年來警政、調查、海巡機關、金管會、國安局等都派駐檢察官職司政風工作,只是多年來這些單位的政風形象並無顯著改善情形,其原因為何,法務部應該深刻總結檢討。
個人淺見以為,檢察官固然懂法律、會辦案,但是對政風工作所知有限,對機關文化、貪腐可疑對象、內部派系與可能弊端,更是門外漢、孤掌難鳴,是以絕少看到該等機關有何防弊作為,再加上,檢察官是排除在機關政風問題連帶懲處責任之外,許多派駐檢察官都把政風主任有權無責,只是一直把政風工作當作進身台階,抱持五日京兆過客心態,這樣如何期待政風工作可以深入紮根與有所成績!
好笑   在 2012/01/19 23:40 回應 :
檢察官與調查局協同辦案,竟認為偵查權會被架空,真是荒天下之大唐!根本是檢察官自己辦案經驗不足加上自我怠惰,完全在案情與證據狀況外,當然會覺得心虛,卻對外胡扯是被架空,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調查米蟲多   在 2012/01/30 04:07 回應 :
最近又一起調查局涉嫌洩密偵查案件
還真的
牛牽到哪裡

廉政署要姑息調查局多久
沒有事莫胡說   在 2012/01/30 10:16 回應 :
哪個洩密啊?
HYTR   在 2012/01/30 11:09 回應 :
報紙寫了
竟然不知道
調查局當習慣了?
報紙都信?   在 2012/02/03 01:36 回應 :
只有過於天真的人,才會連媒體隨便寫寫的都當聖旨相信!
爆業公會   在 2012/02/04 13:02 回應 :
嚴正抗議
爆業報導調查局吃喝嫖賭貪污事蹟證明皆有所本
樓上不問清實情
調查局局本部馬上下跪道歉污辱新聞同業
不然調查局吃案80件天天當頭條寫
吃案消息來源
調查局長自己講
HYTR   在 2012/02/04 14:00 回應 :
報紙寫調查局多強多棒多優秀我全部不相信,收買記者搞神化一看便知
報紙寫調查局洩密案件是很值得參考
沒有事莫胡說   在 2012/02/04 14:13 回應 :
80件?講1件出來啊!
吃出紕漏   在 2012/02/04 16:23 回應 :
丁牧群╱台北報導】調查局美女調查官(即調查員)林彥慧遭前男友、富家子許逸宏控告侵占266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上周二開庭時,許說林A錢後誣告他性侵。《蘋果》查出檢方搜到兩人多次性愛自拍光碟,勘驗認定林彥慧常「直視鏡頭微笑,擺首弄姿」,且她聲稱遭性侵當天自拍影片中,不但配合許性愛動作,事後還笑著聊天,因此不起訴許逸宏。
林彥慧(31歲)是台大政治系、東吳法律研究所畢業高材生,目前任職台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被同事稱為美女調查官。她同事透露,「林彥慧辦案積極、強勢,絕非弱女子。」
報案稱鋁棒毆傷
林彥慧今年初以第3名優異成績從第47期調查班結業時,從總統馬英九手中接過獎狀,她當時受訪說:「從小愛看犯罪推理類影集,犯罪調查工作是我長久以來夢想。」事實上,她4年前就讀東吳時,就接觸犯罪調查,當年蒐集證據控告富家子男友許逸宏性侵她。
許逸宏(32歲、原名許智傑)是貿易商龍爵公司少東,家境富裕。據相關判決,林彥慧與許逸宏2005年4月經親友介紹交往,林常到許住處過夜。2007年1月22日,林彥慧報案指控許逸宏傳「爛貨,我等妳等到很晚,妳要是不過來,我會讓妳後悔」等恐嚇簡訊。
林彥慧還報案說,許逸宏前一晚用鋁棒、拳頭把她打到多處瘀傷後,隨即性侵她,又逼她簽下11張總額3500萬元本票及「自願拍攝性愛影片、裸照,許逸宏有隨意散布權」聲明,甚至逼她對鏡頭說:「這一切都是我自願。」她說,導火線是她要求許交出兩人先前合意拍攝的性愛光碟及裸照。
男賠300萬和解
警方隨即到許逸宏新店住處抓人,扣走性愛光碟等證物,他否認性侵林,但承認打她並逼簽本票等犯行,原因是他一向把存摺交給林保管處理資金,幾天前告知她要查帳,發覺林擅自開他電腦疑似更改帳目,他才動粗,但打完她1小時後,她主動要求性交,他則用手機拍下過程。林彥慧則駁斥,開電腦是為了刪除性愛影片,早在案發前幾個月就想分手,卻引發許多次動粗,脅迫她每周配合性愛3次。
許逸宏因此案被羈押4個月,賠了300萬元給林彥慧和解,她則撤銷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告訴,但檢方仍認定許觸犯恐嚇取財、強制等罪並起訴。
性侵部分因林彥慧在多次性愛影片中「直視鏡頭微笑,擺首弄姿」,不像要分手被脅迫,至於指控性侵當天性愛影片中,林「無任何反抗跡象,配合許每個性愛動作,性交後,雙方在床上笑著聊天」,應是合意性交,因此將許逸宏不起訴。後來,許仍因恐嚇等罪被判刑1年3個月,緩刑2年,與林翻臉分手。
女涉侵占266萬
林彥慧去年以「論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修正」碩士論文,拿到東吳法研碩士學位,卻因金錢扯不清,許逸宏反控她侵占,指她於2006、2007年間,利用幫他保管銀行存摺、印章機會,A走266萬元拿去買股票。林彥慧辯稱許常向她借錢包牌簽大樂透或繳信用卡費,那些錢是許的還款。台北地院雖質疑當時在學的林彥慧怎有能力借許數百萬元,但沒證據證明她A錢,判無罪,許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上周二開庭審理侵占案時,許逸宏說:「林彥慧2007年1月19日從我帳戶轉出20萬,隔兩天就告我性侵。」意指林怕A錢的事曝光,先下手為強提告。林女由父親陪同出庭,她痛批許:「太會編故事。」
D   在 2013/11/10 21:15 回應 :
多少號稱是特偵組和地檢署辦的廉政大案其實都是調查局的辦案團隊辦出來的 檢察官出的力大多只是兩成而已 頂多在羈押或起訴的時候發揮 偵查的時候提供法律意見 實質偵查絕大多數是調查官承辦人及其辦案團隊辦出來的 檢察體系不要用人又嫌人 難怪很多司法警察單位會要求雙偵查主體 因為就是檢察體系不夠厚道 更難怪權力一直被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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