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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高官遭糾舉 ,調查局看著辦吧!
乾爹也難救    於 2010/05/11 22:11 發表   人氣指數 :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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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露甘向調查局長吳瑛爭取擔任督察職務,假公濟私、公報私仇、關說案件!哇!這是何等大器格局!職位竟然可以用爭取的、案件竟然可以用關說的啊?!誰提拔他,誰就該負連帶責任吧!出這種事,連乾爹也救不了你啦!
還有,關說有用嗎?金格銀樓案最後辦的如何呢?
前有高雄市處簡任官陳某洩密給陳哲男!
又有局本部簡任官陳某,在7-11出狀況,
今天又出這麼一個甘姓簡任官小錯不斷、大錯也犯!
不知調查局還有多少這種簡任官?
調查局是不是該有人出來道歉兼負責啊!

轉貼:涉為友人關說 調查局官員遭糾舉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2010.05.11 07:43 pm


監察院調查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駐區督察黃露甘,替涉入刑案的友人關說,今天以3票對2票,通過糾舉案,要求將其調離督察現職。

提案委員洪昭男、楊美鈴指出,黃露甘與台中地區金格銀樓吳姓業者有交情,民國97、98年間黃露甘擔任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站主任時,獲知檢調正在偵辦吳姓業者所涉刑案,黃露甘向南投縣調查站副主任陳天祿、經濟犯罪防制處科長等人關說。

洪昭男與楊美鈴表示,黃露甘後來向調查局長吳瑛爭取擔任督察職務,98年4月擔任南投縣督察後,還以督察身分繼續介入金格銀樓案。

洪昭男指出,黃露甘向陳天祿關說不成,還向調查局陳報不利於陳天祿的資料,陳天祿後來被降調為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專員,黃露甘的行為,有假公濟私、挾怨報復之嫌。

楊美鈴指出,黃露甘在擔任督察前,曾被記2次申誡,一次是偵辦瑞元銀樓違法案,遺失扣押證物現金新台幣100萬餘元,「自己業務督導不周,竟然還擔任督察,督導別人的業務」;另一次則是因為鄭姓調查員私人糾紛,黃露甘發公文向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調資料,遭拒絕而引發言詞衝突,遭媒體披露「調查局發公文查私事」。

監委認為,黃露甘已經不宜再任督察現職,此案將移送法務部及調查局,希望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回應
(共有 82 篇回應,其中 0 篇已由板主註銷或刪除)
說來好笑   在 2010/05/11 22:35 回應 :
此事在調查局內掀開時,好像調查局當時還公開澄清,說陳天祿不是被降調為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專員,是因副主任任期屆滿下來,看來有人在調查局玩兩手,一手整人,一手還不敢承認,這就有意思啦!監察委員可得追蹤一下,讓真相大白!
再申誡一次   在 2010/05/11 22:38 回應 :
看來不過又是申誡一次吧!
沒甚麼了不得啦!
   在 2010/05/11 23:01 回應 :
不足為外人道也!
那麼   在 2010/05/12 10:54 回應 :
建議把吃裡扒外傢伙拉出來
那麼   在 2010/05/12 14:10 回應 :
本文ファミリのすべての食べるに1つ
チャン 子犬
   在 2010/05/12 21:48 回應 :
在制度中運作別人,哪知道自己也被制度淹沒了!
說特定人士和政治力介入已無濟於事,
無事生非,咎由自取.
前面三件"轉貼"對調查局的局譽.專業造成傷害都是妳的創作,不要再給長官困擾了,ㄧ而再,再而三, 四非則罪也, 好自為之下台的時候身段要美好.
當然不會是A咖   在 2010/05/12 22:47 回應 :
如果調查局的A咖是這樣,哪調查局豈不是該要關門啦!
說來可憐   在 2010/05/12 22:50 回應 :
搞到今天這局面,
被監察院呼了大耳光,
調查局督察處、政風室都顏面無光,
連乾爹都不便相認、相挺了!
簡任官都如此了!   在 2010/05/13 23:28 回應 :
連調查局簡任官都大過不絕、小錯不斷,
都如此級數了!
餘子碌碌可知!
看很久了   在 2010/05/13 23:34 回應 :
調查局政風室奉命深入調查確實很久了!
確實一直在看著辦:看長官臉色辦!
看到今天還在看!
恐怕要看到長官退休才辦吧!
可以公佈   在 2010/05/14 23:07 回應 :
對呀!
不起訴書可以公佈接受檢視啊!
如果有樁腳證據,
也可以拿出來,
讓監委知道調查局不是好任意欺負的!
心中感概   在 2010/05/15 00:40 回應 :
調查局讓人家很瞧不起
為什麼馬總統繼續餵食苟延殘喘雞肋單位
救救她吧   在 2010/05/15 21:35 回應 :
呼叫乾爹,
趕快救救她吧!
不然,
也先叫她閉嘴吧!
自救不暇   在 2010/05/15 22:59 回應 :
乾爹自家有難,
自救都不暇啦!
哪還有時間理你哩!!
沒關係露光為止   在 2010/05/18 23:08 回應 :
繼續重用,
調查局繼續露臉,
總有一天會大大的露個大臉!
蕪佩服   在 2010/05/20 21:32 回應 :
黃大督察5月24日調研委會,真是朝中有人,所向無敵...佩服
乾爹泥菩薩   在 2010/05/21 00:24 回應 :
該員派到研委會是好的!
