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即使美國總統,亦不容藐視法庭,踐踏司法
MJIBer 於 2007/01/18 22:53 發表 人氣指數 : 1199
摘錄自書名:我的FBI
雅典文化出版
路易士弗利(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任期1993至2001年,柯林頓總統提名,曾任聯邦調查局幹員、司法部檢察官、聯邦法官)著
摘錄第383至384頁內容:
關於特別檢察官調查國會見習生莫妮卡陸文斯基事件(簡稱莫妮卡門事件:Monicagate):
蘇珊.萊特法官(柯林頓在阿肯色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授時之學生,以藐視法庭以及對與陸文斯基的關係說謊而傳喚柯林頓)在1999年4月談話:「法院並不樂於判決這個國家的總統藐視法庭之罪,並且也和最高法院同樣地非常小心,總統擁有一個獨特且具備無上權力與重大責任的辦公室,公眾利益希望他能全心全意的致力於他的公眾責任,但事實卻是,總統刻意違反這個法院的發現程序命令(discovery order)並因此而破壞了司法體系的公正性。簡單地說,總統在有關他是否曾經與陸文斯基小姐獨處的宣示證詞上刻意作假,而他在有關是否與陸文斯基有過性關係的陳述上也同樣刻意作假---儘管性關係一詞有著有著嚴謹的定義與解釋。總統在這起案件上抗拒法庭的行為似乎將責任歸咎於法庭裡的某位成員或這個國家最高執法機構的首長所造成,如此的作法毫無正當性可言,也破壞了司法體系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