畢竟,
派簡任官到研委會,
能好好去研究一下:如何管好錢、管好人以及如何管好自己這三大課題,
如能真做出心得報告,
對於自己,
對於調查局,
乃至對於涉案審理中的前局長葉盛茂等,
都是很正面與重要的!
彈吧   在 2010/05/23 11:54 回應 :
彈死這些鷹犬爪牙們!這國家可以乾淨一點!人民可以幸福一點!
沒辦法   在 2010/05/26 23:05 回應 :
老葉留下的餘孽,
依然烏雲蓋頂,難見青天!
兼任   在 2010/05/29 22:57 回應 :
沒有倫理,沒有羞恥,沒有指望,沒有公平,沒有是非,沒有改革,沒有進步,沒有感覺,雖然怨氣沖天,徒呼奈何。
黃露甘   在 2011/10/06 11:54 回應 :
本人已寫糾舉文答辯,該糾舉文有預設立場之嫌,該調查不調查,且規避正確證據,本人遭誣告接受調查,至臺中地檢署及臺中高檢署已3次不起訴。該糾舉案文其中多項資料不正確,現引用本人糾舉文答辯第六點(遍讀糾舉案文,並無隻字片語指出任何證據,僅以" 密不錄由" 四字,引述三位秘密証人之證詞,遽以認定本人有關說之情事。惟三位秘密証人究係何人?所述內容是否真實?既末加以記載又未說明理由,本人實難答辯。糾舉案文" 密不錄由" 之記載方式,顯然違反証據法則,難脫" 故入人罪" 之嫌 。本人將提告,以證明公理正義仍留天地之間,誠如文天祥所言" 天地有正氣" 在此感謝關心本人的長官、朋友、同仁。
蘇氏語錄   在 2011/10/06 12:56 回應 :
只要我們蘇黃二人聯手硬坳下去
鐵定變成無敵鐵金鋼
扯出多少人   在 2011/10/06 13:54 回應 :
還要扯進多少人
時代不一樣了
喜歡被咬死嗎
督察加油   在 2011/10/06 19:20 回應 :
督察室為何靜俏俏至今?!這不是嚴重違紀及影響局譽嘛!
豺狼成群   在 2011/10/06 19:27 回應 :
一窩爛的單位都揪出來吧!
密不錄由當然有因   在 2011/10/07 23:20 回應 :
三個咬你一個所以密不錄由,就是當年看不下去的同僚們要大咬特咬你,卻怕你反咬,保護證人罷了!你還不覺悟自己的不是,還掰啥證據法則強辯!還真是有你的!難怪該被糾正!
該員不是被調閒差   在 2011/10/07 23:22 回應 :
黃原已經被調離督察職務,不是已經顯示調查局也有認同監委意見與處分了嗎?!
致樓上   在 2011/10/08 00:24 回應 :
閒?聽說忙的很呢。
時代在變   在 2011/10/08 20:11 回應 :
鼻子不靈嗎?
時代已經變了!
當權已去,
靠山已倒,
正義已經轉型,
早早覺悟吧!
可見一班   在 2011/10/09 17:18 回應 :
調查局人才如何出線?
督察還介入案件關說,
惹來滿城風雨,
自己身為風紀督察卻老是變成是非人,
看來調查局是沒人才啦!
無才便是得   在 2011/10/09 22:55 回應 :
新時代新解!
這也申訴啊!   在 2011/10/12 00:11 回應 :
當個單位主官,
機關莫名其妙搞掉一百萬贓款,只被申誡一次!
這鐵定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了!
這樣還不滿啊!
為何這件不申訴呢?
問題多多   在 2011/10/12 00:22 回應 :
這種問題多多的喀也能自己決定要去當督察專管風紀問題?
調查局用人制度是不是有大問題?!
兼查院   在 2011/10/12 00:25 回應 :
這事該員倒有老老實實的向委員說了!
隨人解釋隨人玩   在 2011/10/14 00:47 回應 :
影響局譽、有辱局譽?!
都是誰在認定?
媒體報導了就算!
還是長官說了才算!
不依獎懲要點,
還要看長官臉色簽辦?!
這種單位早該廢掉了吧!
可悲調查局   在 2011/10/14 08:55 回應 :
這個黃露甘..追查血脈..看是不是客外混血.如果是考績打丁等.馬上免職
糗大郎   在 2011/10/15 01:07 回應 :
調查局簡任官長官出狀況的一堆,有偷竊、有失竊、有洩密、有接受關說不一而足,絕對不會比基層少,這機關拔擢用人是甚麼標準啊!
標準?   在 2011/10/15 23:27 回應 :
忠心、聽話、好用是唯一標準!
廉政   在 2011/10/17 10:21 回應 :
廉政英雄需要你們的加入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者,擇優甄選之。
三、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六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八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四、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六、公開甄選應予公告,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應於公告之期限內向本署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或一年以上者,得僅提供二年或一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七)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署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審查小組) ,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署長一人、主任秘書及其他經署長指定之委員四至六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審查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第二點職務之甄選,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九、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採筆試及面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錄取標準由甄選審查小組決議,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面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每科一百分,成績以二科平均計算,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選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面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
十、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由本署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
十一、本署因業務考量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之需要者,得 另訂資格、條件比照本要點程序辦理。
非廣告   在 2011/10/18 12:59 回應 :
打廣告也打得太多了吧!是否該付費啦?
應該是慌張了   在 2011/10/18 17:52 回應 :
人才荒,心慌慌!
原因?   在 2011/10/19 10:52 回應 :
應該想想為何人才不來!
就是想不到啊   在 2011/10/21 00:18 回應 :
如果能想到,就不會是這樣了啊!
IDO   在 2011/10/21 00:21 回應 :
樓上自己唱雙簧演的不錯...
啪啪啪給你拍拍手
莫羨慕   在 2011/10/22 01:20 回應 :
進去的更後悔
後悔莫及
加班免錢   在 2011/10/22 15:43 回應 :
聽說進去天天加班,假日也要加班,卻連加班費都沒!
還有改降非主管 等等!
簡直苦不堪言啊!
AAC   在 2011/10/22 19:21 回應 :
謠言止於智者!
切莫聽信謠言!
天下人誰不知調局只會做亂亂放風聲~
電話證實   在 2011/10/22 22:53 回應 :
現在就打電話去該機關,
看有沒人在加班吧!
AAC   在 2011/10/28 18:36 回應 :
如果像樓上所講那樣~這次外招還那麼踴躍!
那這些人是白痴嗎?
別再醜化了!
沒人說是白癡   在 2011/10/30 21:46 回應 :
廉政署目前有充分預算、有規劃前景、有人事升遷制度嗎?
今日參與報考廉政署的,或許都有萬丈雄心,怕只怕廉政署的體制欠完備誤了他們未來吧!
急就章   在 2011/11/03 00:15 回應 :
大家都知道廉政署是急就章,匆匆上陣,當然典章制度、諸事不備,難免問題多多,暫且只能包涵了吧!
真相   在 2011/12/05 16:41 回應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職司官箴,澄清吏治。惟監察院洪昭男…等3位委員於99年5月11日以莫須有罪名將本人糾舉公告乙事,本人合理懷疑洪委員係基於地方政治勢力利害關係,涉嫌調查不公、濫權糾舉、妨礙本人執行公務,造成本人清白、名譽受損。且本人於99年5月24日經法務部送交監察院之「糾舉案文答辯」已直指渠缺失,至今監察院未予回覆。又,本人於提出陳秀瓊誣告自訴時,更確認該糾舉案文未盡調查之能事,竟採用捏造、聽聞之詞作為證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修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陽光法案)、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等均明文規定,內述「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始知渠等事後均扭曲事實,本人為伸張正義,就洪委員歪曲事實、涉嫌不法之該糾舉案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異議。大文豪托爾斯泰:「上天有眼,暫不言語。」老子道德經:「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糾 舉 案 文 答 辯
監察院糾舉案文指本人向南投縣調查站前副主任陳天祿關說一案,純屬子虛烏有,謹陳報如下:
一、 本案係陳天祿職務上之違失,經本人基於職責按調查局體制依規定陳報,內容均經查證,且檢附相關事證。陳天祿涉嫌應作為而不作為、應迴避而未迴避,又向南投縣調查站前主任黃迪熹隱瞞部分事實以致黃主任不明真相反而大力舉薦,有欺矇直屬長官之虞。陳天祿個人職期屆滿,因不滿調整後之職務,乃挾怨報復。故本人合理懷疑,陳天祿唆使陳秀瓊誣指本人索賄、關說;除監察院外,尚且向總統府、法務部、南投地檢署、台中地檢署、調查局及各報社誣告本人;復於地檢署偵辦、監察院調查期間,即先行透過媒體刊載,蓄意以其不實之指控,毀損本人名譽。其中索賄、關說部分,業已獲得台中地檢署兩度不起訴處分。
二、 陳天祿除口頭陳述本人對渠關說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資證明本人對渠關說,如:通聯記錄、電話錄音…等。且陳天祿於97年間,陳秀瓊至南投縣調查站檢舉金格銀樓涉嫌買賣外幣一案時,因相信陳秀瓊誣指本人有包庇及貪瀆之情事,早有偵辦本人之意圖;本人若於97年12月9日搜索當日對渠關說,陳天祿豈有不向現場指揮偵辦檢察官報告,或遵照調查局規定,於第一時間向南投縣駐區督察陳政金陳報之理。
三、 本人於調查局任職三十餘年,從未接受關說,焉會向他人關說。何況本人歷任台中市調查站犯罪防制組組長,台中縣調查站副主任職司廉政、犯罪調查、組織犯罪及緝毒,復擔任海處臺中站主任數年,深知調查站辦案均接受檢察官指揮,縱使站主任亦未能影響案件偵辦,陳天祿只是副主任,本人根本沒有向渠關說必要。又,本人不知金格銀樓被搜索之事,焉能於搜索當日向陳天祿關說,焉能通知金格銀樓之律師陳漢洲到搜索現場(詳: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756號、99年度偵續字第128號不起訴處分書)。且中部機動工作組前主任顧取隆、南投縣調查站前主任黃迪熹,經濟犯罪防制處前科長潘仲隆,南投縣調查站組長許忠生,於監察院調查時,均未指稱本人關說金格銀樓所涉案件。南投縣調查站及中部機動工作組所有參與搜索金格銀樓之人員,亦無人指出本人有關說之情。
四、 本人於98年4月1日赴南投縣調查站報到時,即與前任駐區督察陳政金明確表示:“金格銀樓老闆吳中庸係本人夫婿病人,本人亦向其購買金飾多年,故本案將來有任何調查事件本人應迴避,請渠接辦”。本人於職司南投縣駐區督察任內,恪遵本局規定,從未聞問任何南投縣調查站偵辦中案件,遑論金格銀樓所涉買賣外幣一案。
五、 本人向金格銀樓購買金飾僅係單純購買行為。本人夫婿之妹夫吳憲聰確於98年4月11日於屏東縣車禍往生,4月16日於雲林縣出殯;隔日,即4月17日,本人向金格銀樓訂製三份謝禮,答謝協助大體相驗返鄉事宜之感恩禮,此事可向屏東縣調查站站主任喬○○、秘書陳○○及調查官沈○○查證。98年4月22日本人前往金格銀樓係拿取訂製物品(詳如附件)並付款屬實無訛。
六、 遍讀糾舉案文,並無隻字片語指出任何証據,僅以“密不錄由”四字,引述三位秘密証人之證詞,遽以認定本人有關說之情事。惟三位秘密証人究係何人?所述內容是否真實?既未加以記載又未說明理由,本人實無從答辯。糾舉案文“密不錄由”之記載方式,顯然違反証據法則,難脫“故入人罪”之嫌。
七、 本人從未申請調職南投縣駐區督察,調查局長官及人事單位皆清楚瞭解。糾舉案文指本人因向陳天祿關說不成,故意爭取出任南投縣駐區督察,進而陳報不利陳天祿之資料,更完全與事實不符。
八、 綜合言之,本人絕無介入金格銀樓涉嫌買賣外幣一案,更無向陳天祿關說,敬祈明察。
法務部調查局
前南投縣駐區督察  黃露甘   敬陳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個公務員抗議   在 2011/12/05 16:52 回應 :
指監察院監察委員涉嫌濫權糾舉。
真相會不會太多   在 2011/12/06 00:43 回應 :
身為一位督察,連夫婿的病人也要迴避,是不是太矯情啦!
都是第一!   在 2011/12/07 00:21 回應 :
版主不是還有好多第一,備忘如下:
一、偵辦瑞元銀樓違法案,遺失扣押證物現金新台幣100萬餘元
二、因為鄭姓調查員私人糾紛,黃露甘發公文向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調資料,遭拒絕而引發言詞衝突,遭媒體披露「調查局發公文查私事」。
三、擔任督察,提報所屬離婚再結婚資料。
四、前兩項被記申誡各一次,後一項被調離督察職務。
以上各項都是全調查局第一!
第一再加一   在 2011/12/07 22:59 回應 :
感恩禮以金飾打造
一份3000元
這也絕對是第一
打老虎   在 2011/12/08 09:46 回應 :
監察委員居然趕包庇不肖的調查員,聽說還包庇要不到1億餘元分手費,再去南投縣調查站檢舉不倫對象的姑丈,欺瞞地檢署及調查局,誇大案情以10餘張搜索票6、70多個調查員替該女辦私案,結果該女本身就是涉案人,被地訴遭判刑,監察委員就是包庇這樣的一大群違法亂紀應被百姓唾棄的人,這是怎麼樣的監察委員,另外兩位連署的監察委員楊美玲、程仁宏知情嗎?這麼樣的監察院百姓還期待他們能做什麼?3000元的感恩禮算什麼?以老姐家的情況,不是為了守禮儀,還真是太不知禮數了,真是太看不起人了。
是非自有公論   在 2011/12/08 11:58 回應 :
路見不平 第3次發言 監察院的筆錄要看監察委員是如何記錄的不是嗎?路平專案你是其中涉嫌人之一嗎?這麼緊張,難不成你看到監察院的筆錄了,那趕快告訴監察委員呀!真是欲蓋彌彰。你難道不知道,做人要有感恩的心嗎?聽說老姐公公往生就打了約80面純金心經聖經感恩禮,那3面是不是感恩禮,要查清楚很簡單,只是監察委員涉嫌「濫權調查」,經不經得起社會觀感。全國公務員中,指監察委員涉嫌濫權糾舉,這可是第一遭,沒有所本,怎麼可以呢?監察委員應該看看調改會「火線話題」,不知道會不會為不肖的調查人員遼落去,因為他們還想「做掉人」,老姐小心。 詳細
路平專案 第2次發言 樓下路見不平學長發表高見應該多看相關文獻資料,不宜引述不明、立論模糊:
一、請詳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是如何定義長官部屬間餽贈與金額!
二、請參閱黃前督察在監察院約詢時所指之購置金飾時間、目的,到底是否現在答辯所稱之感恩禮?
三、調查局裡真相永遠只有一個,其他頂多是真像而已,因此結果答案往往都是不像!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要是幫的對象不是真相,常常會自己摔跌破相! 詳細
敬佩 第1次發言 相信有共事過的學長絕對會站在大姊這邊
因為大姊十分的有擔當
在當下環境是難能可貴的
僅在此對其人格及為人表達敬佩之意
詳細
加油 第1次發言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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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見不平 第2次發言 感恩禮是發自內心的答謝,合乎禮節規範,那有什麼問題,應該沒有法務部送禮上限之限制。別說一些有的沒的,有傷陰德的話。加油! 詳細
回應真相 第1次發言 與老姊共事多年,古道熱腸,助人為樂,
善心義舉,為善從不落人後,
雖然重視績效,卻也顧及人情,
擔任主管,對於後期學弟,精進指導,彷彿長姊若母,
與之共處,感受如沐春風,
遭受冤屈,申訴自是人情之常,
無畏人譏,光明磊落,只為清白,祝福平安。 詳細
思念 第1次發言 我很想念露甘大姐,不知她近來可安好? 詳細
         . 第1次發言 我相信督座很冤,
但是說真的,
整篇讀來不夠簡潔明確,
而且有些斷句斷地不理想,
總之讓人感覺文筆不是很好,
好像只是要大聲喊冤而已,
專業的東西還是請文膽代筆或潤潤稿才行。
詳細
想開 第1次發言 放手回家吧 詳細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1次發言 屏東縣調查站站主任喬○○、秘書陳○○及調查官沈○○收受感恩禮?
有沒報告督察? 詳細
兵 第1次發言 督座加油!! 詳細
中道 第1次發言 對於倆人過去長年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態度,知道真相的同仁就可比較出,那一個是不學無術,靠兄長的關係拉拔,天天只會泡茶鬼混,那一個是作人較不圓融,但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倆人對錯應該就可略知一二了。 詳細
佩服 第1次發言 黃委員具名為個人名譽與清白在內網po文,除顯示無畏人譏'行止光明磊落與負責之率真個性,更凸顯渠這幾年來內心所受煎熬,勇氣可嘉可佩. 詳細
太長了 第1次發言 答辯文,太長、太瑣碎了,所以真相難明。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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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在 2011/12/09 12:38 回應 :
建議 在 2011/12/09 12:29 回應 :
建議版主,證據送給馬總統看,讓他知道提名的三個監察委員都在做什麼陷害公務員的事,也讓全國和台中地院的法官知道,涉案判刑的當事人和不肖調查員將法院向監察院調出的作偽證不法筆錄已大肆公開使用,正好證明監察委員就是在包庇這樣的不倫判刑女子及不肖的調查員在沒有具體證據下,使用第三者的聽聞證據來包庇這些不肖調查員,。聽說台中地方法院自訴的判決更勁爆,你們要不要po出來讓國人看看,見視一下「權勢的神通廣大」?看看調查員如何作違證,如何涉嫌洩密。既然老姐已經提告了,這些人就稍安勿燥。
有證據就去告吧   在 2011/12/09 20:46 回應 :
既然有所謂偽證證據,趕快去告吧!不要讓人家以為只是在吹牛唬人!
看不懂   在 2011/12/09 22:17 回應 :
樓上「建議」說的監察院調出的作偽證不法筆錄,到底是指甚麼啊?又講到台中地院自訴判決更勁爆,既然勁爆,而且判決本就是可以公開的,就拿出來爆給大家評理啊,不要老是語焉不詳,捕風捉影,根本有說等於沒說,反而讓人懷疑是在自彈自唱!
這才真是不懂   在 2011/12/09 22:31 回應 :
版主答辯文指稱,陳秀瓊至南投縣調查站檢舉金格銀樓涉嫌買賣外幣一案...
為甚麼調查局老是會把檢舉人的身分資料公然外洩?
甚至一再醜化檢舉人!
檢舉人再有任何問題,
原則上也不應該隨便曝光其身分,
身為貴局督察當然更應該知道這規定與道理吧!
不然,
誰還敢向調查局檢舉不法啊?
調查局是不是已經家中沒大人,
已經沒人在管家、持家啦!
真是不可思議的一個機關!
還檢舉個屁啦   在 2011/12/09 23:06 回應 :
不要小命啦!
真該檢討   在 2011/12/11 21:04 回應 :
為甚麼調查局連督察高官都還不顧保護檢舉人的相關規定,為了一己涉及監察院糾正問題,隨意洩漏檢舉人身份,還醜化檢舉人的私生活,這種錯誤示範也冏太大啦!要是被媒體曝光,影響到調查局聲譽與工作,誰該負責啊?!
沒關係啦   在 2011/12/11 22:24 回應 :
調查局聲譽早就到谷底,沒人關心啦!
聽聞證據?   在 2011/12/12 15:12 回應 :
聽聞證據? 在 2011/12/12 15:11 回應 :
怎麼回事?連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都只會用聽聞證據來毀謗公務員名譽,監察院是不是該好好交待清楚,拿納稅人的血汗錢都在做什麼?證據呢?
檢舉人?   在 2011/12/12 15:15 回應 :
那個人不是到處去檢舉人?有沒有署名呀!
檢舉人?   在 2011/12/12 15:21 回應 :
:
那個人不是到處去檢舉人?有沒有署名呀!
你管他檢舉幾百次   在 2011/12/12 23:25 回應 :
檢舉不法是國民義務,
你管人家如何署名檢舉!
就算是職業檢舉人你也得為其保密,
保密檢舉人身份是調查局天職!
自己嚷   在 2011/12/15 15:55 回應 :
這個人到處嚷嚷要人不知道他也難,他都不怕,你急什麼?真是一樣米養百樣人。
搞不清楚   在 2011/12/15 22:55 回應 :
人家可以到處說,
但除非他自己承認是!
如果不是如此,
偏偏你就是不能說!
了嗎?!
狗咬狗滿嘴毛   在 2011/12/16 09:45 回應 :
我不懂耶
為什麼很多調查員被媒體爆料被老婆爆料被下屬老婆爆料撕破臉被同事爆料
怎麼都還有臉待在調查局裡死賴著不走
難怪臉皮薄的馬英狗對調查局這麼反感
要另立廉政署
致樓上   在 2011/12/18 20:28 回應 :
請用詞雅馴,不要引用特定意識型態人士對一國元首的污辱性稱謂,這樣並不會抬舉你自己,只會貶低你自己而已!
黃露甘   在 2012/01/03 12:33 回應 :
這就是幫我打掃家務清潔工的家人所做的事,這也是洪昭男監察委員以預設立場,調查不公,主動介入調查南投縣駐區督察的案件,並以莫須有的不實之事,將本人糾舉。全篇糾舉案文移花接木,以第三者而非當事人之證詞做為證詞,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再輔以未經調查有傷陰德之作為掩蓋事實,將奉公守法之公務員糾舉,該欺瞞行徑,誠如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涉及水門案下台所發表演說「渠行為對不起百姓、國家、、、」,另外附議的2位監察委員楊美玲、程仁宏,請問你們糾舉公務員,有完全了解事實真相嗎?你們的行為尺度公正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
99年度上職議字第3382號
被告黃露甘女57歲
住臺中市西屯區朝馬二街61巷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S2011607 號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續字第128號).玆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將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款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2罪部分送請再議,經核該2部分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絛前段為駁回之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965號
聲請人 陳秀瓊住臺中市大雅路602號
被告黃露甘女57歲 住臺中市西屯區潮馬二街61巷1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續字第128號),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對原不起訴處分關於貪瀆部分,聲請再議為不合法,另行簽結;至於原不起訴處分關於侵占部分並無不當,聲請人該部分再議之聲請應予駁回。茲敘述理由如下: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露甘現係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稱南投縣調查站)之駐區督察【被告先前自民國89年1月起至91年6月止,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臺中縣調查站)之副主任95年7月7日起至98年4月1日止,改調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調查站(下稱海中站)之主任】。聲請人陳秀瓊於74年間,在臺中縣地區從事美髮工作,因而認識時任調查員之被告黃露甘. 82年間聲請人開始與案外人吳中庸合夥經營金格銀樓,惟雙方於90年11月間因故拆夥。嗣因吳中庸前往臺中市大雅路聲請人所經營之「金軒金飾珠寶名店」內,將店內之金飾、土地權狀及金格銀樓帳冊等物品帶走。聲請人遂請教當時已調升臺中縣調查站副主任之被告,有關吳中庸上開行為之法律責任。被告乃要求聲請人攜帶金格銀樓過去之帳冊前來,聲請人即將金格銀樓84年至86年間之帳冊,帶至臺中縣調查站交付予被告,被告表明願從中協調等語。直到91年1月底,被告向聲請人表示要告知其處理聲請人與吳中庸糾紛之結果,另要求聲請人同時攜帶1兩重之男項鍊1條. 3錢重之男、女對戒各1只(價值共2萬餘元),前往被告位在臺中市朝馬二街之住處。當聲請人前往被告之住處時,被告要聲請人不要著急,將會要求吳中庸給聲請人一半之紅利,聲請人則將被告所要求之金飾交付被告,當時被告並未付款。聲請人考量係央請被告幫忙,所以亦未要求被告付款。,嗣因協調一直未成,聲請人與吳中庸一直訴訟中,遂向被告請求返還帳冊,被告卻稱已將帳冊還給吳中庸,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卷核,原檢察官偵查結果,,以下列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洵無不當
本案經傳喚証人吳中庸到庭後,証述:伊係於76、77年間透過陳秀瓊之介紹而認識被告。82年間伊出資開設銀樓店,並請陳秀瓊幫忙管理位在臺中市大雅路602號之銀樓店,迄至90年11月間,因認為陳秀瓊有作帳不實、偷竊銀樓財物等行為,因此與陳秀瓊分開...,.有關伊與陳秀瓊之糾紛,雖陳秀瓊曾找被告排解糾紛,但事後聲請人轉知伊因被告係公務員,而未介入調解。. ...至於金格銀樓之帳務均係每日以便條紙及發票進行核對,在確定沒有問題後,即將便條紙撕毀,:再將發票交給會計師處理,陳秀瓊並未有將帳冊帶走之情形,至於扣案之筆記本應該是陳秀瓊在大雅店時自己之記戴,非銀樓之帳冊,調查站人員前來搜索時亦未發現任何之筆.記本等語,雖聲請人指述曾將金格銀樓84年至86年間之帳冊帶至臺中縣調查站交付予被告,被告卻反而將帳冊交還給吳中庸等之指摘。然被告及證人吳中庸等均全然否認有此情事,核與證人吳雯惠證述:所提示扣案之筆記本並非帳冊,.這像是大雅店的筆記本,分店才有這種筆記本,裡面渠有看到陳秀瓊之筆跡,渠亦不知是否為陳秀瓊所記載等語大抵相符。何況,證人陳天祿亦證述卷附之筆記帳冊資料是聲請人於97年7月間到南投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時併同帶來所提出,並非在吳中庸之店內搜索所扣等語明確。聲請人對於該筆記帳冊自己提出之事實,亦未否認。是該等筆記帳冊是否確實與吳中庸有關,已屬可疑。遑論,聲請人所稱交付予被告系爭筆記帳冊是否存在,又被告是否據此再將帳冊轉交給吳中庸,除聲請人之個人推測外,實乏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自難據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侵占罪嫌,尚有不足。
三、聲請再議意旨略以:證人吳中庸、吳雯惠雖均否認有帳冊乙事,然此並非事實,聲請人已提供82年至86年之日記帳供本案查辦。聲請人係將84年至86年3年之3本日記帳交予被告,被告擅自交予吳中庸,自不能僅憑吳中庸不實之證言,即認定聲請人未曾交付金格銀樓之帳冊予被告,雖兩造曾於原署偵查中對質,然彼此說法毫無交集,聲請人聲請傳喚證人陳姿今到庭作證,並願接受測謊,原檢察官竟未為偵查作為,即為不起訴處分,為此聲請再議。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卷核,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侵占犯行,辯稱:伊係於74年間,因陳秀瓊之遠房親戚前來家中打掃之故,才認識聲請人。90年間聲請人雖曾前往臺中縣調查站找伊,請求協助幫忙處理其與吳中庸糾紛事宜,但從未交付任何帳冊給伊;伊因考量自己係公務員之身分,遂向聲請人表示不要再來找伊,因為伊不處理這些事情,雖然吳中庸亦有請伊幫忙協調,但伊已明確表明自已是公務員,不可以介入這種事,伊不清楚為何吳中庸向法院所提出之補充理由狀中,有陳述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副主任協調乙事等語。經查,證人吳中庸於原署到庭證稱:伊係於76、77年間,因陳秀瓊之介紹而認識被告。82年間伊出資開設銀樓,並請陳秀瓊幫忙管理,迄至90年11月間,因認為陳秀瓊有作帳不實、偷竊銀樓財物等行為,遂與陳秀瓊分開,因陳秀瓊認為伊及其家人涉有搶奪大雅路602號銀樓店內金飾之行為,而對伊提出告訴,有關伊與陳秀瓊之糾紛,雖陳秀瓊曾找被告排解,但事後陳秀瓊轉知伊,因被告係公務員未介入調解,可是訴訟中律師卻誤繕寫成被告係伊找來協調的,而伊亦因疏忽而未仔細看訴狀,以致於訴狀上載有曾請臺中縣調查站副主任出面協調之用語。、、、. 金格銀樓之帳務均係每日以便條紙及發票進行核對,在確定沒有問題後,即將便條紙撕毀,再將發票交給會計師處理,陳秀瓊並未有將帳冊帶走之情形.,至於扣案之筆記本應該是陳秀瓊在大雅店時自已之記載,並非銀樓之帳冊,所以調查站人員前來搜索時並未發現任何之筆記本等語。雖聲請人一再指稱,金格銀樓確設有日記帳,伊曾將金格銀樓84年至86年間之帳冊,帶至臺中縣調查站交付予被告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巳如.上述,亦與證人吳中庸上開證述不符。證人即參與金格銀樓經營之吳雯惠於原署偵查中亦證稱;本案所提示扣案之筆記本並非帳冊,這像是大雅店的筆記本,分店才有這種筆記本,裡面渠有看到陳秀瓊之筆跡等語。而證人即當時受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吳中庸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往吳中庸所經營之銀樓進行搜索之南投縣調查站副主任陳天祿亦於原署偵查中證述,卷附之筆記帳冊資料是聲請人於97年7月間到南投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時併同帶來所提出,並非在吳中庸之店內搜索所扣等語,即聲請人對於該筆記帳冊是自己提出乙節,亦未否認。是該等筆記帳冊是否確為金格銀樓之帳冊,已屬可疑。則即令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狀聲請傳喚證人陳姿今,欲證明其確有交付帳冊予被告乙事,然現既已無法證明金格銀樓確設有帳冊,則該名證人即無傳訊之必要。原檢察官因認被告侵占罪嫌尚有未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狗咬狗滿嘴毛   在 2012/01/03 12:51 回應 :
打錯字,不行嗎?才錯一個字而已..
況且在台灣不分藍綠全都在搞意識型態治國妳文中指稱的是哪一個?
致樓上 在 2011/12/18 20:28 回應 :
請用詞雅馴,不要引用特定意識型態人士對一國元首的污辱性稱謂,這樣並不會抬舉你自己,只會貶低你自己而已!
全都錄   在 2012/01/03 22:26 回應 :
版主要就貼全本,不要遮掩了吧!
監察委員?   在 2012/01/04 14:38 回應 :
聽說黃露甘也沒像那個調到南部的人一般下跪痛哭,調查局也沒有什麼懲處處理,那麼監察委員楊美鈴、洪昭男等的調查怎麼了?難不成調查局怕監察委員,可能就是因為這樣才造成監察委員是非不分,將監察委員的清高踐踏了。未來呼籲總統提名要謹慎。
浪花   在 2012/01/04 14:52 回應 :
我也聽說那個航中站的幹部行為,在台中市時就是有名的小督察,專門打探別人家的事,工作不專精,就是和主管唱反調搞破壞和諧,他加班都是在辦公室打小白球。前主任終於看清楚他的嘴臉,怎麼心地不好的人都湊齊了。
嘿嘿   在 2012/01/04 19:19 回應 :
看來,調查局的幹部人品都很不堪嘛!
真理終見天日   在 2013/12/30 03:21 回應 :
聽說老姐告陳秀瓊官司高院已將陳女判刑。真相大白,公道自在人心。 祝福老姐。
旁觀者   在 2014/01/01 14:21 回應 :
據上開情節查得公開之資料,好像更審了:
壹、撤銷發回(即原判決認定有罪)部分: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陳秀瓊(下稱被告)有其事實
欄所載誣告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被訴此部分無
罪之判決,改判論被告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
誣告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固非無見。
二、惟查:(一)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
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
無異,如遽予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
查之違法。原判決以證人吳中庸、吳雯惠、林美慧、吳美慧
、陳麗玲、吳青霏及蔡榮申等七人均供稱,00銀樓珠寶有限
公司(下稱00銀樓)分店平日均未放置五兩重之金條或金項
鍊,若分店要賣金條要打電話回到公園路總店調貨,九十年
的時候,未曾聽過被告有提及客戶至大雅店拿金條未付款之
情形等語(原判決第六頁至第八頁)。惟查,前揭證人均只
證明00銀樓分店未存放五兩重之金條或金項鍊,如有客人要
買時,再以電話通知公園路總店送來,故分店如需要五兩重
之金條或金項鍊仍得以電話通知總店送來,前揭證人均未證
明被告所任職之大雅分店,於民國九十年八、九月間,是否
均未以電話向公園路總店要求送五兩重之金條或金項鍊至大
雅店,遑論前揭證人均未證明被告另稱其餘之一兩重之男戒
、男項鍊、三錢重之男、女對戒等金飾00銀樓平日是否未存
放,此關係被告是否虛構上訴人即自訴人黃甘露(下稱自訴
人)於九十年八、九月間至00銀樓大雅店向被告取得五兩重
之金條、金項鍊,及於九十一年一月底,自訴人另收受被告
一兩重之項鍊、三錢重之男、女對戒之事實,原審未予調查
,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失。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
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
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
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
,均不能構成誣告罪。而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
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犯
罪行為者,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八年六
月十六日向檢察署及監察院等機關提出申告及檢舉,距離其
所稱發生事實之九十、九十一年,已相距七、八年,且依其
所檢舉內容,係涉及不法,一般均會加以隱藏其事證,豈能
要求被告提供有關記載交付自訴人金條、金項鍊等物之帳冊
,原判決以被告未能提出如帳冊等證據資料以佐證其說或使
人懷疑確有其事,從而被告所為此部分申告及檢舉,即應認
屬虛構,難謂與認定誣告罪之證據法則無違。被告上訴意旨
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至原判決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判決甲事實
之 ),原審認為此部分與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
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都不知道的層面   在 2014/03/23 15:25 回應 :
1.每一個私人或是公家機關都會有下面這類型的人.
對榮譽是非沒有一點點感覺,因為從來沒去考慮過自己本人的榮譽.
可是在別人要努力證實清白之前他卻努力的把別人誣衊,什麼樣的市井骯髒言語,或是惡毒的比喻都會出來.
這好比,自己不要臉不穿褲子也不讓別人穿,還要把別人的褲子脫掉.這樣的人和他多說都無益.他智商與邏輯不是和正常人一樣的. 而這樣的人通常就像蟑螂一樣躲在暗處.等到有一天被拖鞋拍打到他才知道錯了.
2.至於說
"„為甚麼調查局連督察高官都還不顧保護檢舉人的相關規定,為了一己涉及監察院糾正問題,隨意洩漏檢舉人身份,還醜化檢舉人的私生活,這種錯誤示範也冏太大啦!要是被媒體曝光,影響到調查局聲譽與工作,誰該負責啊?!"„
醜化檢舉人? 且不說這個陳女士他自己到處在外面說他和誰如何而且對方分手陳女士居然要求"„億"„計算的金額. (說真的看到樣子,我還真覺得我不識貨,原來那可以有億!) 還會和別人說他那裡那裡被刺青要給別人看(天阿這不就是我上面說的有些人真的邏輯有問題,正常人誰會想看那刺青,又可以證明什麼?) 成年人了願打願挨,而且知道錯了還做下去,破壞人家家庭還要拿錢. 這樣的邏輯(對 ∅R 錯)想清楚吧. 別再給年輕人錯誤的示範很可怕的.
再來請了解 這個檢舉人他之前找陳調查員幫忙. f ∅R stop 這裡 陳調查員以及所有調查員都該要保密這個檢舉人.
不過 "„誇大案情以10餘張搜索票6、70多個調查員替該女辦私案,結果該女本身就是涉案人"„ 他的身分已經不是檢舉人, 他本身就是涉案人. 陳大調查官好大官威調動這個多調查員...之前好像沒沒無聞的人,所以泡茶還真可以泡出調查心得. 是沒能力去發現這陳女的問題還是....陳女黃金多阿... 大家自己想嗎..都有腦子對吧.
至於黃姓調查員他在訴說與陳女之間的事情原委.那不是什麼要洩密或是惡意毀謗,看言詞就知道那是事實. 此時的陳女已經不是"„檢舉人"„ 身為一個調查員居然這些都不會去分辨,還在那裡每天吐泡泡讓別人消化.
黃調查員把法庭上的訊息完整無修改的貼給各位同仁看. 不像有人天天喜歡串改東西邊故事.說真的調查局一堆文筆好的別做調查員了去出書吧. 坐在什麼位置上就該做什麼. 一個調查官沒點肩膀,整天像蟑螂一樣躲在暗處,就是這樣的人讓調查居丟臉.
3."„難怪臉皮薄的馬英狗對調查局這麼反感"„
不對可以說,不過沒有建設性,只是在那裡罵人家改人家名字.不好吧. 希望有一天人家在路上看到調查官.都會尊敬你.
final:最後希望各位調查官好好想想,調查局以前的光榮在哪? 百姓可以依靠的機關在哪? 一個部門好不好不是別人說了算. 是看你們怎麼做. 調查官虛要具備什麼? 長時間這樣烏雲密布,陰影下面惡蟲繁衍. 不覺得不舒服嗎?
沒能力肩膀如雞翅膀的長官就該下來,因為你無法給調查局榮耀. 將帥無能害死三軍.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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